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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 | 清代西南边疆地区“汉奸”问题论述

未命名 2024年12月15日 13:23 3 素霏
摘要:在清代出现的“汉奸”一词,作为官方语言初指进入西南边疆地区的不法汉人,此后指称范围有所扩大,亦指损害国家利益的中国人。改土归流后,“汉奸”的不法行为造成西南边疆地区的动乱和汉夷矛盾的加剧,成为西南边疆地区函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防止汉奸产生和作恶的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清政府以汉夷隔绝为出发点,因而未能彻底解决汉奸问题,但其处理汉奸举措的得失也可为当今民族关系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清代;西南边疆;汉奸;危害;治策 自雍正朝在西南地区大规模改土归流起,“汉奸”问题就引起了清统治者的高度关注,在雍正朝大规模改流结束后,治理“汉奸”更取代治土人成为清统治者安定西南边疆的关键举措。要了解清政府的治边政策,对“汉奸”的研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学界对清代汉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鸦片战争后,对鸦片战争前汉奸的研究则较少,这一状况也导致学界对“汉奸”一词的产生和含义不能形成正确全面的认识。近年己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清代前期的汉奸问题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吴密的《清代官书文档所见汉奸一词指称及其变化》和《“汉奸”考辨》[1]两篇论文对汉奸一词的产生时间及在清代不同时期含义的演变作了梳理。方铁先生在其《西南边疆汉族的形成与历朝治边》[2]一文中指出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汉族移民的构成由此前的大姓为主转变为以落籍或流寓各地的百姓为主,“汉奸”相应成为清王朝治理西南边疆地区的重点。 本文在己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清实录》和雍正、乾隆两朝的奏折中的相关史料,探讨清代西南地区的“汉奸”问题的产生和演变过程,详细论述了汉奸在西南地区的危害,对清政府治理汉奸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一、清代西南边疆地区“汉奸”问题的产生和演变 “汉奸”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族或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利益的叛徒。”作为在被广泛使用的汉奸定义,这一界定忽略了汉奸一词的历史演变过程,并未能真正概括汉奸一词的全部内涵。只有对汉奸一词的产生过程进行研究,才能完整理解汉奸词语的内涵,客观分析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汉奸问题。 (一)西南边疆地区的“汉奸”现象于明代己显现 研究“汉奸”问题的产生和演变,首先就要明确“汉奸”词语的产生时间和背景。 汉奸一词究竟于何时产生,这一问题在学术界仍有争论。《古今汉语词典》[3]中以《玉照新志》第三卷所载的“桧既陷此,无以自存,乃日待于汉奸戚悟室之门”为例,来说明汉奸一词的产生时间,认为汉奸一词在宋代己出现。然而王柯经过对诸多版本的《玉照新志》进行考证后,证明该书中并无汉奸一词。