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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未命名 2024年12月15日 17:45 2 赛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温岭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更好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温岭市重点产业和科创智创加快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和《台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企发〔202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宗旨。产业基金由温岭市政府主导设立,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聚焦共同富裕、碳达峰碳中和、创新驱动、数字经济、“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行动等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聚力标志性产业链打造、重大项目招引等重点工作。 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 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温岭市战略产业发展的高端机电和机械及配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激光产业、半导体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疗、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重大产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高技术服务、数字经济、高端人才引进、科技孵化等我市科创智创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市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三)资金来源和规模: 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2.清理整合有关产业财政专项资金; 3.财政间隙资金; 4.已投基金收益和依协议退出或到期收回基金; 5.其他资金。 产业基金总规模20亿元,首期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1亿元资金,后续根据基金项目投资需求调整基金规模并到位资金。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出资人及代出资人、基金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人、基金监管部门等。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一)基金管委会及职责。基金管委会成员实行“1+X”机制。“1”是指基金管委会固定人员,包括: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市金融工作中心主要负责人、市国投集团主要负责人。“X”是指根据项目类别临时增加的成员,包括:行业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落地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决定产业基金规模和增资方案,批准子基金管理制度,批准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和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 决策项目投入额度少于或等于5000万元,由基金管委会直接作出决策。决策项目投入额度超过5000万元,由基金管委会先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决策。 (二)出资人及代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温岭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集团”)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负责牵头拟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并对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重要政策拟定、基金规模增减、投资运作计划、绩效考核评价及奖励等重大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市国投集团主要职责: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和财政局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基金法人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指导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法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并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三)项目主管部门及职责。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金融工作中心等是战略类项目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是技术类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投资运作方案;负责召开项目论证会;负责提出本部门年度投资运作计划;负责对项目立项、投资、退出、投后重大事项管理进行审议决策,并提交基金管委会决定;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协助与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级产业基金对接合作。 因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可作为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的参照单位,市委宣传部可作为战略类项目的参照单位。 (四)基金法人主体及职责。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为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负责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与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级产业基金对接合作,引进其专项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等;负责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人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制订年度投资运作计划。 (五)基金管理人及职责。负责协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负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协助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对效益类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六)基金监管部门及职责。金融、国资、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三、投资模式和要求 (一)投资业务内容。产业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浙江省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投资运行计划。市国投集团应科学预计年度基金滚动可用额度,在此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投资运作计划。投资运作计划应包括基金年度滚动可用额度、投资规模等,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投资总体要求。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一般不超过2亿元,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政府方出资金额的1.2倍。 产业基金参与本省各级政府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我市产业基金出资和本省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不超基金规模的40%。 (四)“直接投资”模式。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的政府产业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五)“定向基金”模式。是指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特定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子基金。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六)“非定向基金”模式。是指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子基金。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 (七)科创子基金要求。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创业创新项目,授权市金控公司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子基金开展运作。科技创新子基金由产业基金100%出资,牵头项目管理部门为市科技局。 (八)基金管理人的选聘要求。产业基金及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四、投资管理程序 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制定运作方案、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一)政策性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1.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运作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退出程序等。 2.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公开征集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3.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论证会组成人员须由市财政局、市国投集团、项目直接相关部门等单位分管领导和资深专业人士、外部专家组成,其中资深专业人士、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含)。通过项目论证会后,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决策,可选择基金管理人参与旁听并给予专业建议,项目投资方案应提出项目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并形成书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决策,内部决策结果需经分管市领导审定。 5.审定的内部决策结果提交基金管委会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 6.市金控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 7.项目投资方案经基金管委员决定满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市金控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二)效益类项目投资管理程序。效益类项目可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市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前,应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益类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投后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可在运作方案中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 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五、基金退出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退出实施程序。对于政策性项目,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由基金管理人立项决策的效益类项目退出由市金控公司决策实施。 (二)退出价格执行。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项目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市政府批准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三)提前退出情形。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投资的,或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六、费用和收益分配 (一)管理费用。基金法人主体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1.投资于政策性项目的产业基金,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0.6%/年的比例支付。 2.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产业基金根据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二)收益分配。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项目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项目投资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市财政局对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国投集团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市财政局每年对产业基金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基金管委会。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八、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市金控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市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市金控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市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基金管理人督促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市金控公司通报项目投资情况,市金控公司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应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岭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二)与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依照国家、浙江省、台州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各类子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牵头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温政发31(关于印发温岭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头(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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