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法习题之经典案例分析
未命名
2024年12月22日 08:07 2
钰洪
1、 三.国际法习题之部分案例分析1光华寮案(案例篇P2)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继承问题。的判决,作出符合日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问题: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严严国际法上的政府的承认是既存国家确认他国因革命或其他非宪法程序而产生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同时撤销对被新政府所取代的旧政府的承认。1972年中日联合
2、声明的发表,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以及两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的协议都已确定了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日本来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后果,就使台湾当局完全丧失了代表中国的资格。日本不得再把它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以旧政府名义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出诉权。这是普通的国际法规则。由于日本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它就义务尊重该政府对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继承的立场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其成立时起就已宣布,原属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均
3、自动转属本政府所有。光华寮的产权显属中国国家,是国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它具有当然的继承权。日本政府自1972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之日起就已意味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的代表占有中国国家的全部财产,具有完全的继承的资格。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原本是符合这一立场的。然而,1977年10月大阪高等法院却受理台湾以“中华民国”名义的上诉,这是直接违背日本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并且1986年京都地方法院改变了它1977年判决的立场,把台湾当局当成什么未被承认的事实政府对待。这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国际法上的“未被承认的事实上政府”是指变动后成立的新政府已经有效地控制
4、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事实上代表国家,但有的国家出于政治考虑未予承认。台湾当局根本不属这样的事实政府。实上中华民国旧政府已经不存在。台湾当局只在目前控制着台湾地区,它完全没有资格再以政府名义在日本参加诉讼。日本法院支持台湾当局的行为实际上制造一个中国两个政府或是两个中国。另夕卜,此后的日本各级法院的重审判决中竟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只能继承在该政府统治地区的旧政府的财产,而不能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这种把政府的继承财产分割的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院规则的,因为对新政府来讲不存在部分地继承国家财产。在国际法上,只有在国家继承的场合才会发生国家财产的不完全继承。如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或分离时,被继
5、承国的国际人格发生了部分变化的情况下,继承国不能继承被继承国的全部财产,而只能继承位于转移领土或分离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新政府的产生只是一个国家的代表资格的变化,而该国的国际人格没有变化,没有发生领土的变更,所以不存在部分继承问题。由于新政府完全替代了旧政府代表其国家的资格,故有权继承该国的全部国家财产。b-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位于日本的中国国家财产一一光华寮是顺理成章的,完全符合国际法的。VIjr的国际义务的裁决,以2湖广铁路债际法的准则。:(案例篇P.2)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6、为什么?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本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是国家主权豁免和政府的债务继承。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他国的管辖,国家行为在外国享有管辖豁免。就司法管辖而言,一国法院不得强行把夕卜国列为被告,或对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引伸的一项重要的
7、国际法规则。也是一项久已形成的习惯法。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见诸于各国的法令、条例和司法等实践。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它唯一合法代表。这是美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就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阿拉巴玛州北部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受理杰克逊等九人的起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并作了缺席判决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的侵犯,虽然美国自1952年的“泰特公函”开始主张国家主权相对豁免,19
8、76年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但从国际法角度,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与外国有协议。即使从美国的国内法角度,它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亦应解释为不具溯及效力即不能将该法效力追溯适用到1911年发生的事情。所以美国国务院出面干涉,使法庭撤销判决,驳回起诉是正确的。本案涉及的另一主要问题是政府继承。政府继承一般发生在一国经过革命或其他方式推翻了前政府建立新政府的情形。在这种情形,新政府不仅取代了前政府代表其国家资格,而且实行的政策与前政府根本不同,建立的社会制度也有本质的变化。这样就出前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即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继承问题。一
9、般涉及条约、财产和债务等方面的继承。国际实践表明,新政府对这些方面权利和义务是否继续,取决于新的政策和利益需要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性质。经过中国革命推翻了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涉及对前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前政府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给予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在债务方面,对于前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所负的合法债务,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进行清理,以求公平解决。但对前政府所负的恶债(既违反国际法的或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一律不继承。湖广铁路债卷就属恶债。从国际法上讲,这笔债产生于清政府最腐朽的时期,也是中国受帝国主义列
10、强侵略,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时期。丁国93%的铁路直接人管理和控制。湖广铁路修建的借款合同就年时,中中国最大的城市和主要海港成了外国人统治中国人的“条约港口”,外国人控制警察、税收、海关和外国移民在华享有“治外法权”,铁路的修建和管理权基本上控制在外国人手里。4 3 b是英、法、德、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以借款方式控制该铁路的建造以谋求政治上控制清政府,并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国际法的恶性债务。从中国国内看,清政府借款修建湖广铁路目的是为便利用兵镇压南方起义,以维护其封建政权。这是与中国人民,中国民主革命对抗之举,此举所欠的债当属恶债。对这种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予继承是理所当
11、然的,是合法的。它得到了国际上的支持。1987年中英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中规定,英国政府不支持任何1949年10月1日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的包括它所发行的或担保的债务在内的旧外债的索赔要求”以及其他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3“荷花号”案一一属地管辖权、公海管辖权(案例篇P.3)K问题(1)简述公海管辖权。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并非在公海上没有任何形式的管辖,当然,这种管辖不是针对公海本身。按照国际法,船舶在公海上也要服从国际法与本国法律,因而在公海上仍有以下管辖: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船舶的管辖。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
12、确规定: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第92条);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第94条);普遍性管辖。为了维持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性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进行干预和管辖。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管辖的方式为登临检查、扣押或逮捕。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扣押和逮捕均系由军舰将经查确实犯有罪行的船舶或人员拿捕,并由拿捕国法院
13、判定应处以惩罚的方式。如公约第105条至108条对海盗船舶及人员、财物的扣押、逮捕作了规定;第109条对从事非法广播的人员、船舶及广播器材的逮捕、扣押作了规定。保护性管辖。这是沿海国为维护其本国利益对某些违反其法律和规章的行为的管辖延伸到公海实施的情况,也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用。这种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体现在“紧追权”上。紧追权,指沿海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內的海域內违犯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至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的权利。2)属地管辖权与公海管辖权的关系如何?(3)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
14、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维护
15、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土耳a*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
16、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
17、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4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先占、发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案例篇P.5)评析本案是以和平方法解决领土争端的一个经典案例,其裁决所表达的许多观点现在仍为国家和学者所援引,对领土主权、发现、有效占领及占领的持续性等概念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我国有关领土争端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K问题(1)发现在领土取得上处于什么地位?在15世纪至16世纪时期,发现一块无主地的象征性行为即足以构成对无主地的法律权利。在18世纪以后,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得无主地的权利的规则发生了变化,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产生一种不完全的
18、权利。这种权利使发现者的国家在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所需要的合理期1限内,“有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的作用”亦即在发现者的国家完成占领的合理期间内,波发现的土地不得成为他国先占的对象。(2)为什么美西巴黎和约对荷兰没有约束力?(3)评析本案裁决在国际法上的意义。5科孚海峡案一一无害通过、国家责任(案例篇P.11)问题:K问题什么是无害通过?哪些情况构成非无害通过?北海大陆架案一一大陆架划界原则(案例篇P.14)(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F能同时适用?划界的原则是什么?I(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
19、架划界中答:(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具体来讲,对大陆架的界限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如果不到200海里,则可扩展到200海里。另一种情形是从测算领海基
20、线量起的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的,则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按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7款规定,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按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7款规定,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用此两种方式之任何一种方式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即应使每个国家尽可能得到构成其大陆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因此,在划界问题上要全面考虑一切有关情况,最终达到公平的结果。所谓的等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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