[4]王柯认为汉奸一词最早出现于康熙中期,见于贵州巡抚田雯《黔书》中的记载:“苗盗之患,起于汉奸。或为之发纵指示于中,或为之补救弥缝于外,党援既植,心胆斯张,跋启飞扬而不可复制。当事者非畏贼而偷安,即养贼以自重,甚至勾为利,其事之坏,大抵然也。”[5]吴密经过进一步考证,提出汉奸一词最迟在明末产生。[6]崇祯四年闰四月,兵部尚书杨嗣昌上《酌采水西善后疏》,制定了处理贵州水西地区土司叛乱和仇杀的15条措施,第12条提到:“前件看得遐荒万里,未沾圣化,易动难静,自其恒态,而又有汉奸拨之,则鹿骇豕突,便难为端。”[7]可见关于汉奸一词产生的确切时间学界尚无定论,目前有据可考的最早时间为明末。 研究汉奸一词的产生时间,必须要把汉奸现象的出现和汉奸词语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分。虽然在提出的时间上有差异,但杨嗣昌的《酌采水西善后疏》和田雯的《黔书》中“汉奸”词语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在西南边疆地区挑唆夷民进行不法行为的汉人。此含义所涵盖的汉奸现象在明代己经显现,《明会典》中己有处置在边疆地区违法的汉人的律例,如“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8]“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报仇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9]这些法规证明了明代汉奸问题的严重性,其己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治理。 但汉奸一词在明代虽己出现,却只是极少量的见于大臣的奏折中,并未成为官方语言,也未被大量使用。在《明史》、《明实录》和《明会典》中均未出现“汉奸”一词。明朝是汉人建立的朝廷,出于对华夏文化与汉民族的自信和维护,应不愿使用“汉奸”这一从字面意义上有损汉人形象的词汇。 (二)“汉奸”一词自雍正朝起成为官方语言,指称范围也不断扩展和变化 直至清雍正朝,“汉奸”一词才在官方文书和档案中被大量使用并成为官方语言,一方面是由于清代进入西南边疆地区汉族移民的数量不断增加,使得有影响边疆安定行为的汉人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也由于清朝是满人建立的朝廷,因而不会对使用“汉奸”一词有太多禁忌。 《清实录》作为清代官修史书,资料大多来自上谕、朱批奏折、起居注和其他原始档案,可信度较高。对历朝《清实录》和《宣统政纪》中汉奸一词的出现次数和频率的统计,可全面了解汉奸一词在清代官方使用的情况。 1.从表中可见,“汉奸”一词在《清实录》中最早出现于雍正朝。 雍正朝在西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改土归流和开辟苗疆的举动,汉奸一词也随之被大量使用,而且使用范围完全是在西南地区。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的上谕中首先关注了汉奸主文在土司地区的危害:“然土司之敢于恣肆者,大率皆汉奸主文指使,或缘事犯法,避罪藏身;或积恶生奸,依势横行。此辈粗知文义,为之主文办事,助虐逞强,无所不至,诚可痛恨。嗣后督、抚、提、镇宜严饬所属土官,爱恤土民,毋得肆为残暴,毋得滥行科派。倘申饬之后,不改前非,一经发觉,土司参革,从重究拟;汉奸立置重典,切毋姑容宽纵,以副联子惠元元,遐迩一体之至意。”[10]在雍正朝改土归流的过程中,对处置汉奸极为重视,“汉奸”这一词的含义也有扩展。雍正四年贵州长寨仲苗阻建营业房一事平定后,鄂尔泰在审理主犯后指出“大抵抗拒建营之罪始于川贩,成于仲苗,而拨制于汉奸”。[11]雍正五年鄂尔泰再次上奏“查边境逞凶,莫如顽苗,而顽苗肆恶,专仗汉奸”。[12]这些奏折和上谕中所指称的“汉奸”是在西南边疆地区教唆土司和夷民作乱的汉人。 2.