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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东莞监管分局印发《东莞市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

未命名 2024年12月23日 15:06 2 赛如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金融机构:   《东莞市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出现需要综合协调的情况或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东莞市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粤金监〔2020〕51号),并结合东莞实际,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尽早落实达效,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多措并举促进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一)持续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1. 鼓励符合条件的辖内银行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将便利化试点扩展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简化试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条件,节约企业单证准备和银行审核时间50%以上。放宽辖区参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和企业的准入条件,简化试点企业选取、事后核查等工作流程。取消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特殊退汇事前审批,允许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有关退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2. 争取降低“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认定标准,支持辖内银行在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支付指令,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二)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   3. 支持辖内银行重点针对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拓展客户群,在合规前提下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推广,鼓励符合条件的贸易新业态从业者开立个人外汇账户,可通过外汇储蓄账户收取小额货款,并支持辖内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指导银行完善个人外汇账户系统,规范有序开展个人贸易外汇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4. 支持辖内居民凭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办理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三)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   5. 推进优质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时,可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6. 允许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辖内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四)提升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收入境内使用便利化水平   7. 支持辖内银行在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只需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资本项目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资金的境内支付使用。(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五)建立便利港澳居民的账户管理体系   8. 争取纳入港澳地区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地区范围,鼓励试点银行业机构依法合规为港澳居民办理见证开户,帮助港澳居民更好地融入湾区生活。(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六)建立跨境双向理财通机制   9. 配合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落地工作,支持地方法人银行申请试点银行资格,支持辖内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研究理财账户开立及管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   (七)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10. 积极落实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改革政策,稳步扩大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参与主体,支持总部型经济发展。研究分析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外汇资金池的管理细则、准入标准、业务流程等,推进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11. 争取进一步放宽辖内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并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八)支持辖内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   12.在宏观审慎框架下,支持辖内银行依法合规探索跨境银团贷款、NRA/OSA贷款等跨境金融产品,向境内企业或个人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莞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13. 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以按揭付款方式将其在辖内购买的商品房(含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境外银行,或将其在莞合法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含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境外债权人,便利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购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九)争取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试点   14. 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有序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争取允许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跨境人民币结算,将境内贸易融资资产纳入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研究扩大跨境转让的业务范围和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十)支持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   15. 支持辖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跨境理财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东莞非银金融机构。鼓励非银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和举借外债,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16. 支持辖内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探索允许非银金融机构开立可收付客户外币的一级代客账户,支持外币代客业务的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十一)推进开展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   17. 支持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参与投资辖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力争引进资金总规模1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镇街)   (十二)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   18. 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包括内地居民因旅游、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港澳地区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不含分红性质的疾病保险等经常项下交易,进一步明确政策指引,指导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提供便利的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二、深化莞港澳金融合作,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   (十三)扩大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开放   19. 强化政策宣传和准入辅导,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分支机构等方式在莞开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莞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牵头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20. 支持地方法人银行等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莞设立理财子公司和专业投资子公司,提升融资便利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牵头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   21. 吸引港澳及跨国金融机构在莞设立合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支持地方法人证券机构申请获得公募基金牌照、基金托管牌照,开展并购重组、海外业务,积极开发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东莞证券)   22.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莞设立经营机构,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全省统一工作部署,鼓励辖内保险业机构落实跨境车险创新保险安排。指导辖内保险业机构在政策允许、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配合总部积极研发跨境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牵头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   (十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质增效发展   23. 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通过在境内外公开募集股份、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探索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方式合理补充资本金,加快成为规模效益好、金融牌照全、服务能力强的金融旗舰企业,实现资产总额超9500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证券)   24. 支持市属金融机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资产划拨、股权置换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并重点支持各机构因战略协同、管理整合需要而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东莞金融控股集团、东莞科创金融集团、东莞银行、东莞证券、东莞信托)   25. 