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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2011年

未命名 2024年12月22日 16:51 2 乙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56 -2 0 1 12011 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9 年工程 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 的通知(建标函 2009320 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残疾人教育条例 等法律法规, 到有关省、 市、自治区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实地调查, 收集了近几年国家、 教育部和有关部、 委、 局文件中关于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校舍建设的 2、要求, 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依 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 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建标 2007144 号),完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的编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 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 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 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布局、选址、校园 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建筑标准。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 37 号,邮编 3、: 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主要起草人:王 珏、蒋 瞻、凌 虹、韩叶祥、徐泰来、孔庆高、张莉君、顾 永进、倪兴德、姚 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o年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II *J Li、/ > -J 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5第三章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6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8第五章校舍建筑标准 ,15附录一术语 , 19附录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0附件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212第一章 总 4、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 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 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 合 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 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 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 也是 5、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 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 聋、智 障学生的学校。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 改建 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 学校的建筑及设施 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必须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 原则,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 经济对比分析。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先规划后建设。改建扩建项 目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 6、备指标和选配指标, 必备 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I类和U类。 新建学校应 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 标。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 建在 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 关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 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 课程 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九条 办学规模和班 7、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一、盲、聋校为 9 班、 18班、27 班, 12人/班。二、培智学校为 9 班、 18班、27 班,8人/ 班。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乐器 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 地理教室、小琴房。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 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 及语训小教室 8、、职业技术教室。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 教室及教具室、 家政训练教室、 语训教室、 劳技教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 乐器室、 情景教室。第十二条 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 包括图书阅览室、 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 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盲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检测室;聋 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听力检测室、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 合训练室,以及心理咨询室。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 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门卫值班室、配电室,以及员工 休息室、弱电 9、机房等。第十四条 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学生厕所、教工厕 所、单身教工宿舍、教工食堂及其他生活用房等。第三章 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事业发 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 ,结合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等要 素合理布局,应独立设置,宜建在县级及以上的城镇。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基础设施完善、 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避开输气管道 和 10、高压供电走廊等。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 护距离。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 藏有毒有害危险品、 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 身心健康和危 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有校园规划。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应适合学生的特 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三、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分布,各 功能区之间方便联系、 互不干扰。 11、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 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四、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 要求布置。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有盲生 学校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五、校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校园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 、校门。六、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强化校园整 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特殊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校园绿化、 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 12、环境和人文景观。