“汉奸”一词在乾隆、嘉庆和道光时期更频繁地出现在皇帝的上谕和西南地区各督抚大臣的奏折中,指称范围也有更大的扩展。 云贵总督张允随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上奏滇省有“土棍、汉奸,当未垦之时从未过问,一俟夷民力耕成熟,即出名报垦,告争不休”。[13]广西巡抚托庸在乾隆九年上奏广西西北苗民地方“内地汉奸,往往欺凌勒诈苗民,以致激成事端。据柳州府知府谭襄世等,查获贡生唐代荣、马玉彩,生员苗庭等,或假借公事,派诈苗猺,或包揽词讼,逞强武断。又革兵张上才、革役陶略、李老四、刘英等、潜入苗寨,勒诈扰累”。[14]这些奏折中的汉奸指的是通过非法途径侵占夷民财产、欺凌勒诈夷民的汉人这一层含义。 乾隆年间,安南常年内乱,一些中国人也潜入安南参加叛乱活动,广西巡抚杨锡绂上奏“拿获在安南附逆为匪之黄汉,及在内招人出安南为匪之周道南、抱重、亚项等,俟再有拿获汉奸,一并从重定拟”。[15]这一奏折中所指的“汉奸”是在藩属国为匪的中国人。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至四十六年间,缅人常年窜入普洱府和永昌府沿边土司地方烧杀掳掠,部分流寓缅甸的中国人也参与其中,或为缅方带路,或潜入内地打探消息,还有一些江楚商人和边境夷民私自贩卖货物至缅甸和购买缅甸货物,这些人也都被称为汉奸。 因而乾隆时期使用的“汉奸”一词除延续了雍正朝的含义外,又增加了两层含义:一是通过非法途径侵占夷民财产、欺凌勒诈夷民的汉人;二是协助藩属国损害中国利益的中国人,既有汉人,也有边疆少数民族。因而乾隆时期“汉奸”一词己不再局限于对汉人的指称,也指称损害国家利益的夷民。 嘉庆朝和道光年二十年前的“汉奸”主要指的是在西南边疆地区通过高利贷等途径盘剥夷民田地财产的汉人。贵州巡抚冯光熊在嘉庆四年提出安定苗民地方的关键举措是严禁“汉民重利盘剥”、“加利放债、算及锱铢”而危及夷民生计的行为。[16]御史杨殿邦在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也上奏云南边衅多因“沿边夷地,多有江广州黔客民在彼盘踞,大开烧锅,重利盘剥”。[17]因此道光二十年前的汉奸一词的使用范围仍主要是在边疆民族地区,指在云南、贵州、广西、海南和台湾地区教诱夷民作乱和重利盘剥夷民的汉人。 3.鸦片战争后“汉奸”一词在国内边疆地区的使用频率大为下降,主要用于指称与外国侵略者有关联的中国人。 汉奸一词在道光朝使用最为频繁。在道光二十年(公元1820年)前,汉奸一词出到了89次,主要还是用于指在西南地区影响边疆稳定的汉人。从道光二十年至二十二年,汉奸一词出现了243次,道光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出现了16次。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是汉奸一词使用频率最高的时期。道光帝痛批汉奸“弃中国父母坟墓,惟利是图”,为“天下忘本之人”,“如毒药蛇蝎”。[18]与外国人勾结贩卖鸦片、在外国船只上工作、教授外国人汉文、为贪利接济外国人水米及透露消息的沿海民人,都被称为汉奸。 咸丰年间的汉奸一词主要还是用于中外关系范畴。同治年间汉奸一词只出现一次,指的是参与甘肃回民起义的汉人。光绪年间汉奸也主要指与外国人勾结损坏国家利益的中国人,使用地区也从沿海扩展至云南、四川等地。 (三)清代“汉奸”词语的使用特点 通过对清代汉奸一词使用过程的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1)汉奸一词的使用范畴是从国内扩展至中外关系范畴。汉奸一词首先是在国内使用,而且主要是在中国西南边疆地区。鸦片战争后,汉奸一词则主要用于中外关系范畴。(2)汉奸并非专指汉人。乾隆朝时即己指称损害国家利益的夷民,鸦片战争期间的汉奸也不是特指汉人,而是指损害国家利益的中国人。(3)汉奸的危害有被夸大的成分。从国内范围看,统治者将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反抗斗争的根源都归于汉奸挑唆和盘剥,而不考虑统治阶级自身腐败因素的影响。