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68号中国石油大厦6楼
被投诉人: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05号国茂大厦712室
相关供应商: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503
投诉人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编号YCDL2020-11-0123,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收悉投诉材料,即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副本。被投诉人提交了相关答辩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
根据《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实际响应招标要求以及缺少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材料问题,此为废标项,已直接影响中标结果。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对于所需采购货物“前台操作电脑”的技术规格描述为:操作系统:正版Windows10操作系统:CPU:不低于英特尔i5-10500;内存:≥DDR4 8G;硬盘:≥1TB +256固态;显示器:≥21.5英寸;分辨率:≥1920*1080;★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提供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或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扫描件或图片】。技术规格中已明确了显示器参数要求并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明。
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公告二、采购文件2.7“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必须响应的条款,未响应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在本采购文件中,实质性响应条款前标注“★"符号; 3.3节能环保政策:本次采购的货物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供应商须提供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货物,并按上款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四、开标评标6.无效投标的情形6.1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知★A02010104台式计算机属于A020101计算机设备品目,依据的标准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属于A02010604显示设备以及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品目,依据的标准为《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并且均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从《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可知,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响应“前台操作电脑”的产品品牌为戴尔,型号为Vostro 3681,节能认证证书为CQC20701245372,该证书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为GB28380-2012。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2012)中描述的范围为:本标准规定了台式微型计算机,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以上统称微型计算机)的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另从戴尔官方网站可知Vostro3681仅为台式微型计算机,亦不是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详见。因此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上的微型计算机仅表示台式微型计算机(主机),并不包含显示器。
并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交流互动-留言查询一国库司板块中查询到留言编号:1338-3050976询问:政府采购“台式计算机”设备的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所竞产品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并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所竞产品属于现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材料”,此证明材料,是否指“台式计算机”整机的属于现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材料?是否需要另外提供其中LED显示器的属于现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材料?此致。请拨冗答复为盼。国库司的回答明确表示台式计算机和显示设备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采购的产品,需要分别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材料。详见:http://www.mof.gov.cn/ 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1810/t20181019_ 3050976.htm。
综上所述可知,项目采购文件已明确“前台操作电脑”需响应显示器要求,并需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而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产品仅为台式微型计算机(主机)并未响应显示器要求,亦未提供显示器通过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材料。因此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已触发判定无效投标处理的相关条款,却未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已直接影响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六)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投诉事项2:
根据《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响应显示屏(前台)产品提供的为长虹55D8P液晶电视机,未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材料为废标项,已直接影响中标结果。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对于显示屏(前台)的描述为:主要功能:用于显示数据或者监控画面。从功能要求可直观判断显示屏(前台)属于★A020910电视设备或则★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上述两个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品目。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响应产品品牌为长虹,型号为55D8P,制造商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查得知该产品属于电视机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虽然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显示屏(前台)没有体现必须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但这不等于该项目评审可以不用执行这一政策。
即使采购文件本意并非一定要采用政府强制节能产品响应采购要求,显示屏(前台)及其响应产品仍应归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某一品目。现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上述目录中属于政府强制节能认证品目的产品进行投标响应,等同于把显示屏(前台)定性为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则应提供该响应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材料。否则投标人应采用属于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产品响应显示屏(前台)。
根据项目采购文件要求:3.3节能环保政策: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请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证书发布平台的投标产品认证证书查询截图;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第16号);证书发布平台详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本次采购的货物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供应商须提供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货物,并按上款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四、开标评标6.无效投标的情形6. 1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因此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已触发判定无效投标处理的相关条款,却未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已直接影响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4.《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上,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投诉事项3:
根据《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响应显示屏(会议)产品提供的为小米L98M6- RK,经查该产品不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无效投。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对于显示屏(会议)的描述为:主要功能:用于会议内容投屏展示,参考品牌:长虹、海信、小米。从功能要求和推荐的参考品牌可直观判断显示屏(会议)属于★A020910电视设备或则★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上述两个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品目。另根据《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响应显示屏(会议)的产品品牌为小米,型号为198M6-RK,制造商为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经查得知该产品属于电视机品目。能耗等级为3级,无法通过节能产品认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 51号)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虽然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显示屏(会议)没有体现必须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但这不等于该项目评审可以不用执行这一政策。
