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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声明打假牟利性打假索赔,能否获支持?

未命名 2024年12月16日 08:20 2 依芃
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法院是否支持?日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的文大刚(化名)在网上一家食品日用品店下单购买16瓶国外的精选参片,共支付4925元。次日,地处柳州市城中区的日用品店向文大刚发货。文大刚收货后,向城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日用品店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49250元。 文大刚称,收到货后,他还没有拆封,就发现产品包装盒上没有标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日用品店无法提供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及进货票据,无法证明产品合法来源,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 日用品店辩称,店里原来只上架了10瓶参片,文大刚表示要16瓶,店方询问进货商确定有现货后,他就下单了16瓶。正常消费者收货后都是直接打开包裹,但文大刚收到货物时就开始录制视频取证,且他认为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后,没有联系网购平台和店家,而是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这些都证明他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购买。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文大刚夫妇在全国提起了几十件网购诉讼案件,均以“生活所需”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文大刚支付货款,日用品店寄出货物,双方之间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文大刚诉请日用品店退还货款4925元有事实依据。同时,文大刚应将其收到的产品返还日用品店。 关于文大刚诉请的十倍赔偿问题,城中区法院认为,日用品店仅为代购方,并非直接经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置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大刚多次以食品安全类问题进行诉讼索赔,逐利意图明显。遂判决:日用品店向文大刚退还货款,文大刚将16瓶参片退还日用品店;若文大刚无法退货,日用品店可扣除相应货款。 法官释法 本案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有中文标签是针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的规范,文大刚以涉案代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经销商联系方式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不符合规定。该案例具备了代购类案件的三个特征:一是文大刚明确知晓涉案产品是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二是日用品店没有明确证据证实其产品来源;三是文大刚为职业打假人。这三种情形下的代购案件不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 原标题:《牟利性打假索赔,能否获支持?》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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