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中,清政府也同样将失败的原因过度归结于汉奸。(4)汉奸一词有被滥用的倾向。除进入边疆地区放高利贷和欺诈夷民的汉人外,在边疆地区开发资源和从事贸易的汉人也多被称为汉奸,鸦片战争期间为外国人工作的水手和保姆等人也被称为汉奸,而不区分其行为是否真正有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清代汉奸的认定有很大的随意性,并非主要依据律法,而多是由皇帝按其主观意愿来认定。在作为清代基本法典的《大清律例》中,用来定罪汉奸的律例只有两条:一是“内地汉奸潜入粤东黎境放债盘剥者,无论多寡,即照私通土苗例,除实犯死罪外,俱问发边远充军,所放之债不必追偿。”[19]二是“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堩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田并勾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20]可见清代经法律认定的汉奸罪只有两种:一是在广东黎民聚集地区放高利贷,二是在台湾越过政府划定的番界,在生番地界内帮助番民偷渡和贩卖鸦片,这远不能涵盖《清实录》中所记载的汉奸行为。 对清代“汉奸”一词内涵演变的研究,证明了现代人所熟知的吴三桂从清代官方视角来看并不是汉奸,其所作所为也不在清朝皇帝认定的汉奸行为之列,因而其汉奸帽子是现代人用现代汉奸概念追溯其行为后而给其扣上的。由于史料的缺乏,本文研究的只是汉奸一词在官方的使用情况,而不能充分研究汉奸一词在民间的使用情况。汉奸一词或许在民间早己流行和使用,只是尚未成为官方语言。从清朝统治下的绝大多数汉人的立场出发,吴三桂投降清军,杀害永历皇帝,理所当然是汉族中的奸徒或败类,所以也不排除清代民间可能早己流行对吴三桂的汉奸称谓。 因此尽管汉奸一词产生的确切时间目前尚无定论,但汉奸一词在清雍正朝开始流行和大量使用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在对清代汉奸一词含义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重点研究雍正元年至道光二十年这一时段的汉奸危害和治策,并从治策的矛盾性中分析清代汉奸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 二、“汉奸”的危害 对汉奸的危害,雍正、乾隆、嘉庆和道光四位皇帝均有共同认识。雍正认为“朕思苗猺本属蠢然无知,其肆恶抗衡、扰害地方之处,俱系汉奸从中勾引”。[21]乾隆皇帝也认为夷民作乱的原因主要是“汛防兵卒,遇野蛮愚弱易欺,恣意凌虐,逼以人理之所不堪,汉奸从而勾结教诱,遂致啸聚荒箐”。[22]此后的嘉庆、道光两位皇帝在西南边疆地区发生动乱时,都首先要求查明有否汉奸参与并严惩。嘉庆帝指出:“夷民滋事,总由汉奸多方盘剥,并从中簸弄”。[23]道光帝也多次训谕大臣:历来夷民起衅“大率皆汉奸盘剥教唆,书吏勒收苛索所致”。[24]清代前期汉奸在西南地区产生的主要危害可归结为以下四方面: (一)充当主文把持土府事权,主使土司不法行为 进入土司地区的汉人中有一部分略通文字,能为土司代办与官府的文件来往事项,这些人为土司充当主文并把持了土府的决策权,成为土司叛乱的主使者。 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者乐甸土司因土民告发而主动提请改流,鄂尔泰奏明“该长官司刀联斗昏庸乖戾,受汉奸把目主使,为害地方,民夷怨恨”,[25]明确指出了汉奸把目是者乐甸土司作恶的主使。 在乌蒙和镇雄两土府的改土归流过程中,两土府的汉奸主文把持土府事权,相互勾结,唆使土府武力抗拒改流。乌蒙土府禄万钟年幼无知,所有土府之事皆听主文刘建隆主使。