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境墨西哥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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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22: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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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中国公民注意入境墨西哥所需证明材料 2023-05-20 09:19
近期,多名中国公民因不能出示足够的入境墨西哥证明材料而被墨西哥机场移民局遣返。驻墨西哥使馆梳理了墨西哥移民局有关入境规定,供来墨中国公民参考。
一、关于入境墨西哥的证明材料要求
墨西哥移民局官员可能查验以下证明材料:
(一)酒店预订单、往返机票订单或旅游行程单。
(二)外国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出具的西班牙语证明函,证明来墨外国公民是该公司雇员,注明将承担外国公民在墨费用。
(三)商务合同副本,如开展设备买卖、技术培训等。
(四)公共或私人机构出具的邀请函,注明访问目的、停留时间、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五)信用卡等经济证明。
(六)具有至少6个月有效期的护照。
实践中,各类材料均应有纸质版,且要随身携带。存放在手机中的材料不被墨西哥移民局采信。建议来墨中国公民提前打印好证明材料。
二、关于“二次核查”
墨西哥移民局官员可能在“二次核查办公室”对外国公民再次查验。请当事人如实回答并按要求出示证明材料。核查工作有时耗时较长,请当事人保持耐心冷静,避免过激行为,并与墨西哥移民局官员加强沟通。如被拒绝入境,当事人将被遣返。接受核查和等待遣返期间,当事人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但人身安全和人道主义待遇将得到保障。此外,当事人可申请使用墨西哥移民局电话(非本人手机)联系亲友报平安。
联系电话: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24小时):
+86-10-12308
+86-10-65612308
驻墨西哥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
+525556162129
墨西哥入境政策极其严格。近年来,屡有中国公民因不符合入境条件被墨移民局遣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的背景下,被遣返还增加了途中感染风险。此外,因部分中转地机场不具备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特异性IgM抗体检测条件,当事人还面临着在中转地滞留的风险。鉴此,为增进中国公民对墨签证和入境政策的了解,做好行前和入境准备,提高获准入境可能性,现再次就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墨签证一般分为旅游类、学生类、商务类和技术类四种。商务类和技术类签证又分为营利性(即从事报酬类活动或获得收入)和非营利性两种。请务必根据访墨真实目的办妥相应种类签证,避免因没有签证或签证种类与入境目的不符而被拒绝入境。尤其提醒中国公民切勿因营利性签证申办难度大,企图持其他种类签证蒙混过关。
二、为便利中国公民赴墨,墨方赋予持有美国、加拿大、申根国家、日本、英国等国长期有效、多次往返签证,或哥伦比亚、秘鲁、智利等国永久居留卡的中国公民免签赴墨的资格。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除持有合法有效美国签证并提供完备的支持性材料可基本确保免签入境外,持加拿大、日本、申根国家或英国签证,或哥伦比亚、秘鲁、智利永久居留卡的中国公民仍有被拒绝入境的风险。
三、根据墨入境政策,无论是持有墨签证,还是持有美国、加拿大、申根国家、日本、英国等国长期有效、多次往返签证,或哥伦比亚、秘鲁、智利等国永久居留卡,仅表明当事人可抵达墨口岸并提出入境申请,并不能保证可以入境。所有抵达墨口岸外国人均须接受核查,墨移民官员依照墨法律法规判定是否允许入境。实践中,如果外国人仅持有护照和签证,而不随身携带佐证自己入境目的的支持性材料(如邀请函、返程机票订单、酒店订单、银行卡或现金等),是不会被允许入境的。需要注意的是,各类支持性材料均应为纸质版,且要随身携带,存放在手机、电脑或托运行李中将不被采信。建议中国公民事先打印好全部材料,在接受二次核查时主动向移民官员出示,并如实说明入境目的,争取对方理解。
