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委托理财、信托投资应注意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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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10:32 1
星微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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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信托公司客户经理通过微信聊天向张先生推荐了一款为期十年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该客户经理的指引下,张先生在信托公司APP页面,根据系统指示确认参与了信托计划,金额合计100万元。
该客户经理在向A先生推销该信托计划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收益区卡在x%-xx%之间”,提到该产品还使用了“保守”、“安全”等话术。另根据A先生提供的一段双录视频,信托公司系统语音播报:“张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平衡型”,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级,与张先生的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根据产品说明和电子合同条款,该产品风险等级为R4。而经张先生事后与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核实,R4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平衡型”。
截至目前,张先生投入该信托计划的资金亏损逾20%。目前该信托计划损失仍在不断扩大,且信托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张先生认为信托公司客户经理推介销售信托计划期间,未充分披露和揭示投资风险,误导其投资了该产品,并主张信托公司推销给自己的产品风险与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等级不匹配,要求信托公司赔偿其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损失。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委托理财、信托投资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信托产品和信托公司,审慎决定投资
投资者在认购信托计划前,应充分了解信托产品,除了了解投资期限、业绩比较基准等产品基本信息外,还应了解产品的底层资产结构。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是信托资金的最终投向,因此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结构很大程度决定了信托资金安全性。了解底层资产也有助于在信托产品暴雷后,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信托资金投资存在实体资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尽早进入司法程序增加保护资金减少损失的可能。
此外,优选实力雄厚、经营稳健、近年来少有负面媒体舆论和行政/监管处罚、监管措施完善的信托公司,也是把控风险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 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和风险评测结果,明确产品风险等级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资管新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委托人需为合格投资者并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且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前,应确认(初次认购前)已进行了合格投资者认证、提供了相应的资产证明,也已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评测,并建议与销售人员/机构或信托机构再次确认风险评测结果并在产品签约前比对产品风险等级,确保产品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适应。
另外提醒投资者,一般风险承受能力评测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或信托说明文件中显示的其他有效期限),若超过有效期未进行风险评测,也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三) 关注产品披露信息,留意资金流向
根据信托公司定期披露的信息,查看资金投向是否与信托计划和投资范围中所约定的底层资产一一对应。
(四) 注意留存沟通证据
在面对信托机构销售人员/机构推介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在后续纠纷争议发生时,可作为证明金融机构存在过错的证据,具体如:通过电话录音、截屏保存聊天记录等方式保存相关沟通记录;在与销售人员面对面书面签约时,应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销售专区进行,确保销售专区配备的电子设备对销售签约全程录像录音;通过APP认购签约时,留意整个信托产品购买过程,确认认证、签署的文件名称,及时下载电子文件,通过录屏的形式记录签约过程。
(五)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
发现问题时,建议及时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做好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高效保护和主张自己的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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