雍正四年,川陕总督岳仲琪请旨参革乌蒙土府禄万钟,提审土府,禄万钟母子本无抗拒言辞,后在主文刘建隆唆使下以“牌内止提达木一人,并无禄万钟、禄鼎坤等,且无革职摘印拘审字样”为借口而拒不赴审。[26]续乌蒙汉奸刘建隆、杨阿台在“镇雄之范掌案、纽纽巴”的协助下,带领夷兵“二千余人进攻鲁甸”,又派兵截杀投诚的禄万钟叔禄鼎坤,以坚定夷众反叛的决心。[27]在被官兵击溃后,刘建隆等带领土府禄万钟母子逃逸,将财物尽行搬走,并指使手下送信于镇雄土府陇庆侯联络共同投往四川。“而镇雄怙恶不悛,土府陇庆侯年才十五,皆由范掌案、纽纽巴等为之主使。”[28]在禄万钟逃窜后,“陇庆侯与其母禄氏同主文王之瑜、胡掌案、雷主文、周维藩、胡阿备、王票儿、王双庇等带领兵马多人先后脱逃”。范掌案、纽纽巴将禄万钟接到白水江后,将两土府由盐井渡送往四川筠连县。[29]两土府在四川投出,汉奸主文对“所有抗拒官兵、勾通作恶、唆使逃匿等情,皆历历供认”。[30] 除主使土司反对清政府的改土归流外,汉奸主文也是土司间相互仇杀的挑唆者。四川布政使李如兰在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上奏“川省西南一带土司,每因细事,同类残杀。虽各土司野性不驯,实系汉奸主文播弄”。[31] (二)教唆和策划土司及边界夷民的叛乱 除少数汉奸担任主文外,大部分汉奸充当了土司叛乱的策划者和教唆者的角色。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乌蒙土酋禄鼎坤的叛乱中,汉奸与禄鼎坤结为兄弟,参与叛乱,“代传木刻”,“屡经擒获”并严惩。[32]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云南孟连土目刀贺白在汉奸王斯盛等的挑唆下杀害被推举抚孤的土目刀派烈,挟制年幼待袭的土司刀派春。乾隆十六年,贵州大定府属悦服里土目安永兴病故,其弟安永甸为争承袭,贿赂大定府己革兵房书办龙世瑾,冒用头人王庆元之名赴大定协“捏造报呈”,称“滇省之东川、乌蒙、镇雄及黔省之威宁四夷府土目前来安葬。闻其来场者大则或带兵三千,小则带兵千余,鋡刀器械无人不备。土目姻亲甚多,所来目兵不至八九万人,亦有五六万人之多,兼之土目安思孝与安思仁素有仇隙,来场定必相杀,又现有安永甸控安永志霸业,亦必来场相斗”,企图挑动官府出兵而乘机窃取承袭权。此事经云贵总督硕色责成大定府知府查明真相而未得逞,但“流言传播,惊骇愚民”。[33]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临安府夷首高罗衣集众万余人,“抢掳江外土司地方,复率抢渡,窥视内地”,多名附从叛乱的汉奸获“伪封官职”,汉奸章喜被封为军师。[34] 在改土归流后的边疆地方,夷民的外出劫杀行为也多由汉奸教唆所致。[35]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川省越嶲厅属下夷民因“收成歉薄”而在汉奸唐添贵教唆下“抢捆汉民妇女,辗转售卖”。[36]道光十二年,越嶲厅土司马林为抵制改流与汉奸朱士陇、黄大五伙同滋事,挑唆附近野夷外出焚抢,并进攻清溪县城杀死官兵十多名。[37]道光十八年,“雷波马边厅等处穷夷,近因播种失时,潜至沿边一带,抢掠居民粮食牲畜”,官兵拿获多名汉奸并就地正法。[38] (三)参与藩属国家危害中国利益的活动 在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至五十三年缅甸和清政府长期的战争和对峙中,不少流寓缅甸的中国人参与了缅人对中国外边土司地区的焚掠活动。乾隆三十年,贼匪数千人进入普洱府车里地方,在“橄榄坝、整控、小猛仑等处扎营”并攻入猛笼,查明“贼众虽有数千,而勾引胁从厂棍、汉奸,亦多杂入其内”,从中拿获为缅匪充当奸细的猛腊摆夷一人,该夷人“随同莽匪到处放火抢掠”,并听令扮作缅甸僧人进入内地打探消息。[39]大理府民人施尚贤在赴缅甸孟艮地方贸易被俘后投靠缅人,被封为“喇鲊细利大头目”,跟随缅匪到普洱府土司地方“焚掠”,在被缅匪派入内地土司地方打探消息时被擒。