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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律治制度创新研究中期检查报告

未命名 2024年12月18日 15:24 2 栢凌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 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本项目自2017年11月15日立项以来,课题组首席专家石静霞教授组织各子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按照课题申请书内容,认真开展各项研究工作。具体而言,本课题目前研究进展工作如下: 1、在课题总论部分,课题负责人完成“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公共产品属性研究,即将发表该课题的代表性论文。 这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对涉及“一带一路”倡议基本层面的问题进行深入解析,特别是对其国际公共产品属性进行详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法治化的理论框架。课题组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中须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但在理论层面上不能仅做空洞宣示,而应将对“一带一路”倡议基本属性的认识提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并有相关学理支撑。国际公共产品理论在此背景下非常合适,但需翔实论证。要作为国际公共产品,“一带一路”倡议应符合两个特征,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课题组经研究指出,倡议具有这两个特征,特别是基于其对所有国家开放参与,其潜在受益方是有兴趣参与的所有国家及人民的特点。 课题组根据国际公共产品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和理论发展,从一带一路提出的国内及历史背景、国际背景、建设原则和主要思路、重点领域及实施目标等要素出发,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特点,论证倡议符合国际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并结合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近年来对国际公共产品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等方面的特别关注,深入探索“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公共产品属性,目的在于对倡议的建设在国际层面上给予足够的理论支撑。鉴于国际法(含国际经济法)在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和改善全球经贸治理体系方面的作用,本部分研究还重点关注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框架,从倡议法治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法治化的具体路径和方式方法等方面,论证法治化对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根本保证。 2、子课题一对“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变革创新进行了研究。 这部分通过对目前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现状及问题分析入手,讨论目前在“一带一路”国家进行投资活动的各类风险,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和化解风险。在此过程中,课题组分析了目前有关倡议实施中的各类投资法制度,包括资本输入国的投资法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50多个BITs的现状梳理以及正在谈判或形成中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投资法制的新发展等。在此基础上,贯彻以问题为纲的研究路线,课题组重点关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几大核心问题,包括投资和投资者的界定、投资待遇标准(有关“公平公正待遇”和“全面充分保护”的界定、范围及最新国际进展等)、国有化和征收及补偿标准(特别是间接国有化的界定和补偿标准的动态演进等方面)、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结合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中的公私合营形式PPP的融资及破产风险隔离等难点等)以及商事和投资争议解决等问题。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关注,分析提炼“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变革创新及相应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3、子课题二对“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变革创新进行了研究。 本部分目前的研究不仅关注贸易公法问题,同时也关注贸易领域的私法问题。研究进展包括:首先,“一带一路”倡议与自由贸易区规则的关系密切,“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倡议,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该倡议下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本子课题分析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我国如何积极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加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海合会、中日韩自贸区等谈判,推动与以色列、加拿大、欧亚经济联盟和欧盟等建立自贸关系以及亚太自贸区的相关工作、全面落实中韩、中澳等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议定书等。课题组目前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RTAs网络建设,应以“面向全球的高标准”为努力方向,尽量达成综合性且自由化水平较高的协定。同时,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贸易便利化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助推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贸易便利化程度参差不齐,推进沿线国家的海关合作,提升贸易和通关便利化水平,对于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还有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问题需要关注。关于贸易私法的发展,目前子课题主要关注的是国际商事和贸易法的协调与统一化问题。课题组研究指出,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中国和沿线国家应更多关注国际上在商事法律协调方面有重要作用的一些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以及海牙国际私法协会(Hague Conference)等)所通过的法律协调和现代化的各类文件。这些文件相对代表了在一些领域的最佳国际实践。如果中国和沿线国家积极在国内立法中予以采纳,则使得各国的商事交易环境更加协调及透明,从而更有利各国贸易的迅速发展。