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家政甩单育儿服务不满意 消保委助退预付费
未命名
2024年12月22日 12:32 3
佳赛
【案情简介】
消费者朱女士委托某家政公司,聘用一位育儿嫂,家政公司向朱女士收取了预付款2000元。然而育儿嫂上门服务几天后,朱女士发现该名育儿嫂并不熟练,于是要求更换人员。家政公司又给朱女士推荐了几个育儿嫂,但朱女士表示这些育儿嫂都是之前挑过不合适的,因此还是没有选中。因朱女士急需育儿嫂,无法长时间等待,于是通过其他渠道另聘他人。朱女士认为,该商家无法按照承诺提供服务,要求退还预付款,但是商家一直推脱不予退还,协商无果后,朱女士选择向江阴市消保委顾山分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顾山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商家确实无法为朱女士提供满意的育儿嫂,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重点在于服务费用。于是分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家政公司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收取预付款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若未按约定提供,应退还预付款。故消费者可以要求家政公司退还预付款。由于朱女士对提供服务的育儿嫂服务质量不满意提出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
同时,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就不满意而终止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最终在协商下,商家扣除实际产生的费用,退还部分预付款,同时,朱女士承担育儿嫂上门几天的劳务费500元,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择家政类服务时,注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家政服务公司,警惕以低价为诱饵的推销方式,在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时,除了明确约定服务的时间、内容、价格及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还应细化违约责任,对可能出现的临时提价、提前走人、财物损失等情况进行特别约定,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予以调整或细化明确。
注意留存服务协议和有效票据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能够提供有效维权依据。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先与家政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消保委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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