[40]乾隆三十二年,清军大举进军缅甸,木邦夷人在汉奸的教唆下实行“坚壁清野之狡计”,将粮食全搬走。[41]另有腾越州籍民人尹士宾、李万全“久居阿瓦,为缅匪所信用,并受贼显职,为贼主谋,汉奸吴满大被缅匪任命领兵头人”。[42]腾越州民人番起云潜逃入木邦土司地方,充任如“内地小甲”的职务,乾隆四十二年在缅匪指使下回内地打探消息被拿获。[43] 在乾隆三十三年(公元1768年)颁布禁止内地商民赴缅贸易的禁令后,中缅贸易基本中断,新街、蛮暮等主要集市己无交易,只拿获两起较小的私贩案件,即乾隆三十五年查获私买缅盐的遮放夷民3人,[44]乾隆三十八年在陇川盘获雇佣脚夫企图将“丝布、针线、毡片”等货物私贩缅甸的“和顺、矣乐二乡民人尹德隆、刘应凤、李周林、许尔凤、黄得沛”等5人。[45]这些违反禁令的与缅甸贸易的夷民和汉民均被定为汉奸。 (四)重利盘剥和欺凌夷民,侵占夷民田地 乾隆年间汉奸在经济上侵犯夷民利益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假供争讼侵占夷人和土目的田地。张允随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上奏滇省“可辟之土、可垦之荒”经历任督臣劝谕后己“遍行开挖播种”,至乾隆年间“己鲜遗弃”,只有“山头地角不无零星未耕之处”,小民往往因担心不能承担粮课而不愿开垦,又加上有一群恶棍、汉奸在土地未开垦时从不过问,一旦夷民开为熟地后则出名报垦,与夷民争告诉讼,“愚夷畏怯,虽有零星可耕之土,亦任其荒芜而莫敢垦辟”。[46]改土归流后,汉民大量进入原土司辖地以租种土司和夷民田地为生,其中也有不法汉人妄图非法获得租佃土地的所有权。如云南镇雄州在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改土改流时“凡夷目田地俱免其变价,准令照旧招佃,收租纳粮,不使汉奸凯觑,夷情贴服”。改流十余年来,夷目感恩而安分守己,反有刁猾汉奸见夷目软弱而想骗取夷目田产,捏造假供词到官府报案,被查出后又使用至邻省呼冤的方法要挟云南省地方官员。[47]汉奸的这些假供争讼行为影响了荒地的开垦和夷民生活的稳定,并进一步影响到边疆地区的安定和发展。 除假供争讼外,嘉庆和道光年间汉奸侵害夷民利益的手段主要以更隐蔽的贸易手段为主。川、黔、粤各省流民“赴滇、黔租种苗人田地,与之贸易,诱以酒食衣锦,俾入不敷出,乃重利借与银两,将田典质,继而加价作抵,而苗人所与佃种之地,悉归客民、流民。至土司遇有互争案件,客民为之包揽词讼,借贷银两,皆以田土抵债”,[48]汉奸以这种带有欺骗性质的交易行为侵占夷民赖以为生的田地,影响了夷民的正常生活,夷民为夺回田地而进行的斗争也影响到周围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嘉庆七年(公元1802年),汉奸李逢春等在四川雷波“殴毙夷目,擅行焚杀”,川省猓夷为对抗而纠约生番在雷波等处焚抢。[49]嘉庆二十二年,卓秉恬奏明四川雷波一带夷民经常滋生事端的原因是“汉租夷地,日事盘剥,穷夷积怨”,“汉奸与熟夷兴讼,汉奸则贿通书差兵丁变乱曲直”。[50]“因江西湖广等处汉人,在夷地贸易,取利甚为刻苦”,高罗衣得以借夷民希望驱逐汉人的心理聚集万余人发动叛乱。[51] 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云南永北厅土目因“将地土典给汉民,被其盘剥”,聚集附近摆夷和猓猡千余人焚烧村寨,“杀伤种山汉民甚多。”[52]广西庆远等府因“土官往往典卖田产,久未撤归,遂至土官日贫,土民日刁,兼之汉奸从中主唆,控案纷繁”。[53]贵州兴义苗民因“汉奸盘剥”而“生计日益不支”。[54]川省越嶲厅熟夷地方因“田土悉给汉民耕种,久之汉民据为己有,夷民生计日蹙”,熟夷为抢回田地而在汉奸的教唆下四处焚杀滋事。[55] 汉奸危害形式的变化也是滇省汉夷对立关系进一步强化的表现。在改土归流过程中,汉奸如果从土司的立场出发还有帮助土司维系统治、抵制改流的作用,双方在一定程度上还有一致利益的话,则在改流后汉奸欺凌夷民和侵占夷民田地的危害行为中,汉奸与夷民之间己是完全的对立关系,汉奸成为影响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和边疆稳定的恶性因素。 