本部分的研究在于通过对贸易公法和私法具体问题的关注和相关建议,分析提炼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变革创新及其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4、子课题三对“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变革创新进行研究。 金融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引擎,起着引导资源配置、优化投资效果的重要作用,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性支撑。首先,本子课题指出,随着亚投行(AIIB)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NDB BRICS)、丝路基金等多边金融机构的成立与运行,“一带一路”的投融资支持体系初步形成,有效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国际融资环境的改善,并逐步提升中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话语权。其次,随着产业和资本通过“一带一路”走出国门,人民币国际化也在加速前行的步伐。随着中国与沿线国家投资和贸易往来的增多,越来越多国家用人民币做交易货币,甚至作为本国的储备货币。“一带一路”倡议有助于在这条世界上跨度最长的经济走廊中形成“人民币区”。课题组认为,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时,宜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的,以贸易和投资为基础加强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往来,而非单纯从金融角度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同时,“一带一路”金融合作和人民币国际化推进均需要国家逐步放松资本项目管制。在国内层面,中国应继续完善国内金融市场配套改革,推进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市场化,增加人民币投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工具,逐渐改善人民币长期持有需求不足的局面。此外,课题组研究认为,“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金融创新以及创新金融的引导服务。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扩展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合作等均需要拓宽金融合作领域、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须加快金融创新,构建与经济全球化和开放性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推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结合,推动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迅速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和经济区域一体化中。针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如何处理风险与创新的关系,本课题也重点关注合理引入PPP机制、新兴产业基金的创立、实现银团贷款等,并建议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国家应支持区域金融合作的创新机制和工具。金融机构和企业则应遵从市场规律,在实施创新的同时做到风险可控。本部分试图通过对国际金融领域具体法律问题的关注和相关建议,分析提炼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变革创新以及其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5、子课题四对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贸规则的落实离不开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争端解决机构(如仲裁庭、专家组、上诉机构等)的裁决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创制规则的作用。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构建和利用应充分考虑、分析国际上现有制度的运作情况,在此基础上融入中国智慧,使之适合我国和沿线国家的国情,更好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同时,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还应本着全球治理的视野和一体化思路,促进国际经贸规则的协调和统一,而非加剧当前规则碎片化的情形。伴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相互交织与渗透的加强,以及新型FTAs中贸易与投资规则的融合趋势,课题组将重点思考设立统一贸易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包括分析在亚投行框架下设立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本部分通过对国际争端解决领域具体问题的关注和相关建议,分析提炼“一带一路”倡议建设进程中国际争端解决律制度的变革创新及其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总体上看,目前本课题的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各子课题按照既定的研究计划进展顺利。 二、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1、召开课题论证会及文献的更新搜集 课题组在2018年春节前后进行精心筹备的基础上,于2018年3月31日召开了本重大课题的开题论证会,会上课题首席专家和各子课题负责人进行了研究内容、思路及研究方面等方面的汇报,并听取了10多位专家对课题研究的宝贵意见。在开题论证会后,课题组及时调整了对本课题研究的内容和框架结构,同时请参与本课题组的数名博士研究生根据国内外对“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的研究进展,进行了文献资料的更新收集及分类梳理。 2、与本课题相关的学术会议和交流 课题组首席专家、子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自课题立项以来,参加了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数十次,包括德国汉堡、美国纽约、瑞士日内瓦及国内各类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学术会议,就“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公共产品属性、“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的影响及创新方面与国内外专家进行了多次交流,收到非常好的讨论效果。除开题论证会外,另有代表性会议列举如下: (1)2018年5月19日-20日,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承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中国国际法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暨‘新时代 新使命 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2)2018年10月20日,课题组主要成员主办或参与 “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国法学教育:法学课程体系改革与完善”高峰论坛。