七、环形跑道田径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八、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九、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十、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 和地面停车场用地: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 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二、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和球类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环行跑道田径场(含60m以上的直跑道),用地面积 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 13、定。表1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校别项目盲校聋校培智学校9班18 班 127班9班18班27班1 9班18班27班200M环形跑道(片)111111111篮球场(片)-123r 123占地面积(卅)462846284628518657446302518657446302三、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四、地面停车场用地按教职工的30%数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 m20第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卅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建设用地面积In盲校9班131041521618班187672255927班278 14、96聋校9班135421552618班189662241427班29379培智学校r 9班123381376118班171001997427班25670注:表中I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n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条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3的规定。表3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卅学校 类别项目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9班18班9班18班27班9班18班27班盲校建筑面积合 15、计478278226302105521370872815422005班均建筑面积531435700586508818674聋校建筑面积合计415065585578904212357122820553085班均建筑面积461364620502458136114114培智 学校建筑面积合计37926173481782431110368310251560班均建筑面积421343535458411765758第二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应符合表 4、表5的规定,选配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7表5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二)单位:间、卅学校类别用房名称每间 使用 面积必备指标一级指 16、标9班18班间数面积间数面积盲校普通教室449P 396P 18792语言教室47147147计算机教室44144144直观教室442P 88P 3132音乐教室44144288乐器室21121121美工教室及教具室44288288实验室47294294仪器及准备室21242242生活与劳动教室6588劳技教室47294294聋校普通教室40936018720语训小教室6318530律动教室及辅房:9898美工教室及教具室6868多媒体教室47147147计算机教室44144144实验室47294294仪器及准备室21242242生活与劳动教室6588劳技教室47294294培智学校普通教室4 17、4939618792心理疏导个训室1212唱游教室44144144计算机教室44144144美工教室及教具室5656家政训练教室4747语训教室44144144劳技教室44144288学校类别用房名称每间 使用 面积必备指标二级指标9班18班27班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盲校普通教室54948618972 27P 1458语言教室6116121222122计算机教室6116121222122直观教室122183 1183音乐教室6116121222122乐器室404040美工教室及教具室61212221222122实验室6121222122 12P 122仪器及准备室606060生活与劳动教室 18、122122122劳技教室61212221223P 183聋校普通教室54948618972271458语训小教室306060律动教室及辅房100100 1200美工教室及教具室80180180 丁2P 160多媒体教室801801802160计算机教室611611612122实验室6121222122 12P 122仪器及准备室606060生活与劳动教室122122122劳技教室61212221223P 183培智学校普通教室54948618972271458唱游教室611611612122心理疏导个训室1515 1:30计算机教室611612122 T2P122美工教室及教具室611612 19、1222122家政训练教室611611612122语训教室6116116门2P 122劳技教室61161212221229表7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间、卅学校类别用房名称每间 使用 面积选配指标9班18班27班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盲校地理教室61161161161小琴房406060聋校语训小教室3030P 30职业技术教室61161161161培智学校律动教室及辅房100100200乐器室1515 :P 30情景教室6116121222122第二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7的规定学 校 类 别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9班18班9班P18班2 20、7班9班18班27班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盲校图书阅览室166271180:300400多功能活动室120180180240240电教器材室2121303030体育康复训练室5656122P 183183体育器材室2121306161风雨操场252252心理咨询室3030 :30视力检测室303030聋 校图书阅览室79118150270370多功能活动室120180180r 240240电教器材室212130P 3030体育康复训练室565661122122体育器材室212130r 3030风雨操场280560840心理咨询室303030听力检测室303060耳模制作室303060 21、培 智 学 校图书阅览室6510690122183多功能活动室120160180240240电教器材室212130P 3030体育康复训练室565661122122体育器材室2121303030感觉统合训练室122122122P 122122心理咨询室303030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11表9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卅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9班18班9班18班27班9班18班27班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行政办公室r 84112124 1186186教师办公室P144288186372558会议、接待室478061122122广播及社团办公 22、室:284230 16161卫生保健室2842306161总务贮藏室2842306161电木工修理间:444461 16161门卫值班室2222454545配电室1515303061员工休息室303061弱电机房303061第二十四条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学校 类别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9班18班9班18班27班9班18班27班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盲校学生宿舍518103764812961944 :216:432648学生食堂177311216389518学生浴室326565130194学生厕所48964896144教工厕所1628162840单身教 23、工宿舍8116193186279教工食堂3156376893其他生活用房119173140216227聋校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9班18班9班18班27班9班18班27班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学生宿舍3246484328641296216432648学生食堂177311216389518学生浴室275454108162 :学生厕所48964896144教工厕所1628162840单身教工宿舍8116193186279 :教工食堂3156376893其他生活用房119173140216227培智 学校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9班18班9班18班27班 24、9班18班27班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学生宿舍3466914328641296144288432学生食堂118207144259346学生浴室22434487130学生厕所3264326496教工厕所1632163248单身教工宿舍94187108216324教工食堂36654379108 :其他生活用房791159414415114第五章 校舍建筑标准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 能、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应规划建设成符 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普通教 25、室、 专用教室应安排在四层及以下。 其他用房的层数 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第二十七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第二十八条 建筑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各种教室不应低于3.10m,各类实验室不应低于3.40m。二、行政办公用房不应低于 2.60m。三、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应低于 2.60 m,使用双层床的不应低于3.40m。四、多功能活动室、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二、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三、在抗震设防烈度 26、6 度及以上区域, 严禁使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板及预制混凝土 楼梯构件。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第三十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第三十一条 普通教室、专用教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 易清洁的楼地面。 