即使采购文件本意并非一定要采用政府强制节能产品响应采购要求,显示屏(会议)及其响应产品仍应归属于《政府采购品且分类目录》中某一品目。现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上述目录中属于政府强制节能认证品目的产品进行投标响应,等同于把显示屏(会议)定性为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则应提供该响应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材料。否则投标人应采用属于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产品响应显示屏(会议)。
根据项目采购文件要求: 3.3.节能环保政策: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请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证书发布平台的投标产品认证证书查询截图;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第16号);证书发布平台详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本次采购的货物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供应商须提供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货物,并按上款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四、开标评标6.无效投标的情形6. 1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因此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已触发判定无效投标处理的相关条款,却未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已直接影响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4.《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上,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暂停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的采购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六)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判定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章投诉处理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据此判定第二候选人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中标单位。
投诉人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资料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一、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诉事项1,认
为本项目中标单位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前台电脑应分别提供主机和液晶显示屏的节能认证资料。
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向贵局投诉之前,已就此项向我单位提出质疑。我单位亦在规定时间予以解释。本项目中对配套电脑产品的采购要求是以台为单位进行供货,微型计算机包含输入和输出设备,显示设备属于其中的输出设备,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为整机品牌,包括了主机和显示屏。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所指产品微型计算机,符合招标要求。
二、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诉事项2,认为本项目中标单位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6项显示屏(前台)以及第17项显示屏(会议),未按照节能产品清单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向贵局投诉之前,已就此项向我单位提出质疑。我单位亦在规定时间予以解释。本次服务类项目采购中对第16项以及第17项显示屏的要求是只要符合场馆显示功能的设备,考虑到产品的多样性和供应商对产品的选择性,在清单中项目名称也是“显示屏”而并非“电视机”。按规定对LED显示屏并无节能要求,因此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投标的产品通过3C认证。
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产品为本次招标非核心产品,中标单位投标价为7.75万元,仅占投标总价181万元中的4.28%。
因此,我方同意本项目的评审意见,认为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有效。
相关供应商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收到贵局寄来的关于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项目编号: YCDL2020-11-0123) 中标公示提出的相关投诉,我司(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深感震惊。黄龙公司的投诉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影响本项目的正常推进。作为一个标的总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其核心产品是智慧场馆管理平台。黄龙公司因核心产品(智慧场馆管理平台)不优于我方,却投诉价值仅为77500元人民币,占总标的额不足3.9%的配套硬件(并非质量问题,且均为知名一线品牌)。因此我司感到非常遗憾。
针对黄龙公司的投诉,我司回复如下:
1.下图1表明,招标文件中要求操作电脑以台为单位进行供货。而微型计算机包含输入和输出设备,显示设备属于其中的输出设备,我司所提供的电脑按照招标要求提供整机品牌,里面包括了主机和显示屏。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的要求,需要供应商提供官方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我方可提供该微型计算机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符合招标要求,见下图2。
△图1(招标文件要求)
△图2(节能产品认证)
2.下图3表明,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中要求的仅指显示屏,并没有特指投诉目录中所指的产品,既非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也不是A020910电视设备产品,而是仅指符合场馆显示功能的设备。
根据与上图1的产品招标要求对比可知,需要提供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招标文件中都会标记★,并以文字形式明确注明。而图3中的两项产品,在招标文件要求中并未做任何★标记及节能要求,所以这两项产品无需提供节能认证证书,只需要根据表内的▲要求提供3C认证,而我司提供的产品能够出具3C认证,符合采购要求。
△图3(招标文件要求)
我司是中国智慧场馆领域的领军企业,参与了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写,并承担了唯一的智慧场馆国家重点课题。我司是阿里巴巴集团阿里体育的核心合作伙伴,华为的行业解决方案合作伙伴,还与2022杭州亚运会顶级赞助商中国电信在智慧场馆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也是中国著名体育院校上海体育学院的战略合作伙伴。并且,我司已经拥有习主席主持G20峰会的杭州国际博览中心、南京奥体中心和山东省体育中心等众多智慧场馆标杆案例。
我司能够中标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凭借的是更深的技术理解和更强的价格优势。我司的中标价格,比黄龙公司的报价低5.1275万元人民币,在为越城区节约了宝贵的财政资金的同时,却提供了优于黄龙公司的项目解决方案,以及承诺了更多的增值服务和产品。
遗憾因为黄龙公司的投诉,造成了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启动。我司希望贵局能明察秋毫,驳回黄龙公司的投诉。这样,有利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的顺利推进。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2020年11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2月15日开标,共有南京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运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买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戴华科技有限公司共六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评审小组推荐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当天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本项目合同尚未签订。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对该项目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对质疑进行了回复。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二、采购文件3.3节能环保政策“本次采购的货物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供应商须提供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货物,并按上款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经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证书编号为CQC20701245372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包括显示器,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显示器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应提供显示器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二、采购文件3.3节能环保政策“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请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证书发布平台的投标产品认证证书查询截图。”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电视机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用电视机投标应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投诉事项2、3成立。
对于投诉人“据此判定第二候选人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中标单位”的投诉请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前附表第11条“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或因质疑、投诉被取消成交资格或拒签合同的,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本机构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编号YCDL2020-11-0123)”的投诉事项,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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