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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

未命名 2024年12月22日 23:09 3 易滨
一、事实合同关系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 事实合同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交易形式。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主要义务的认定是关系到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决定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据双方交易行为的主要标的来确定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另外,主要标的的交付必须是达到了大部分主要标的完成交付时才能认定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主要标的的极少部分交付不能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二、有关事实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 此部分列举部分法院的实际判例,从法官的思维角度来认定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 (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3269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若未签字或盖章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影视制作中心与文化传播公司虽然希望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并未签字盖章,同时,文化传播公司交付的样本不属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因此,不能成立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本案中合同尚未成立,因而影视制作中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已经交付的样本,法院酌定影视制作中心支付报酬的具体金额。 (二)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275号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作为证据提供,虽然该合同并未签字盖章,但从双方举证、质证以及庭审陈述情况来看,原、被告的主要权利义务是按照这份合同来履行的。原告将5台车运抵上海港交付待运,被告负责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口报关、港口操作及目的港清关等事宜,并就实际出运的3台车承担了全程承运人的义务,从卸货港提出并运抵最终目的地。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依据该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并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 (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63号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一方的行为作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根据一定的程序以符合该方的要求的行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遂因此告立。换言之,只要符合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对方又予以接受这两个构成要件,该合同就成立生效。本案中,上诉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即己支付14000元租金,且被上诉人又予以接受并向上诉人提交了此租金的收款收条,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6号 本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但是依据许继公司发给新能公司的《任务通知单》、《关于塔筒材料确认的函》(传真件)以及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双方对于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的数量、价格、技术要求、履行时间等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许继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新能公司加工制作的塔筒(含基础环),是根据许继公司提供的图纸、指定的钢材和材料、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双方技术协议的要求,在许继公司监督检查下完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四、事实合同关系法律责任承担 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无论是事实合同关系还是书面合同关系,一方追究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生效,即使是无效的合同,依然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一项法律难题,因为,双方对与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等元素来酌定。根据违约责任补偿性的本质属性,法院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是,守约方的哪些损失属于实际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是否应当包含其中?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将要求守约方举证加以证实,实属难能可贵。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问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之后,对方不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因此,针对此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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