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计算机教室宜采用防静电 架空地板。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唱游教室等应采用柔性楼地 面,律动教室应采用弹性木地板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 的楼地面,楼 27、地面上应设地漏。 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 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第三十二条 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 盲校应设有引导视力残疾学生通向楼梯或有关房间的 触感标志, 在男女厕所门前地面处应设有特殊的触感标志; 聋校应设有引导听力语言 残疾学生上下课等作息时间的灯光标志。二、 教学用房、宿舍的内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100mm有盲生及智障生的学校宜在走廊墙面的650 mm和850 mm高度处设两道木质扶手。进门处扶手末端应设置盲文提示标志。三、特殊教育学校门厅和走廊内不得设踏步。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使用坡道, 28、房间出入口与走廊有高差时,连接处应使用斜坡。四、外廊栏杆(栏板)净高不得低于 1100mm。五、建筑入口应设置残疾人通行无障碍坡道和扶手设施。第三十三条 楼梯、电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 家防火规范要求,多层建筑每幢不得少于 2 座楼梯。二、严禁采用螺旋形楼梯和扇形踏步。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 坡度不应大于30°。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楼梯井宽 度不应大于110mm楼梯栏杆(栏板)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 900mm室内楼梯平台 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小于 1100mm。三、 29、楼梯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四、盲校、培智学校楼梯应设双面扶手,宜设高、低两道木质扶手。盲校每层楼 梯末端扶手应设置盲文楼层标志。 有智障生的学校教学用房超过 2层(含2层)时宜 设无障碍电梯。第三十四条 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 环保的材料。所有内墙的阳角和凸出 墙面的方柱均应做成圆角。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宜采用高于1200m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音乐教室、琴房内表面及聋校律动教室内墙面宜采用吸声和隔声措施。 培智学校康复训练用房的内墙面应 采用高于1800 mm的软性包装墙面。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 宜用 30、暖色调。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和轮椅通行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 启、清洁及安全, 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 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 较大面积的亮子。 楼梯间窗户的设置应保证残疾学生的安全。培智学校窗户 (面向走 廊除外)应有安全护栏。第三十六条 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 采用钢筋混凝土平 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特殊教育学校不得设 上人屋面。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 并设置足够的 厕位。男生按每 18 人配置一个 31、蹲位和一个小便斗,女生按每 9 人配置一个蹲位,且 每层男女厕位数各不少于 2 个。厕所应采用水冲式瓷质便器。 培智学校应设无障碍卫 生间。第三十八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应保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并 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 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室内弦 光,窗台高度宜为9001000mm二、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药品柜应设置机械排气 系统设施。三、照明及电气设施。(一)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如使用荧光灯, 灯具(长轴)应垂直于书写板面布置(板前灯除外) ,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 1 32、700mm。 各种教室、实验室的桌面照度:盲校不应低于 400 Lx ,为适应低视力学生的学习, 教室课桌上宜配置局部照明灯具;聋校、培智学校不应低于 300 Lx 。书写板面的照 度不应低于500Lx。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二)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等照明应分幢分层 (或分部门 )控制。(三)各种教室、实验室的进门处宜装设门铃,聋校应加设信号灯。(四)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和安装应保证学生使用安全。(五)信息网络系统应结合残疾人特点设置,其网络接口应接至每个教室、实验 室、活动室、宿舍等残疾学生生活和学习的房间。(六)所有导线均应采用暗敷,不得拖挂明线。(七)食堂、劳 33、技教室内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四、各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和降温设施。五、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 火规范。第三十九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四十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一、普通教室。 前墙应设书写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后墙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 作业用的陈列板。聋校书写板上方应设信号灯一组。室内应设置讲台(盲校、培智学校不应设台阶)、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二、各种专用教室、实验室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上下水、电、管道 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实验室应 34、将管线接到每个实验桌。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采用综合布线。四、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 挂衣钩、电源插座、 网络接口、有线电视、 电话五、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六、聋生宿舍应设置振动呼叫器及信号灯。 盲校宜在建筑物内设置语音提示按钮。 第四十一条 食堂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关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 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第四十三条 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宜设电子监控系统。聋校疏散转弯处应设置凸面镜。18附录一 术语一、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本 35、标准所说的特殊教育学校是 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 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二、盲校 s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为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三、聋校 school for the deaf person为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四、培智学校 school for the mental handicapped 为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实 施特殊教育的机构。五、律动教室 classroom for rhythmic course 供聋校学生上律动课的教室。 内容包括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等。 36、主要是利用学生残存的听觉锻炼他们 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培养学生对韵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赏能力和表现 能力,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六、直观教室 classroom for intuition 利用感知材料的实物和模型等教学用 具,训练盲生通过触觉、听觉、嗅觉直接认知客观事物的教室。七、情景教室 classroom for scene practice 为特教学生适应生存,适应社 会而设立的模拟社会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教室。八、感觉统合训练室 classroom for sensory integration为智力残疾学生提供训练和发展认识外部世界的心理活动(感觉、知觉、注意等) ,发展 37、身体的运动 机能(大小肌肉控制、协调、灵活性等) ,设有综合训练器材进行活动训练的教室。九、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 视力残疾者产生不同的触感, 诱导视力残疾者向前行走、 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 道。19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 38、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二、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 , 的规 定”或“应按 , 执行”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 执行。