支持辖内产业链核心企业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集团财务公司、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民营银行等金融牌照,更好服务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需求。(牵头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   26. 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大湾区设立分支行,重点利用自贸区创新金融政策,有效运用跨境融资规模引入境外资金,拓宽运营资金来源,延伸金融服务半径。鼓励非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大湾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展跨境金融合作的广度与深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证券)   27.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协同联动,在贷款发放、股权投资、债券发行、上市辅导等方面加强合作,通过资源共享、投贷联动等方式提供全链条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大湾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东莞金融控股集团、东莞科创金融集团、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证券、东莞信托)   (十五)持续拓宽重点领域的直接融资渠道   28. 保持资本市场“东莞板块”加速扩容的良好发展势头,力争新增上市企业数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规模、上市企业总市值等指标实现跨越式增长,境内外上市企业总数突破80家,上市企业总市值超6000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各园区镇街)   29. 争取省级政策性引导基金加大对辖内企业投资支持力度,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在莞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扶持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与园区镇街、国内一流投资机构、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合作设立系列股权投资基金,为辖内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金融控股集团、东莞科创金融集团、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证券、东莞信托、各园区镇街)   30. 构建完善由政府引导,行业研究平台、行业龙头企业以及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参与的并购资金体系,重点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以控制核心技术,控制原材料来源和价格决定权,开拓和控制销售渠道为目标的兼并重组行为。(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31. 开展基础设施和城市更新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拓宽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水电气热、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传统大基建及新基建的资金来源。(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32. 加快市属投融资企业市场化转型,有序利用资产证券化、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并以“国有资本+金融资源”的合作模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及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企业孵化等重点领域提供全面、持续、灵活的融资支持。支持引导具备条件的市属投融资企业整体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挂牌。(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交投集团、东实集团、水务集团)   (十六)进一步加大“险资入莞”工作力度   33. 推动设立丝路信用保险公司,争取申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以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的市场化方式加大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帮助企业防范出口收汇和对外投资风险。(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金融控股集团)   34. 支持引入保险法人机构落户,设立独立核算的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各类保险总部。(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交投集团)   35. 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平台和常态化项目对接机制,推荐提供辖内重大项目与保险资管协会、保险机构进行融资对接,积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引进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计划等形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局)   三、推进莞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拓宽境外融资渠道   (十七)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36. 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37. 允许辖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十八)持续深化莞港澳跨境金融合作   38. 推动辖区企业与香港联交所等金融服务机构对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香港上市。支持澳门金融平台机构在莞举办融资推介活动,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规定的辖内企业在澳门发债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各园区镇街)   39. 鼓励辖内金融机构与港澳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等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东莞金融控股集团、东莞科创金融集团、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证券、东莞信托)   (十九)推进莞港澳征信跨境合作   40. 积极配合粤港澳征信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互认机制建立,加快粤港澳征信及信用评级产品的互联互通,逐步打通跨境征信信息流动通道。(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二十)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41. 持续扩大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辖内银行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拆借、人民币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及与人民币相关衍生品业务,提高人民币在跨境投融资的占比。(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二十一)参与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   42. 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辖内绿色产业、项目建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金融控股集团、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证券、东莞信托)   43.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管理系统,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推广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质押融资贷款,并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应用力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市生态环境局)   44. 建立辖内绿色信贷重点企业及项目库,明确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实行“绿色清单”动态管理,定期遴选、认定和推荐项目,提高银企对接效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园区镇街)   45. 加强企业环保信息监测,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信息纳入市政务数据大脑,向金融机构共享企业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二十二)支持东莞银行设立香港分行   46. 支持东莞银行充分做好对香港同业机构、市场业务、监管政策等调研以及业务系统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推动东莞银行香港代表处升级为香港分行,借助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等平台深化与香港银行机构的合作,透过内外业务联动,为在莞港资企业以及在港莞籍企业提供特色化的跨境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东莞银行、东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十三)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   47. 支持香港强化和巩固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二十四)推动莞港澳金融人才交流   48. 落实和完善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支持引入港澳高端金融人才,为金融人才在社会福利、子女入学、出行置业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鼓励和吸引港澳地区青年金融人才在莞工作、实习。(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委台港澳办、各园区镇街)   四、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五)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   49.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自主研发实力,并与金融科技创新企业、高校等合作,加强金融科技应用领域的研究。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与头部金融科技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依法审慎开展合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金融控股集团、东莞科创金融集团、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证券、东莞信托)   50. 鼓励辖内银行保险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成果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打造数据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51. 将金融科技技术融入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场景,助力智慧城市建设。完善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治理,加强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确保业务开展的连续性和运营的安全性。(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园区镇街)   52. 深度参与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和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支持市属投融资企业与港澳创投资本合作,发挥本地产业平台优势,主动承接港澳优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推动港澳先进产业项目在莞落地。(牵头单位:东莞金融控股集团、东莞科创金融集团,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   53. 便利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银行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54. 