四、如被拒绝入境,当事人将被遣返。遣返航班班次由航空公司决定。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会安排当事人搭乘原机或最近航班离境,但也常有当事人因航空公司当日或次日机票售罄、没有空余舱位或运营航班太少等原因等待三至四天的情况。
五、接受核查和等待遣返期间,当事人不得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但人身安全与人道主义待遇会得到保障,建议亲友不要惊慌、耐心等待。当事人可申请使用移民局电话(而非本人手机)向外界拨打一次电话,或联系亲友报平安,或在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联系本国领事官员求助。为避免出现“失联”情况,建议当事人主动向移民局申请与外界联系。
六、近年来,中国公民被拒绝入境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提供材料不足以佐证来墨目的。如应邀来墨探亲访友、洽谈合作或提供技术支持,但没有携带亲友、合作伙伴或公司出具的邀请函,或者邀请函用西班牙语或英语以外的语言书写,移民官员不予采信;或者即便携带了邀请函,但上面没有邀请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或者邀请人不接听电话,或在电话中所述情况与当事人提供信息互相矛盾等。
(二)所持签证与实际入境目的不符。如来墨进行商务考察但持旅游签证,或来墨为有关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但持商务签证或非营利性技术签证等。在实践中,不时有中国企业派遣员工来墨对在墨分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进行技术指导或业务培训,但当事人因持有商务类签证或非营利性技术类签证,而被拒绝入境和遣返。
(三)回答移民官员问题前后不一。如一开始称来墨商务考察,后改口称来墨旅游;如先说自己来务工,发现签证种类不对后改口称自己来探亲;如声称自己来探亲,随后又说自己在墨西哥没有亲友等。
(四)出示虚假伪造证件和材料。如出示伪造墨西哥护照、居留卡申请入境,或出示通过行贿而违法获得的居留卡或签证批准函等。
另外,如当事人曾被美国拒签或遣返,无论是否持有墨签证,通常情况下都将被拒绝入境。如曾被墨西哥拒签或拒绝入境,或在墨移民局办理手续时有违规或未满足要求的各种情况,哪怕重新获得墨签证或居留,也很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七、更多关于入境墨西哥的提醒和建议,请浏览使馆网站《入境墨西哥遇阻怎么办?——驻墨西哥使馆再次提醒中国公民遵守墨入境规定》、《驻墨西哥使馆提醒中国公民遵守墨入境规定》、《驻墨西哥使馆提醒来墨参展人员遵守墨海关规定并保管好证件财物》、《提醒中国公民遵守墨西哥入境申报和携带物品规定》、《提醒中国公民切勿非法办理墨西哥护照和居留证件》等内容。
本信息为常识性信息,仅供参考。个案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当事人应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驻墨西哥使馆领保与协助电话:0052-5556162129
外交部全球领保与应急呼叫中心电话:0086-10-12308
墨西哥对外国公民入境的有关规定
一、墨西哥《移民法》规定,外国公民入境墨西哥应满足如下要求:
1、向墨西哥移民官员出示如下证件:
(1)护照或现行国际法认可有效的身份和旅行证件;
(2)合法有效签证(如需);
(3)居留卡或其他种类停留许可。
2、提供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要求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二、墨西哥《移民法》规定,移民官员在审核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外国公民核实如下材料和事项:
1、护照或现行国际法认可的身份和旅行证件,以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如需);
2、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3、旅行目的;
4、常居地或旅行出发地;
5、在墨西哥境内停留的地址和期限;
6、邀请人或聘用公司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7、在本国或旅行出发地所从事的职业,以及将在墨西哥从事的活动;
