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丨房费结算起争议,恶意差评成被告
未命名
2024年12月17日 23:06 2
佩玟
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评价
本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如果恶意对商家进行差评
损害商家市场信誉
法院怎样处理?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中旬,王某通过网上平台在线预订A酒店“标准大床房”房型,并于当日办理入住登记,两天后办理退房手续。入住次日王某得知当晚房费要提价,于当日下午到前台提出退房,A酒店同意退房,但要求从王某交纳的押金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延迟退房费,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后王某报警,警方到场后建议王某如果要退房则补交相应费用,或者续住,王某选择续住。当日,王某在上述平台A酒店的店铺页面发表评论,内容为A酒店环境差、卫生间漏水、前台服务人员态度恶劣、被子没及时更换、空调不制冷、无法晾衣服等负面评价,并附上房内照片和视频。此后,A酒店营业收入出现锐减情况。
A酒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删除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涉案评价,停止侵犯A酒店名誉权的行为,王某需向A酒店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10000元。
法院审理
监控视频显示,王某入住前后,A酒店均提供了相应的清洁服务。王某拍摄的照片无法证明是否漏水。前台监控视频显示,王某与前台服务人员交涉时,服务人员的语气平和,解释扣费规则时亦无不当之处。王某拍摄的视频显示其盖着被子,与空调不制冷的情况不符,庭审中王某也认可空调的制冷功能正常。关于晾衣问题,A酒店在顶楼设有公共晾衣处。
法院认为,王某在网络平台上的评论不符合客观事实,是其提出退房时被A酒店要求支付延时退房费而心怀不满,遂作出的恶意差评的行为,侵害了A酒店的名誉权。王某作出差评后,A酒店的营业收入确实受到一定影响,王某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酌定王某赔偿A酒店损失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在平台上发布的不当评价,在平台上A酒店店铺页面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A酒店损失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依据自己的体验对服务质量、购物体验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价。消费者的客观评价,是商家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
鹏法君提醒,消费者在行使评价的权利时,应当秉持客观的态度,不得虚构事实恶意差评,由此导致商家名誉受损的,可能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出于不满心理,故意编造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评价,对A酒店信誉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家如果遇到恶意差评,应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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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声明:本文转载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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