鼓励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部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业务协同、考核机制等,为科技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建立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科技创新企业数据库,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的基础上,完善科技信贷考核机制,合理确定初创期科技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牵头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   55. 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保险、专利综合保险、专利侵权责任险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银保合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东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56. 依托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平台,优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利孵化、投融资服务,支持辖内银行业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丰富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东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57.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镇街打造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基地,对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为特征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领域的金融科技企业或机构开展定向招商,加强金融科技的基础研发和前沿布局。(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各园区镇街)   (二十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58. 推动银行优化信贷审批机制,鼓励银行围绕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改进授信评价机制,合理考量制造业企业技术、人才、市场前景等“软信息”,不断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比重和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户中的“首贷户”比例,有效满足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牵头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59. 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差异化考核激励机制,深化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制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降低相关从业人员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对政策执行较好的分支行,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绩效考核倾斜等方式予以奖励。(牵头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60. 用好风险补偿、业务奖励等扶持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支持发展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业务,通过“以租代购”、分期偿还等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和智能升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61. 争取各类债券交易市场为辖内制造业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开辟“绿色通道”,在受理发行申请,简化核准、注册程序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辖内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用于建设和改造园区基础设施,以及为入园入区制造业企业提供信用增信等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各园区镇街)   (二十八)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   62. 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平台创新试点工作,构建1-3个功能齐备、运行良好、成效明显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体系,推动供应链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与资源有效整合,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63. 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及资金提供方拓宽融资信息对接渠道,重点提高制造业产业链整体融资效率。推广应用线上“政采贷”业务,支持已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全流程线上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4. 推动产业链核心企业充分利用供应链融资票据、供应链资产支持票据、创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依托核心企业的付款能力和履约信用,继续畅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二十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65. 动员产业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批量加入省“中小融平台”,通过与“政务数据大脑”实现数据共享,便于银行机构对企业进行风险画像和信用评价,协助轻资产、无抵押的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推动超5000家企业在平台注册,获得授信超100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园区镇街)   66. 推广应用“粤信融”平台,加强对政务数据的收集、整合及运用,并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引导新增贷款更多投向首次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67. 打破部门、系统的信息孤岛,促进省级融资对接系统与市政务数据大脑间的信息共享,并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搭建数据分析模型,提高中小微企业信贷获得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68. 开展金融服务综合评价,对年度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并提请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三十)金融助力稳外贸外资   69. 参与央行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辖内银行实现系统直联,利用系统多方参与、信息共享、相互验证的特点,提高银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精准性,为企业快速办理出口应收款融资等业务,中小企业融资金额占比超50%。(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70. 争取政策性银行300亿元专项贷款额度支持,以转贷、直贷等多种方式提供优惠利率资金,加强对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外贸企业的融资帮扶,协助其增强抵御外贸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东莞银保监分局)   71. 持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助企用好短期出口信用险工具,规避贸易风险,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短期信用险费率,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园区镇街、东莞银保监分局、中国信保东莞办事处)   72. 实施推广“莞贸通”贸易融资项目,通过“政府+银行+保险”融资合作模式,对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中型外贸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所产生的贴息支持及本金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东莞银保监分局、中国信保东莞办事处)   (三十一)构建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   73. 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免收或少收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保监分局)   74.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部署,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降低收费标准、提高代偿容忍度,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良好,但有效抵质押品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新增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东莞科创融资担保公司)   75. 推广“信保+担保”模式,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贷投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东莞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中国信保东莞办事处、东莞科创融资担保公司)   76. 推广“投贷担”联动业务,鼓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银行分别为科创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和贷款融资,同时由融资担保机构对银行贷款提供风险分担,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和股权融资瓶颈。(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东莞金融控股集团、东莞科创金融集团)   (三十二)持续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莞港澳互通使用   77. 继续按照风险可控原则,有序深化小额便民支付服务的应用场景,拓展跨境支付服务的合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园区镇街)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三十三)强化协同联动   78.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由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金融专项小组负责全市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定期协调、检查、督促《行动方案》的工作落实情况。与省级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形成省、市、园区镇(街)统一协调、分头推进的工作机制,并定期将任务完成情况交由金融专项小组整理上报市政府。(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各园区镇街)   (三十四)组建工作专班   79. 联同辖内金融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配齐配强力量,定期会商推进工作落实过程中发现的共性堵点、难点和问题,及时予以疏通解决,保障后续各环节工作的有效开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三十五)加强督查评估   80.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并适时开展政策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推动辖内金融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行动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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