8、在墨西哥停留期间的费用来源(持墨西哥签证的外国公民除外);
9、离境将采用的交通方式。
三、当移民部门发现外国公民不满足入境要求,或外国公民在入境“黑名单”上,或提供的信息前后不符,或提交虚假伪造材料,该外国公民将被要求接受二次核查。外国公民可在二次核查中陈述一切有利于证明其合法入境的理由并出示佐证材料,移民官员将据此决定是否准许其入境,或将其遣返至出发地或其可入境的其他地方。外国公民在二次核查期间可要求同本国领事官员联系。
注:根据墨法律规定,二次核查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时间自外国公民进入二次核查区域起计算,并非从飞机落地或首次核查起计算,到作出准许入境或不准入境且遣返决定时结束,不以离开核查或待遣返区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外国公民被判定为不准入境,将被要求在待遣返区停留至所搭乘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左右,方能离开。外国公民在接受二次核查或待遣返期间,不得使用手机。待遣返外国公民不得在机场自由行动,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待遣返区。有关航空公司负责提供便餐和饮用水,待遣返区内或旁边设有洗手间,且配置有供休息用的软垫。在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左右,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将引导被遣返人员前往办理登机手续,移民官员将退还手机。
四、墨西哥《移民法》规定,可免持墨西哥签证来墨的外国公民入境需出示如下证件或材料:
1、护照或现行国际法认可有效的身份和旅行证件;
2、正确填写的FMM(Forma Migratoria Múltiple,即入境卡)。
3、可免持墨西哥签证来墨的国家公民,除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某项下列证件或文件:
(1)加拿大、美国、日本、英国、申根国和太平洋联盟成员国(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的永久居留卡;
(2)加拿大、美国、日本、英国、申根国合法有效签证。
注:仅持有加拿大、日本、英国或申根签证并不赋予当然入境墨西哥的权利。签证持有人需出示可证明其来墨西哥目的和停留条件的文件,以及在墨西哥停留期间、返回本国或过境至确定接受其入境的第三国所需费用的来源,或可合法获得上述费用的能力。同时,加拿大、日本、英国和申根签证不得是过境签,一般应为多次往返签证,且需出示签发国的出入境章。从实际操作中来看,如拟入境外国公民曾被美国拒签或遣返,通常情况下将无法通过核查,并被拒绝入境和遣返;
(3)墨西哥核准的APEC商旅卡(ABTC);
(4)机组成员证明;
(5)国际航行船只船员的海员证等。
4、移民部门可要求外国公民出示某项下列材料以佐证其旅行目的:
(1)酒店订单、返程票(行程单)或游览票;
(2)外国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出具的西班牙语合同,注明该外国公民被其聘用并将支付其在墨西哥境内所提供服务的报酬;
(3)机器设备买卖的技术、专利和商标的转让合同副本,人员技术培训的合同副本,任何其他与在墨西哥成立的公司的生产流程有关的合同副本,或外国公司与墨西哥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合同副本,或在墨西哥合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任命书。
(4)公共或私人组织或机构出具的邀请外国公民来墨西哥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信函,注明来墨西哥目的和预计停留期限。如该组织或机构承担该外国公民旅行和停留期间费用,则应附上责任函。
(5)墨西哥国家教育系统机构出具的证明外国公民来参加最长不超过180天的课程、学习、研究或培训的邀请函或接受函。
如对上述规定有疑问,请径询墨西哥移民局(网址:https://www.gob.mx/inm;电话:53872400/018000046264)。
墨西哥关于外国公民入境申报与携带物品的规定
一、旅客可免税携带入境墨西哥的个人行李包括:
1、个人使用的物品,指在墨旅行期间所需的衣物、鞋子、洗漱和化妆用品,包括新娘套装和儿童用品,如婴儿座椅、便携式摇篮、推车、学步车及相关配件;
2、两台照相机或录像机、摄影耗材、三台便携式移动电话或其他无线设备、一台全球定位设备(GPS)、一台电子记事本、一台便携式电脑设备(笔记本、微电脑或相似产品)、一台便携式复印机或打印机、一台移动光驱、一台投影仪及相关配件;
