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开展“四不当”专项整治 银行全面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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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17:22 2
艾聪
(一)治理机制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二)管理制度与流程
(1)本机构是否建立并实施开展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评估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创新业务或产品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
(2)是否针对上述经营活动建立内部审批流程,要求上述经营活动需事先得到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的审核同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3)是否对快速发展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以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进行专项压力测试,有效测试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等可能对银行持续经营带来的重大影响。
二、不当交易方面
(一)银行同业业务
1. 同业投资业务方面
(1)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
(2)是否进行了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
(3)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
(4)是否将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对应最终债务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同业融资业务方面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
(2)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3. 监管指标执行方面
(1)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是否展期;
(2)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4)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5)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4. 内部管理方面
(1)是否违规对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转出资产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本机构,同时该资产未按照原风险状态进行分类的情况;
(3)是否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是否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二)银行理财业务
1. 组织管理体系方面
银行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2. 投资运作方面
2.1 资金池运作
是否对每只理财产品实施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是否开展了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理财业务。
2.2 不当交易行为
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的行为; 是否存在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行为;
(6)理财产品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2.3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
(2)是否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3. 资金投向方面
3.1 债权资产投资
(1)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
(3)是否准确统计理财资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以及该项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是否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4)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5)是否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
3.2 权益类资产投资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行为。
3.3 隐性担保或回购
是否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4. 保本型理财产品管理方面
是否对保本型理财产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存款管理并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纳范围。
(三)信托业务
1. 信托公司内部或信托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是否通过信托中信托(TOT)业务规避监管,如隐匿信托产品风险、变相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规避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接盘信托风险资产,但风险揭示和拨备计提不足等情形; 信托公司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2. 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的情形;
(2)与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名义上由银行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上由银行主导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代销银行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是否通过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等方式帮助银行转移信贷资产,助其腾挪、隐匿风险或规避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投资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保函等方式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形; 银信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3. 信托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持牌资管子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与资管产品相互投资,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投资者纠纷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过投资资管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隐匿资金流向或突破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通过资管产品汇集非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违规情形; 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4. 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聘请非金融机构作为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时,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的情形; 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 是否作为融资渠道或放款通道,为中介机构发放个人购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三、不当激励方面
(一)考评指标设置
本机构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是否涵盖监管规定的合规经营类、风险管理类、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社会责任类五类指标; 经营效益类指标是否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分值和权重,是否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并相应设置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是否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是否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业务条线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是否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分支机构是否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本机构考评对象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发生案件、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是否相应调低相关指标的考评等级或得分。
(二)考评机制管理
是否依据董事会或相关经营决策层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 是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本机构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否对绩效考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将业务费用变相作为绩效奖励、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是否建立对利润等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利润目标。
(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是否按监管规定设置绩效薪酬的发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监管规定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并有效实施; 是否按监管规定的标准,根据风险类指标管控情况对当年绩效薪酬实施控制。
四、不当收费方面
(一)收费行为规范
(1)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和收费规定。
(二)价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按规定统一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是否按照规定在本行营业场所和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本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等;
(3)本行提高市场调节价收费水平或新设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
(4)本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否事前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并在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提供相关服务。
(三)内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总部统一制定和调整本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监管规定的程序实施;
(2)是否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确的价格行为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是否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醒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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