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其他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校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达到一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我校完成学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分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毕业学分,辅修专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本专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补考课程不超过四门(含四门),且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三)通过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四)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八条 申请人的毕业论文基本观点应正确,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力,论文能反映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论文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且符合我校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予标准要求。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一)课程学习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求:
1.总学分数达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2.修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别学分要求;
3.每门学位课程的成绩不低于70分,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二)学术成果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在校期间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物上发表(含录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二作者身份与导师共同发表(含录用)D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1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广东财经大学”。各学科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不低于本要求的条件。
(三)学位论文
学术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范畴,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应体现申请人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科研创新能力,对所研究领域有新见解,研究方法规范,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一)课程学习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求:
1.总学分数达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2.修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别学分要求;
3.每门学位课程的成绩不低于70分,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二)专业实践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学习,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实践学分。
(三)学位论文
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应体现申请人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实际问题有深刻见解,能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或做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企业诊断报告、产品设计等多种形式,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表明作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四章 学位授予与撤销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之要求,均可向学校申请相应学位,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未达到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
(二)学位论文有购买、他人代写、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情形者;
(三)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四)其他不适宜受理学位申请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审核
各二级培养单位按照要求审查毕业生教学计划完成情况、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评定、毕业鉴定等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审定与公示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初审
各学位点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位办复审。学位办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进入初评。
(二)论文审查与答辩
申请人撰写的学位论文通过论文初评、文字重复率检测、论文盲审后,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各学位点成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将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
(三)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议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论文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公示与证书发放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后,学校对授予硕士学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学校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学校学位的人员,如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依法应予以撤销的情形,由学校依相关程序撤销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复议与申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授予学位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授予学位名单公示期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不受理学位申请、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议后,应在5日内将决议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在自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学科门类分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按《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粤商院〔2013〕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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