3、两套个人运动设备、四根钓鱼竿、三个带帆或不带帆的冲浪板及其配件、奖杯和奖章。这些行李应为旅客可常规托运的物品;
4、一台便携式录音和放音或混响器材,或两台便携式数码图像和声音录制或播放器材、一台便携式DVD播放器、一套便携式音箱及相应配件;
5、五张激光影碟、十张DVD光盘、30张刻录光盘、三份软件套装和五个电子设备存储装置;
6、书、杂志和印刷品;
7、五个玩具,包括收藏类玩具、一个电子游戏机和五款电子游戏;
8、一台血压计、一台血糖仪或综合测量仪器和试剂,以及个人药品(如系精神类药物,应同时出示医生处方);
9、行李箱或其他托运行李所需的物品;
10、一个双筒望远镜和一个单筒望远镜;
11、两台乐器和配件;
12、一个帐篷和其他露营用物品;
13、一套盒装工具,可包括一个钻机、镊子、扳手、扳手套件、螺丝刀、电缆等;
14、18岁以上旅客,最多可携带10盒香烟或25支雪茄或200克烟草及3升酒精饮品或6升葡萄酒;
15、老年和残障人士所用的助步车、轮椅和拐杖等。
二、除个人行李外,如从陆路入境,每位旅客可携带不超过300美元的免税商品。如从空港、海路入境,最多可携带500美元免税商品。如一个家庭乘坐同一交通方式且同时入境,每位家庭成员所携商品免税额度可以累计。为证明商品价值,旅客应随身携带发票、购买小票或其他证明。如无法证明,海关执法人员有权对商品进行估价,并据此要求旅客补交税款,旅客应配合执法。上述免税政策不适用于酒精类饮品、卷烟制品和机动车燃油(个人车辆油箱内存储的除外)。
三、如携带超过免税额度的商品,旅客有义务向墨海关申报。同时,所携商品总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或等值墨西哥比索。如含有计算机设备,则总额不得超过4000美元或等值墨西哥比索。申报应在自主申报区(Auto-Declaracón)完成。
如系乘坐飞机或船舶抵达墨西哥,应填写海关申报单交给墨海关工作人员。如系乘坐公共汽车入境,司机会把车辆驶至边境指定检验区,旅客应携带所有行李和物品下车,填写海关申报单并交给海关工作人员。旅客可于旅行前在www.sat.gob.mx网站上预先填写申报单。
四、从墨西哥入出境时,如携带超过10000(壹万)美元或等值墨西哥或他国货币的现金、支票、支付凭证或任何其他种类付款凭证,或上述几项相加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墨西哥或他国货币,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面临被处罚金、没收财产甚至被判监禁等法律后果。
五、携带用于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制品入境需满足以下规定:
1、包装完整并配有以西班牙语、英语或其他可理解语言(意大利语、葡萄牙语、法语等)书写的标签和卫生检疫部门印章;
2、制品来源于在“进口动物源性制品卫生检疫标准查验窗口”(西班牙语简写为MCRZI,网络链接为https://sistemasssl.senasica.gob.mx/mcrz/moduloConsulta.jsf)拥有“卫生标准密码”的国家;
3、如系受口疮热(FA)疫情影响国家,仅允许“被授权工厂信息查询系统”(西班牙语简写为SICPA,网络链接为https://sistemasssl.senasica.gob.mx/PlantaAcreditada)中“被授权工厂”生产的制品入境;
4、不允许使用传统手法(未经过工业流程)的自制和家庭制作动物食品入境。
六、携带乳制品入境需满足以下规定:
制品
数量
说明
熟奶酪
每个家庭最多3千克。
*可以是任何包装形式,只要不超过额定数量。
*被允许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白俄罗斯、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丹麦、西班牙、美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挪威、新西兰、荷兰、巴拿马、波兰、英国、波多黎各、新加坡、瑞典、瑞士、乌克兰。
*被允许国家(++拥有“被授权工厂”):阿根廷、乌拉圭、秘鲁。
黄油
每个家庭最多1千克。
奶油
每个家庭最多1千克。
酸奶
每个家庭最多1千克或1升,或12瓶12盎司酸奶;
巴氏奶/超级巴氏奶
每个家庭最多1加仑。
炼乳
每个家庭最多1升,或3罐/利乐盒装12盎司炼乳。
奶粉
每个家庭最多2千克。可单独或分开包装,只要不超过额定重量。
罐装或盒装母乳化奶(带有奶配方标签)
每个家庭最多5千克。
*包装完整且配有标签。
*在婴儿随行情况下,允许携带包装已打开、符合婴儿当天用量的奶。
七、携带肉制品入境需满足以下规定:
制品
数量
被允许国家
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授权工厂生产的塞拉诺火腿
每个家庭最多5千克(分散包装时)或1条火腿(原始包装)