会议就“如何培养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化法治人才”等议题进行了研讨。 (3)2018年11月3日,“联合国《纽约公约》六十年和《和解协议公约》”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贸大召开。课题组主要成员主办并参与本次会议。大会主要包括《纽约公约》实施的新发展、中国对《纽约公约》的执行、《纽约公约》、《和解协议公约》与‘一带一路’建设、《纽约公约》、《和解协议公约》与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专题。 (3)2018年12月26日,课题组成员主办并参与《经贸法律评论》创刊号发布会暨“法学期刊发展研讨会”。该期刊由课题首席专家石静霞教授担任主编,致力于发表国际经贸法,包括“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领域的学术佳作。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清华法学》、《政法论坛》、《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中国知网、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以及中国贸促会法律部等多家单位的40余位嘉宾共同交流。 (4)2019年1月2日,“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法与行政法的对话”圆桌讨论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召开。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本次讨论会,和与会专家学者就“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与行政法的问题展开讨论。 2019年4月13日,课题组主要成员陈卫东教授等主办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国际税法变革”学术研讨会。来自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编辑部以及来自中石油、中汇、德勤、毕马威、铂略、安邦等实务界人士40余人参加本次学术研讨会议。 3、与本课题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课题组在研究中注重积极践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通过课题组成员出访国外学校和受邀参加国际会议以及邀请国外学校和学者进行访问、举办演讲和参加会议等形式与“一带一路”国家嘉宾探讨合作与交流。国际合作与交流列举如下: (1)2018年2月,课题组成员龚红柳副教授走访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特别宣传本课题在“一带一路”倡议方面的研究成果,并澄清相关误解。 (2)2018年3月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教授应石静霞教授的邀请,就“一带一路”倡议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行交流。 (3)2018年3月6日,美国佩伯代因大学施特劳斯争议解决学院(Straus Institute for Dispute Resolution,Pepperdin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院长Thomas J. Stipanowich到访,与课题组首席专家石静霞教授加强一带一路倡议下争议解决(包括仲裁等方式)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积极讨论。 (4)2018年7月2-3日,课题组主要成员石静霞教授、龚红柳副教授、边永民教授、薛源教授等参加“首届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石静霞教授进行专题发言。 (5)2018年9月13-14日,课题组首席专家石静霞教授应“中欧法律协会”(The Chinese European Legal Association (CELA)的邀请,在德国汉堡参加了庆祝“中欧仲裁中心(The Chinese European Arbitration Center, CEAC)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国际争议解决和合同的机会与挑战”。 (6)2018年9月24-27日,应联合国亚太经济及社会理事会(UNESCAP)邀请,子课题一负责人池漫郊教授赴泰国曼谷参加了“第八届亚太国际投资法会议”,并就一带一路倡议与投资仲裁问题作报告。 (7)2018年12月3日,子课题一负责人池漫郊教授赴奥地利维也纳参加了国际法协会“法治与国际投资法”委员会专题研讨会,会议涉及“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改革讨论。 三、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由于本项目研究自立项(2017年11月15日)至今不足两年,课题组的主要精力仍放在资料收集和整理、跟踪国内外“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及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互动及创新、撰写论文和参加会议交流等方面,以便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因此尚未专门召开研究成果发布会。但通过前述所列的首席专家石静霞教授及课题组成员(如池漫郊教授等)所参加的国际国内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学术会议,相关研究成果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宣传。 本课题组目前虽未正式报送《工作简报》,但平时注意相关的工作记录、积累及总结,并已向《国家社科基金专刊》进行两篇投稿(目前尚未收到处理结果回复),一篇为“加强国际法保障、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公共产品建设“,另一篇为”加强‘一带一路’国际法保障的几个基本问题“,另有四篇(即分别针对每个子课题的研究进行提炼)成果要报正在撰写中,预计2019年年底投稿完毕。 课题组在继续研究中将加大力度对研究成果进行适时宣传和发布,并进行多渠道推介,并向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工作简报》,注重成果发表和转化等。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虽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研究成果,但课题组通过中期总结,仍发现目前研究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深化学理研究、拓宽系统研究维度。目前课题组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治保障进行局部研究的较多,系统性研究的尚少。这些研究多集中在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意义分析上,现状描述的较多,揭示机理的较少;对局部问题剖析的多,但系统揭示“一带一路”涉及的投资、贸易、金融、争端解决等方面研究的不够少。目前尚未对“一带一路”与国际投资及经贸规则的重塑进行细致的针对性研究。具体而言,阶段性成果缺乏对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所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的整合与统一、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冲突与协调、“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税收合作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协调机制理论分析,对可能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形成缺乏深入研究。