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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未命名 2024年12月21日 09:00 4 奉燕
1 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 销售额 不包括: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 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2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1)明确告知“含税销售额”;(2)零售价格;(3)价外费用;(4)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仅适用于考试)。 3 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理解】偏低调整是防止少纳增值税;偏高调整是防止出口虚报价格,骗取退税款。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市场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注意】考题中,必须按上述“顺序”判定销售额,不能直接组价。 4 组成计税价格 (1) 非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利润=成本×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成本利润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5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 包装物押金 产品 取得时 逾期时 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 × √ 白酒、其他酒 √ × 啤酒、黄酒 × √ 【注意1】“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虽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但已经超过1年的。 【注意2】与“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进行区分,“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不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2)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考点 具体规定 折扣销售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均记录在金额栏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记录在“金额”栏,折扣额记录在“备注”栏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与退回 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3) 以旧换新 ①非金银首饰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新货物的销售价格=实际收取的价款+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 按销售方“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 实际收取的价款=新货物的销售价格-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4) 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 还本销售 销售额=货物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注意】还本销售税法上按正常销售处理。 (6) 余额计税——在无法凭票抵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项目 计算公式 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注意】如上期交易额为“负差”,则还应当减除上期“负差”,如年末时仍出现负差,不得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适用一般纳税人,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旅游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地接费 销售不动产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土地出让金 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建筑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费 适用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 6 进项税额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1) 凭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2) “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①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②从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根据用途分别适用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后续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适用10%的扣除率。 后续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9%税率的货物或6%税率的服务:适用9%的扣除率。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金额)×扣除率(9%或10%)。 (1.3) 购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政策 取得的抵扣凭证 抵扣政策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凭票抵扣)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票面金额÷(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票面金额÷(1+3%)×3% 【注意】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1) 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即纳税链条终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意】无论 “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举例】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货物 一般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额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2) 非正常损失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意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 “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 【注意2】因地震等 “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3) 营改增特殊项目 ①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4)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 扣减进项税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1) 直接转出 知道税额的情况 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 (2) 计算转出 不知道税额的情况下,则先算出税额还原成“(1)” ①存货: 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税率 ②服务(以运费为例): 进项税额转出=运费×9% ③购入“免税”农产品: Ⅰ.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0%)×10% Ⅱ.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9%税率的货物或6%税率的服务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9%)×9% 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下同 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或者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 (净值÷原值)×100% 【注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8 转增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入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 (净值÷原值)×100% 9 认证及抵扣期限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抵扣。 10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注意】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初级职称考题计算中,应当与本期进项税额合并,共同列入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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