三、治理对策 从追求西南连续地区稳定的立场出发,雍正、乾隆、嘉庆和道光四朝皇帝均支持对汉奸立重典以严惩,并制定了一系列预防汉奸产生和作恶的措施。 (一)严密缉拿,从重究拟 因汉奸危害极大,为绝奸究以防未来,历朝对拿获的汉奸均处于重刑。贵州长寨顽苗为阻建营房抗拒官兵一案内有“川棍李奇、杨世臣、汪子谦”及贵州武举厉绍远和州役黄应甲,以上人等均为汉奸,系“凶苗主谋”,全部依法处决。[56]鄂尔泰认为乌蒙、镇雄两府“汉奸、恶目人等恶贯己盈,自绝于天,不能见几于早,既己蹈苗民逆命之罪,岂能免防风后至之诛?故虽献上归印,难赎前愆”,只有将“两地汉奸、恶目人等尽法惩治”,“绝其根株”,才能彻底根除后患,[57]因此镇雄、乌蒙叛乱主文刘建隆、王之瑜和范绍淹均被依法处决。[58]在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乌蒙叛乱中,鄂尔泰“复严缉汉奸,密拿奸细,皆己屡经擒获,讯问确供,并得贼内情形,随皆袅示。”[59]汉奸龙世瑾为帮安永甸谋取承袭,“捏造谎词,呈请动发官兵”,乾隆帝亲自批示“若仅照寻常律例问拟,未足以示惩创而靖苗疆”,饬司道“将该犯从重究拟,以肃法纪。”[60]嘉庆年间参与叛乱的伪军师章喜则被处以凌迟之刑。[61] 对滋事脱逃汉奸的严密缉拿也是惩处汉奸的关键。孟连土目刀贺白在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主动赴威远投诚,被押往省城监禁,但参与滋事的汉奸仍“未免构扇”,经总督庆复下令,汉奸王斯盛等在乾隆五年被诱擒,孟连地方始“拔本塞源,可以永靖。”[62]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车里宣慰司土司刀绳武在汉奸的挑唆下带领手下土练与土舍刀太康攻斗而危害地方安定。道光帝谕云南督抚大臣等:“附和土司刀绳武之汉奸、夷奸,帮唆肇衅,情殊可恶。虽据截获王瀛等数犯解省审办,此外恐尚有悻逃法网,匿迹潜踪,必须密速访拿,从严究办”,通过对滋事汉奸的“密查严办”达到“以净根株”的目的。[63] (二)严格保甲制度,禁止汉民私往夷地 通过严格稽查而禁止汉民私入夷地是清政府清理汉奸的主要措施,保甲制度是这一措施的具体施行方式。 云贵总督鄂尔泰在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指出黔、粤、四川三省边界未设营汛之寨本只为苗民聚居之地,不许汉民居住,但汉人多以贸易为名进入苗寨与夷人杂处并勾结犯事。为解决这一问题,鄂尔泰提出两条具体对策:(1)奏请制定规约严行禁止汉民进入夷寨,并将规约普遍通告汉民和夷人,使“夷民毋得容留汉民,汉民毋得撞入”。(2)制定严格的保甲制度,要求“乡保、头人自应稽查地方,邻佑自应首告,使皆各有责成,违者并坐”。[64] 针对云南汉夷杂处、夷民居住分散和外省流民众多的情况,云贵总督爱必达和云南巡抚刘藻在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提出了因地制宜的详尽保甲制度:在市镇与汉人杂处的夷人“应一体编入保甲之内,毋庸分别”;“依山傍谷、自成村落”的夷民居住分散,经常迁徙,且语言不通,由原设的“火头、寨长、目老、叭目等”充任保长之职,由各头目编造人口清册送于州县,对“有出入往来,迁移增减”等“于册内随时填注,按季轮换,以备稽查”,“如夷人内窝藏来历不明之人,及容留汉奸潜匿者,许其赴官禀报,倘敢扶同狗隐,查出究革”;土司管辖之地的保甲由土司负责办理;沿边土司地方连接外域,不与内地一体编甲,令各土司自行稽查备造清册,并交所管知府处,每季出具“无容留匪类、汉奸及外夷窜入切实印甘各结”;对流动性较强的外省民人责成专人办理保甲,“厂地民人宜责成厂员稽查”,“盐井地方宜责成提举、大使”,“流寓客民宜责成客长管束”。[65]这一保甲制度充分体现了因地、因人而治的特点,对夷民和流民人口进行了充分稽查和有效管理。 