因此,课题组认为在现有研究的深度、广度和系统性、规范性等方面仍然有进一步的提升和加强空间。 第二,研究重点较集中,但研究内容尚有缺位。目前课题组的研究侧重“一带一路”倡议的意义和政策建议研究、但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及相应法律制度构建方面的研究仍有不足。目前的成果重在对中国现状的描述,但缺乏对中国与沿线相关国家法律制度对比分析方面的研究。子课题的研究侧重“一带一路”涉及的各领域内部的研究,但对各领域之间统筹协调的研究仍显不足,尤其是目前还缺乏对区内外制度如何有机协调,国内外规则如何有效衔接,国际投资法、贸易法、金融法等领域如何加强互动,国际争端解决制度如何构建等一整套关于“一带一路”倡议法律机制的系统研究。 第三,研究方法上较为单一,跨学科研究成果少。“一带一路”倡议本身涉及多个学科,需跨学科的视野来探讨其中的重要问题。课题组对“一带一路”倡议目前的研究多为描述性的定性分析,定量研究尚停留在数据罗列,缺乏严谨的逻辑分析或实证支撑。有些阶段性成果的逻辑虽较严密,也有一定的现实政策意义,但由于缺乏现实案例或材料支撑,诸如案例或数据的佐证,可能使得研究观点无从检验和较难付诸实践。 总体上看,课题组已有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独立性、批判性与建设性,并对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与创新激励及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规则话语权等问题进一步挖掘。下一步研究的改进措施: 首先,课题组注意到,目前的研究在理论发展和系统建构上需要继续提高。法学研究注重文本分析和案例实证研究,对政策或倡议进行理论建构并非所长,但这对”一带一路”倡议的长期发展不利,特别是不利于倡议的法治化进程及实施保障。对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和国际经济法制创新层面的作用和贡献而言,这种状况需要课题组在下一步研究中加以改进和发展。 其次,当前课题组对“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国际投资协定发展与改革、基础设施与能源建设、国际贸易规则重构、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亚投行规则设置和人民币国际化等具体领域中的问题做了一定研究,但对“一带一路”涉及的国际经济法各领域之间的统筹联动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的研究,尚未能形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为此,课题组拟以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和新一轮国际投资贸易等规则重构为背景,结合当前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与沿线国家加强平等合作的实际需要,思考建议具备科学性特征的“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制整体创新及完善的研究框架与理论体系。 第三,在上述理论研究和框架构建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国际经济法各领域内部规则的升级换代和相关制度的空白,课题组下一步将着重从实证研究出发,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目标和国际经济法规则及实践发展状况,辩证分析并借鉴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新发展,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规则层面的有力支撑。已有的思路包括:一方面,包括“一带一路”若干沿线国家在内,我国目前正与一些国家进行双多边国际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需要形成一整套成熟的谈判规则和具体的出价方案。在我国以往的条约缔结实践中,条约规则水平的高低和议题覆盖面的多少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对手国家而有差异,尚缺乏较为成熟的投资协定模板或自由贸易协定模板。另一方面,包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相关条约在内,我国签订的投资和贸易协定的数量较为客观,但在条约的适用范围、相关规则的适用顺位确定以及承担国际义务的一致性等方面,仍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课题组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也有助于形成我国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提供全方位的思考。 第四,在一些重要具体的问题上,课题组仍有继续突破空间。这在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税法、争端解决等领域均存在。以投资争议解决为例,目前世界范围内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正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成为近年来国际投资法学界讨论的重要热点问题之一。以美国2012年BIT范本中提交ICSID仲裁庭为主的争端解决模式和以欧盟近年来中提出的国际投资法庭模式正处于激烈辩论与博弈之中。我国在与美国和欧盟的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也面临着路径的选择或中国方案的提出。作为双向投资大国,我国对投资争端解决的完善或提议,应这一领域产生规则制定上的重要影响。这同样是“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之一。此外,在投资法领域“公平公正待遇”的最新理解和封闭式清单等均是课题组拟重点关注的问题,以期实现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方案的突破。 关于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到项目经费的使用方面。目前课题组虽然开展了不少关于本课题的研究工作,但主要的支出在于2018年3月31日举行的开题论证会和一些资料购置费用。其他差旅等报销手续尚未处理,关于外拨经费(10万元,拨给子课题三负责人韩龙教授所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手续繁杂,目前仍未完成。建议进一步简化科研经费报销手续,扩大间接费比例和拨付手续,以使经费支出更为便捷。从课题组自身的角度而言,则要积极注意经费支出事项,尽可能按照进度要求合理按时支出经费。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主要内容: 一、代表性成果简介 1、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International Law: A Perspective from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AND RULE OF LAW IN CHINA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edited by Yun Zhao, HKU),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October 2018. (1) 基本内容: 在引言对本文的研究背景进行提炼之后,本文第二部分对国际公共产品的理论起源及演进提要分析,并借鉴经济学上公共产品的基本要素,论证“一带一路”的国际公共产品属性;第三部分基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角度,从国际法在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方面的作用及局限性出发,融入风险防范与法律治理因素,分析“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的必要性和基本路径;第四部分在梳理中国与沿线国家现存的双边、区域和国际性安排的基础上,提炼 “一带一路”倡议法治保障的基本特点,并以投资法和贸易法为例,分析倡议实施方面的问题关注、核心措施及改革建议等。