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政府土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2号
未命名
2024年12月20日 20:22 3
静龄
依据我县发布的《博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2号,拟征收土地涉及鸿昌街道下期城村、芦桥村集体土地。博爱县人民政府委托鸿昌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农村、人社、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拟定了《土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土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教育用地,符合法律法规的征收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科技路南、海华路西。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村街及面积:经现场指界确认和勘测调查,拟征鸿昌街道下期城村集体土地16.0381公顷、芦桥村集体土地0.5095公顷,合计总面积16.5476公顷。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焦人社〔2019〕127号)的规定,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焦作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该宗土地征收方案依法获得省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由鸿昌街道办事处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该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1、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县财政局拨付至鸿昌街道办事处,待该宗土地征收方案获得依法批准后,由鸿昌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规定分配。2、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由县财政局拨付至鸿昌街道办事处,待该宗土地征收方案依法获得省政府批准后,由鸿昌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清单分配给所有权人。
(二)征地社会保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焦人社〔2019〕127号)的规定,县财政局将征地社会保障费转入被征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宗土地征收方案依法获得省政府批准后,由鸿昌街道办事处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博爱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391-8682032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根据意见进行修正,制定土地拟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并及时公布、上报。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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