加拿大、西班牙、美国、意大利和法国
墨农业部授权工厂生产的肉肠、香肠或腊肠
每个家庭最多5千克(单独或分散包装)
加拿大、西班牙、美国和意大利
经过热处理的禽类或猪的肉肠、香肠或腊肠(完整包装、配有标签及相关卫生部门印章)
每个家庭最多5千克(单独或分散包装)
德国、智利、丹麦、加拿大、西班牙、美国和意大利
干牛肉(完整包装且配有标签)
每个家庭最多500克
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美国、新西兰、巴拿马和日本
烟熏火鸡肉或鸡肉
每个家庭最多6千克或1至3块(不得超过额定重量)
智利、美国和加拿大
各种肉酱(罐装或瓶装且配有标签)
每个家庭最多1千克或5罐/瓶12盎司肉酱
德国、加拿大、西班牙、美国和法国
各种含肉加工食品(反刍亚目动物源性制品除外),可包括蛋制品、蜂蜜和乳制品,需完整包装且配有标签。例如水饺、奶酪蛋糕、奶酪块、肉酱(鹅肝、鸭肝、慕斯等)
每个家庭最多4千克
加拿大、智利、西班牙、美国、法国、危地马拉和意大利
瓶装自然蜂蜜
每个家庭最多1升或64液体盎司
巴西、美国和法国
八、携带水生动物源性制品入境需满足以下规定:
制品
数量
说明
冷冻或冰冻的鲜鱼(整鱼、鱼片或鱼块)
个人
食用量
封存在含有制冷剂或冰块的便携式冰箱中且不得有渗漏。
冻干鱼或烟熏干鱼(整鱼、鱼片或鱼块)
妥善包装且不得有变质迹象或携带病虫害。
罐装或瓶装鱼(鱼酱等)且配有注明鱼品种和保质期的标签
所有国家、所有鱼类(包括鱼卵和鱼子酱)。
其他种类鱼制品(调味汁、鱼骨、鱼冻等)
所有国家、所有鱼类(包括鱼卵和鱼子酱)。
冷冻或冰冻的鲜鱿鱼、章鱼、螺(需同时符合墨环保署规定)、海参和蚝(整只、片或块)
封存在含有制冷剂或冰块的便携式冰箱中且不得有渗漏。
其他种类的鱿鱼、章鱼、螺(需同时符合墨环保署规定)、海参和蚝制品(调味汁、冻等)
用于人类食用的成品。
干蚝、卤蚝或烟熏蚝
妥善包装且不得有变质迹象或携带病虫害。
各类煮熟的甲壳纲类动物(整只、尾部、腿等)
封存在含有制冷剂或冰块的便携式冰箱中且不得有渗漏。
其他种类海鲜制品(调味汁、调料、调味品、冻等)
用于人类食用的成品。
不同种类海鲜混制食品(生的或煮熟的)
封存在含有制冷剂或冰块的便携式冰箱中且不得有渗漏。
海藻类制品(干品、卤水制品等)
用于人类食用的成品。
需要注意的是,墨政府禁止下列水生动物源性制品入境:活的、生的和干的甲壳纲类动物(如各种虾类、蟹类等);用于动物食用的水生动物源性制品;活鱼;活龟;包装状况较差、腐烂变质或含有幼虫、昆虫的水生动物源性制品。
九、携带用于动物食用的制品入境需满足以下规定:
制品
数量
被允许国家
完整包装且配有标签的干燥型、湿润型宠物食品(仅限宠物狗和宠物猫),不得含有反刍亚目动物源性成分。
每个家庭最多50磅或22千克。可以一袋装,也可以分成两袋,但不得超过额定重量。随身携带宠物情况下,可散装携带仅供其当天食用的量。
加拿大、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匈牙利和新西兰
完整包装且配有标签的用于宠物(仅限宠物狗和宠物猫)食用的动物源性糖果,不得含有反刍亚目动物源性成分。
每人或每个家庭最多10磅或5千克。随身携带宠物情况下,可散装携带仅供其当天食用的量。
美国、加拿大和智利
需要注意的是,墨政府禁止下列制品入境:各类鲜肉;除宠物狗和宠物猫外的其他动物的食品;含有牛、羊肉成分的宠物狗和宠物猫食用的食品;未携带完整包装或卫生部门印章的含有肉类或奶乳类成分的三明治、馅饼、夹心面包片、汉堡包和披萨等;用于动物使用或食用的药品、化学制品和生物制品,包括被标注为用于治疗或研究目的的上述制品;鲜奶酪;家庭或手工制品;炸鸡;未鞣制的皮制品;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容器;含有动物骨骼、皮和羽毛的服装;犄角或骨骼艺术品;捕猎品;各类动物(除宠物狗、宠物猫外);装有动物或动物遗体(包括血、羽毛、骨骼、内脏等)的箱/桶;有血液或动物组织残迹的斗牛和马术服装和配饰,仅在完全干净、消毒且事先进行过预防性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入境。
十、携带果蔬类食品或制品需满足以下规定:
1、在接受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及检验检疫部门执法人员目视检查无异常,且不携带病虫害的情况下,游客可携带下述用于个人食用的果蔬类产品:无壳杏仁、无壳榛子、已烘焙咖啡豆、打碎压制谷物、香料(香子兰、桂皮、干石竹花苞、核桃粉、肉豆蔻干皮、欧茴香、芫荽、茴香、姜、藏红花、姜黄、百里香、月桂叶、咖喱等)、水果干(不含种子)、谷物面粉、药草(晒干)、脱水蔬菜、棕榈果(最多40颗)、无壳腰果、无壳胡桃、干(咸)开心果、脱水烟叶、干马黛叶。