20附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目录第一章总则,丿 1 八 J 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23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24第三章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25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27第五章校舍建筑标准,32附表171 1J1 JJJ 39、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35附图 1 7,1 1J 1 f 1 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J452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 2010-2020 年),各级政府正在加快发展特殊教育,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健全特殊教育保障体系, 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要创造适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 生活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 必须有一个科学、 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特殊教育学 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 40、是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第二条 本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的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对特殊教育学校 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尺度。第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分为盲、 聋、培智三种类型单独设置的学校和综合类学校 (设置两种及以上类型的学校)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盲、聋、培智三类学校的建设, 综合类学校的建设既要满 足分类标准,也要充分利用共享的资源,达到合理建设与使用校舍的目的。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行动不便, 防御意外灾害的能力差, 应保证校舍建筑 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 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校园还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第 41、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 经主管部门批准 后方可进行建设。 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 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综合类特殊教育学 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分别按照各类班级规模及所属类别的指标执行, 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和办公用房选择三类学校同一指标中的高值执行,图书阅览室、 多功能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 风雨操场等用房应适合不同类别的学生共享共用。校 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依据校舍总建筑面积 (一级或二级指标面积加选配指标面积) 所 需的用地面积和其他用地面积之和确定,分为I类和U类。第七条 特 42、殊教育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 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还应执行国家 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 系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学校办学规模、 课程设 置与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并参照服务范围、教育改革发展的需求确定。第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第十十四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 部颁发的 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和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教学、康复及活动的基本需求确定的。办 公用房、生活用房的设置,是根据学校运行管理和师生生活 43、的基本需求确定的。24第三章 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要根据经济发展规划、 生源情况合理布局, 使学校 形成一定的规模,实行“最佳规模”办学,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到 特殊教育学校弱势群体聚集的特殊性, 学校宜建在各项社会事业较为发达、 基础设施 比较完善的县级及以上的城镇。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取决于地质、地貌、环境、交通、能源 (水源、电源等 ) 等主 要条件,同时要考虑各种复杂自然条件的影响。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环保、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噪声的干 扰和污水、废气、粉尘的污染。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段主要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陷 44、塌、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不安全地段主要指悬崖边、崖底、风口、行洪 沟口等。 为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 危及学生安全的社会环境保持适宜的距离,并应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 改建、扩建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 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分布合理、 联系方便。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达到当地的日照标准。 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便于联系,有利于对学生的安全管 理和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 体,构成优 45、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 动、交流的环境空间。教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为保证师生出入校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既 要美观又要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升旗是对师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杆、旗台。如无 合适位置,可在主要建筑物上设置附墙旗杆。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由根据校舍规划指标所需的建筑用地、 体育活 动用地、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等部分组成。一、建筑用地系指用于校舍和校园道路、广场建设的用地,为便于规划设计,其 面积按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大于 0.8 ,计算公式为:建筑 46、用地面积二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贫乏,校园建设要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充分利 用地形地貌集中、合理地布置建筑物,并应满足卫生防疫、日照、防火等间距要求。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应尽可能建成为适合残疾儿童少年使用的低层或多层楼房。二、体育活动用地是学校上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的主要场所, 对学生健康 成长、增强体质至关重要,应按规定的要求设置运动场地。盲校:设一片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聋校、培智学校:9班设一片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加1片篮球场,18 班设一片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加2片篮球场,27班设一片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加3 片篮球场。 跑道四周及跑道内的场地应 47、尽量铺设草地或人工草坪, 并在适宜的地方布 置沙坑、嬉水池等适合残疾学生活动的体育设施和游戏场地。三、集中绿化用地是学校美化校园、净化环境、隔声减噪、改善小气候、认识植 物,以及开展课外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师生交往、活动、休息的空间,它可以起 到美化、 优化教育环境的作用, 对学生有着陶冶情操、激发学习热情和引发联想思维 的功能,在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四、停车场用地是教职工自备机动车的停放场所,主要考虑地面停车。学校教职工人数按照盲校、聋校师生比 1: 3.5 ,培智学校师生比 1: 2计算。第十九条 学校建设可以一次规划, 分期实施。 规划建设用地应按必备指标加选 配指标宜一次性征用,用地面积测算如附表 1 所示。26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条 校舍总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和生源情况, 本标准在校舍建筑面积 指标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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