在结论部分,本文强调面对新一代国际经贸治理规则的重构及竞争,我国应注重运用法律机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实现对国际规则的参与和引领,从而对全球治理和国际经济法律创新产生积极影响。 (2)主要观点: 由于经济危机深层影响显现、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等多种力量的共同作用,近年来国际社会面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困境。本文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负责任大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符合“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但倡议的顺畅实施离不开法治化努力,尤其是国际法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国际法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时也有其局限性。“一带一路”是通过中国“单一最佳努力”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其长久顺畅的实施须以法治化为前提,一方面应注意国际软法和硬法结合的多元化治理,梳理利用现有的双边、区域和多边法律机制,另一方面则须结合国际经贸法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提高国际规则供给能力,注重国际法治与国内改革的联系和互动,逐步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3) 学术价值: 本文通过翔实的文献资料论述了国际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基本类别,国际社会面临的难题和挑战、对国际公共产品的需求,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公共产品属性,以及国际法与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关系,特别是将其作为国际公共产品提供给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过程中如何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本文的学术价值体现在:第一次结合国际公共产品这一经济学概念的核心要素(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论证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公共产品属性。其他如“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我国通过“单一最佳努力”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体现为“全球政策成果”和“人造全球共享品”等诸多观点,均在学术界第一次提出。本文对于准确、深入认识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及其实践有价值。 (4) 社会影响: 本文作为香港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学术研讨会发表论文,在会议研讨中受到中外数十位著名学者的广泛关注,后该文被收入香港大学法学院赵云教授主编、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著作《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治理与中国法治》一书,在国际学术界引起关注。鉴于出版时间不足一年,具体的引注信息尚未查到。 2、 “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载《武大国际法评论》(CSSCI扩展版)2018年第2期,第1-23页(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8年第11期摘要转载); (1) 基本内容: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往来日益频繁,考虑到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问题,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很有必要。考虑到现阶段的国际国内现实,构建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在短期内的现实可行性较低。事实上,作为开放包容的新型区域经济发展倡议,“一带一路”倡议并非要创立一个新机制,而是依托现有的双多边或区域机制,促进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因此,现阶段“一带一路”ISDS机制构建也应首先依托目前的双多边或区域安排,促进和完善现有 ISDS 机制的改革,使 ISDS 机制能够更多体现中国方案和元素。未来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构建全新“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 (2) 主要观点: 本文认为,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应主动应对“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完善国内仲裁立法和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对接“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需求,确保投资仲裁裁决与和解协议的顺利有效执行等。作者建议在依托现有双多边、区域安排的基础上,构建强制磋商、自愿性调解、仲裁和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扩大可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针对不同争端解决程序设计分类化透明度标准,优化仲裁员、调解员选任及其道德准则。 (3) 学术价值: 本文的学术价值体现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投资往来日益频繁,工程承包项目、海外并购项目增幅显著。而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投资争端可能呈现增长趋势。如何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现有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同时寻求仲裁外替代性争端解决途径是“一带一路”ISDS 机制构建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本文的研究试图建立一套既符合“一带一路” 倡议理念和实际需求,又体现中国特色,同时兼顾沿线国家利益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4) 社会影响: 国际投资争端的妥善解决不仅有助于增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信,促进“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长久稳定发展,同时也可为我国在全球治理和国际规则重构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本文自2018年4月15日发表以来,根据知网检索,已有1261次下载量,并被引3次,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8年第11期摘要转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在课题组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成果要求,在中检之后,下一步的研究计划拟定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进一步的调整。 