2、但需要注意的是,墨政府禁止下列产品或制品入境:蔬菜残渣;新鲜果蔬及带壳的核桃等坚果;土壤、草梗、秸秆、饲料;泥土;装有冰冻蔬菜、蔬菜制品的容器(如水果、蔬菜、豆类、谷物、块茎、蜜饯及醋腌、油腌橄榄、洋葱、小黄瓜等);具有繁殖力的物品(种子、鳞茎、插穗、胞芽、插条、插枝等);鲜花;植物;蔬菜和新鲜水果;谷物和粮食(玉米、胡豆、大米、藜麦、小麦、芝麻、向日葵、菜豆、滨豆等)、绿烟叶、新鲜栗子等。
十一、墨政府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入境:大麻及其种子和制成品(如提取物、汁等)、鸦片汁、提取物及吸食制品;有侮辱和怪诞内容、激起暴力、自残和其他反社会内容的儿童贴画;硫酸铊等化学品;杀虫剂;海洛因、吗啡类药品;乌龟或海龟壳;武器和弹药;非个人行李包含的破旧衣服和鞋子等。
十二、墨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执法人员可对违禁或超量物品及其运载工具采取限制措施,对携带人给予没收物品、罚款和法律制裁等处罚。
十三、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入境墨西哥需出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证明或墨环境与自然资源部(SEMARNAT)野生动植物种司(DGVS)出具的批准函。否则,所携动植物及其制品将被没收,携带人同时面临法律后果。同时,如购买、持有、邮寄、携带或托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从墨西哥入出境,需证明其合法来源。否则,将面临被处罚金甚至被判监禁等法律后果。
十四、未经墨西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SEMARNAT)批准,禁止带入以下危险废弃物:无法使用的电子产品废弃物,如手机、电脑、家用电器等,以及机动车废弃电池。
十五、随身行李中不得携带如下物品:武器(包括玩具类武器);炸药或烟火;刀具或尖状物品;长度超过6厘米的剪刀;刀刃超过6厘米的指甲剪或指甲钳;超过100毫升的液体;酒精类饮品(如红酒、烈酒、啤酒、龙舌兰等);化学、生物、放射性、有毒或传染性物质(如毒药、血液或其他种类体液、活检组织、医学或商业同位素等);打火机或点火器;火柴;各类工具(如锤子、螺丝刀、镊子等);带尖的雨伞;充过气的球类;各种绳子;各种胶带或量尺;粉末(如洗衣粉、盐、面粉等);个人防卫物品;氧气瓶(有医生处方除外);棒、垒球棒;水银气压计或工业温度计。
十六、来墨西哥为报纸、广播或电视进行新闻采访报道活动人员,或从事与电影拍摄有关活动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临时携带开展有关活动所需的设备入境:
1、向海关出示所携带设备清单,包括数量和描述,附上墨西哥领事馆出具的注明设备所属的媒体或公司资料的确认文件;
2、向海关出示ATA单证册(Cuaderno ATA或ATA Carnet,即暂准进口通关单证册),但有关设备应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内带离墨境。
十七、所有入境墨西哥旅客的一切行李均须经过墨海关的X光机查验。入境墨西哥旅客的手提和托运行李,都有可能被墨执法人员开箱人工查验。如有违规,旅客应接受处理。
十八、如要带车入境,需事先获得许可。许可可于旅行前10日至60日内,在www.gob.mx/banjercito网站申办;或于旅行前6个月内,在墨西哥驻美国总领馆申办。如来不及事先申办,或临时决定赴墨旅行,可在墨边境口岸海关CIITEV站申办。申办许可需缴纳相应费用和押金,并签署如期带车出境的承诺书。带车在墨旅行期间,不得售卖、赠送车辆,或将其用于营利性活动。在带车离境时向CIITEV站办理出境凭证并收回押金。
十九、如赴墨西哥目的为旅游、转机或开展商业贸易活动,无论从陆路还是空港、海路入境,均将被墨政府视为“不允许开展收取报酬类活动的访客”(Visitante sin permiso para realizar actividades remuneradas),按规定需缴纳“非居住人员税”(DNR,即Derecho de No Residente)。
从空港入境人员,所购买商业机票中已含有DNR。如从陆路或海路入境,可在出示护照和入境卡(FMM,即Forma Migratoria Múltiple)后,在墨银行或入境口岸支付上述税种,并获得相应付款凭据。
从陆路入境且在墨停留不超过7天的旅游、转机或开展商贸活动的外国公民,持有非旅游、转机或商贸活动种类的合法有效墨签证的外国公民,持有墨临时或永久居留的外国公民,外交人员或持公务签证人员,以及2岁以下儿童无须缴纳DNR。
二十、墨政府不要求外国公民出具检疫证明。赴墨前,建议咨询中国出国人员检疫中心是否需注射某类疫苗。
上述信息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政策和规定,请以墨相关部门网站为准:
(一)墨西哥海关服务网:
http://omawww.sat.gob.mx/aduanas/Portal/index.html#!/
(二)墨西哥城机场检验防疫规定:
https://www.aicm.com.mx/en/government-entities/sagarpa-senasica;
(三)墨西哥关于允许及禁止携带入境食品的规定:
https://www.gob.mx/cms/uploads/attachment/file/298842/Listado_mercancias_permitidas_y_prohibidas_ENG__2_.pdf
(四)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携带入境物品检验检疫的规定(西文):
https://www.gob.mx/cms/uploads/attachment/file/326825/Guia_Turistica__3_.pdf
在此提醒拟来墨中国公民,每名拟入境墨西哥外国公民的手提和托运行李都可能被逐一开箱查验。请切勿携带自制或家庭制作动物源性制品、乳制品、肉制品、水生动物源性制品、用于动物食用的制品、果蔬类食品或制品,以及其他禁止或限制入境的物品。否则,所携带物品将被没收,本人也将面临被处罚金等法律后果。
同时,提醒拟前来墨西哥参展的中国公民,如携带用于展览的样品,请务必携带能够证明展品价值的发票、小票或其他文件,否则极有可能被要求补交税款。
使馆联系信息
一、使馆总机:0052-55-56160609
传真:0052-55-56165731
邮箱:embajadachinamx@yahoo.com.mx
二、政治处
电话:总机转134(政务)
总机转226(新闻)
邮箱:embchinapoli@yahoo.com.mx
三、经济商务处
邮箱:ecoembachina@gmail.com
四、文化处
电话: 总机转105
邮箱:oficinacch@hotmail.com
五、交流合作处
科技组电话:总机转126
科技组邮箱:lisq@most.cn
教育组电话:总机转124
教育组邮箱:educacion.emb.china@gmail.com
农业组电话:总机转125
农业组邮箱:agricultura@163.com
六、武官处
电话:总机转119
电子信箱:zmxewgc@da.mil.cn
七、领侨处
领事证件服务咨询电话:
5550854194(中文咨询)(周一至周五09:00-13: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5556164324(西文、英文咨询)(周一至周五09:00-13: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4小时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0525556162129
电子信箱(中文咨询):mexicocity_hr@csm.mfa.gov.cn
电子信箱(西文、英文咨询):mexicocity@csm.mfa.gov.cn
八、办公室
电子信箱:embajadachinamx2@yahoo.com.mx
驻墨西哥使馆微信公众号:Chinaemb_mx
微信名称:中国驻墨西哥大使馆
https://embamex.sre.gob.mx/china/index.php/es/
如果您需要办理无盈利性活动许可墨西哥签证需求
(旅游)
申请须知:
申请人持有效护照及相关信息复印件,本人签字页若未在护照同一页面,则需额外复印。
申请人近期拍摄的白底免冠证件照,规格(39 x 31mm), 无佩戴眼镜,正面及未经软件修饰照片。
申请表打印一张正反面,需本人填写内容及亲笔签字。(下载申请表)
经济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a. 申请人近三个月内的银行流水原件及复印件,每月流水不低于9000人民币。
b. 在职证明 (可提供中文,英文及西班牙语),用公司抬头纸打印,并且内容标注:
i. 职位
ii. 税后月薪过完
iii. 工作年限
iv.行政机关的鉴定信,加盖公章复印件。
5. 非中国国籍申请人需要提供中国签证,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的合法居住证明。
6. 预约申请
办理流程:
带好上述所需文件,根据在(预约系统MiConsulado上凭证)上提交的日期和时间来使馆办理。
在接待窗口递交材料。
在递交材料的同时采集生物信息(拍照和电子指纹录入)。
进行简短的领事面试,确认条件和签证要求是否相符以便审核签证。
如果面试结果顺利,会交给申请人一张注明金额的缴费单(根据联邦收费规定是36美金),同时说明可取签证的日期和时间。
申请人必须在中国银行缴费并将银行缴费回执还回使馆。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证件本人领取签证。
欢迎来墨西哥!