1、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提出系统建议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决策,不仅是我国实施“走出去”对外经济倡议发展的必然,更彰显了我国日益增强的国际影响力和承担更多国际责任的大国风范。课题组主张,这一倡议须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其最终顺畅实施和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驱动,也是中国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的需要,并将对21世纪国际投资法、贸易法和金融法等现代国际法产生重要创新和积极影响。课题组下一步将深入探讨“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的必要性、核心内涵及基本路径等问题。其中难点问题在于“一带一路”本身作为倡议,而非正式的条约机制安排,如何实现法治化及其路径和方式方法等。课题组拟建议通过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或利用既有系列贸易、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等法律方式来实现,但更具体的举措则需全方面的综合考虑和良好的机制设计。 2、重点关注基础设施投资涉及的多层面法律问题 鉴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五通之一为基础设施的联通,因此开展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是实施倡议的核心内容,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推进。但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与一般的国际投资不同,一是涉及金额巨大,二是与东道国政府的联系非常密切,更易受到东道国投资环境改变、民众抗议、政权更迭、战争内乱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课题组结合投资法及相关机制进行特别关注。其中难点问题在于对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所涉及的特许协议以及公私合营(PPP)的核心法律问题继续综合研究及对策建议。同时课题组还应关注与基础设施投资关联度较高的环境问题、劳工问题、融资及破产风险隔离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公法层面也涉及到私法和商法层面的法律关系,需要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和视角。 3、“一带一路”倡议中的贸易便利化问题 贸易便利化是国际贸易法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21世纪贸易法发展的明显趋势。“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的目标之一在于实现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互通有无,核心即为贸易便利化。贸易便利化的关键在于,通过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交易创造协调、透明和可预见的环境。考虑到我国目前与沿线国家的合作状况,课题组认为,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确立何种标准,是“一带一路”倡议中贸易便利化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课题组下一步将特别关注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其中还应特别关注我国在电子商务规则协调方面适当的引领作用。我国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已具备引领规则制定的基本条件。课题组下一步将结合目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新动向,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电子商务的各项文件,并基于我国的现实需要,对一带一路倡议中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则提出合适的框架建议。 4、“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金融创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金融机构须加快创新,构建与经济全球化和开放性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推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结合,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迅速融入倡议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才能充分发挥引导资源配置和优化投资效果的作用。通过前述研究,课题组已经注意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融资目前多集中于银行贷款和股权筹资,尤其是银行贷款占比较高,建议扩大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推动亚洲债券市场的开放与发展。其中难点问题在于创新金融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制度。例如,在“一带一路”倡议提供的发展机遇下,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业的多行业跨界融合,能够有效促进装备制造业走出去,但也同时提出一些相应法律机制如何设计的问题。对此,课题组下一步将跟踪研究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创新金融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并建议相应解决方法。 5、“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性问题 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贸易活动与投资行为的融合越来越明显,而贸易政策和投资政策亦常相互影响。晚近将贸易投资等议题统一纳入并进行协调规范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在逐渐取代单一的投资协定。规制贸易与投资的原则与法律也呈现出趋同的趋势。尽管如此,目前在争端解决上二者仍处于分离状态,因此争端解决机制不适应现实需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全球治理需有一体化的视野和多领域协同的行动。这是本课题关注的关键问题,其中统一的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建构和运作是难点问题。课题组下一步将对此首先分析投资和贸易实体规则的融合,其次关注是否可以改变现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允许争端方做出具体约定等,在此基础上考虑是否可能在“一带一路” 框架内设立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 课题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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