申根国国家有: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西班牙, 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 冰岛,意大利, 拉脱维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卢森堡, 马耳他, 挪威, 荷兰, 波兰, 葡萄牙, 捷克, 瑞典,瑞士。
Directorio
Embajada de México en ChinaFuncionarioFunciónCorreo electrónico
Jesús Seade
Embajador
Titular
ofembchn@sre.gob.mx
Jesús Enrique Escamilla Núñez
Ministro
Jefe de Cancillería
eescamilla@sre.gob.mx
Hernán de Jesús Ruiz Bravo
Ministro
Asuntos Jurídicos y Multilaterales法律和多遍事物
hruiz@sre.gob.mx
Brenda Viridiana García García
Tercera Secretaria
Jefa de la Oficina del Titular
bvgarcia@sre.gob.mx
Santiago Toledo Teja
Consejero
Asuntos Económicos y
Temas de Salud
stoledot@sre.gob.mx
Héctor Jesús Dorbecker Herrera
Consejero
Asuntos de Inversión y temas Financieros
hdorbecker@sre.gob.mx
Sergio Alonso Kwiatek Mendez-Lara
Primer Secretario
Asuntos Políticos
skwiatek@sre.gob.mx
Cristóbal MarYán
Primer Secretario
Asuntos Culturales, Prensa y Turismo
cmartinezy@sre.gob.mx
David Iván Trujillo Solís
Segundo Secretario
Asuntos Económicos
dtrujillos@sre.gob.mx
Alfonso Sesma Julián
Tercer Secretario
Asuntos de Cooperación Internacional y Educativa
asesma@sre.gob.mx
Emmanuel Vargas Salas
Tercer Secretario
Asuntos Económicos
(Asuntos Agrícolas)
evargas@sre.gob.mx
Aranzazu Payán López
Tercera Secretaria
Encargada de la Sección Consular
apayan@sre.gob.mx
Anli Chu García
Agregado Administrativo "C"
Informático Regional,
Comunicaciones, Valija y Archivo
achu@sre.gob.mx
Laura Georgina Galicia Pérez
Agregada Administrativa "D"
Administración
lgalicia@sre.gob.mx
Julián Esquivel Reyes
Agregado Administrativo "D"
Sección Consular
jesquivelr@sre.gob.mx
AgregaduríasFuncionarioFunciónCorreo electrónico
BANCOMEXT
Claudia Gabriela Pereda Espinoza
Ministra
cpereda@bancomext.gob.mx
Agregaduría Militar y Aérea
Coronel Esteban Suárez Cervantes
Agregado Militar
china.agdria@sedena.gob.mx
Teniente Coronel Jorge Luis Ucan León
Agregado Adjunto
Sargento Arturo León Salinas
Asistente
Agregaduría Naval
Capitán Jesús Reyes Viveros
Agregado Naval
agrenavchin@semar.gob.mx
Embajada
Sanlitun DongWuJie #5, Chaoyang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5号
Lunes a Viernes / 周一至周五
8:30-12:30 y 14:00-17:00 hrs.
Sección Consular
Visas: visaschn@sre.gob.mx
Documentación: consularchn01@sre.gob.mx
Protección: consularchn03@sre.gob.mx
Embajada
comunicacionchn@sre.gob.mx
+86 10 6532 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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