为禁止中国人偷往缅甸贸易,乾隆三十三(公元1768年)至四十六年制定和实行了严格的盘查制度,在内地通往土司地方和沿边通道同时设卡稽查,尽可能杜绝“汉奸”的偷越行为。根据腾越州及永昌沿边一带绵亘千里、通往外域地方小路众多的情况,云贵总督彰宝在乾隆三十五年奏请只有在“内地综汇扼要之处再设总卡严行稽查,不许伊等前赴土司地方”才能有效禁止江楚客民私往缅甸贸易。[66]乾隆四十二年又准阿桂和李侍尧所奏,在永昌府至腾越州所需经过的潞江等处“特派员弁专司稽察,遇有江楚客商到关,即驱令北回。如有脱漏出口,查出严参。至向来久在近边居住之人,若忽令逐回,亦恐不无滋扰。请令照依内地保甲之例,但就现在各户编造名册,嗣后只许渐减,毋许增添,仍不时委员前往稽查。如此,则内地民人自可永杜越界之弊”。[67] 嘉庆帝在临安江外善后事宜的办理中要求“除旧住各户责令土司等严行稽查外,此后汉民不准私入夷地。贸易者亦发给腰牌,勒限回缴。如逾期不回,查拿治罪”,并要求云南省督抚官员“当行不以实,持之以久,以期绥安夷众,永靖边疆。”[68]因川省越嶲厅经常发生边衅,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实行了禁止汉人居留夷地的除汉奸措施:“凡住居夷地之汉民,即属善良,亦递回原籍。责成土司土舍,各谕所部,毋许容留一汉民。熟夷如有不遵,惟土司等是问。并饬营汛弁兵严加逻守,绝汉民潜入之路。”[69] (三)将稽查和捉拿汉奸列入土司与流官考成 为了保证保甲制度的有效实行,清统治者将保甲制度的实施效果与土司和流官的考成结合起来。 鄂尔泰在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奏请将拿禁汉奸一事列入对土司和流官的考成中,并制定了能提高土流官员捉拿汉奸积极性考成办法。旧的考成之法为“拿获川贩十五名,准予记录一次。”但川贩汉奸多分散藏匿于不同村寨,一次擒拿15人的标准较难达到,即使前后合计擒获川贩汉奸超过15人,但多为地方自行处理了结而不上报吏部,“故虽有鼓励之典,而踊跃效力之员甚少”。为改变这种状况,鄂尔泰提出了新的考成办法:“嗣后凡有擒获川贩汉奸,审明实有通同苗夷劫杀案件,每擒获一起,即加纪录一次,一切劫杀等事俱不得外结。有能告首川贩汉奸情实罪当者,其应加纪录之官,每获一人,赏出首人银五两,但不得挟仇射利,如虚,反坐。将不待三年,而川贩汉奸或可绝迹矣。”此考成之法获得雍正“甚合情理”的赞许。[70] 雍正朝的考成办法主要是侧重于对有功官员的奖励,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兵部又议定了对失职官员的惩处规定,“汉奸潜入土蛮地方,文武各官如失察者,该管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徇纵者,该管官革职,失察之上司降一级调用,兼辖之上司降一级留任,统辖之上司罚傣一年”。[71]乾隆皇帝对缉拿汉奸有功的流土官员也给予重赏,乾隆三十一年拿获汉奸施尚贤的土目杨虎、冶靖被赏给土千总职衔。[72] 嘉庆帝则主要强调了对沿边地方土司掌寨的考成,训示江外夷民责成土司掌寨严密稽查,因“土司掌寨耳目最近,著即责令该土司等督同村寨伙头、招坝等,仿照保甲之法,设立户口清册,取具连环保结。按季呈报州县官查核。如有窝留匪类,将该土司掌寨等分别斥革迁徙,以专责成”;沿江渡口“责令各土司掌寨等、派拨土练常川驻扎。如有汉奸匪徒私行越渡,立即拿报究办,倘有疏漏,查参重惩”。[73] (四)对土司聘用主文和延幕进行严格控制 针对“土司之敢于悠肆,大率皆汉奸主文指使”的情形,乾隆年间对土司延请主文和聘用土幕均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云南永北镇总兵马化正在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上奏:“滇南土司主文,多系外省流民,略识字句,假行商名色,出入夷方,巧言煽惑。一经延作主文,遂任其指使;及酿成事变,则脱然远飏。请延请主文,必先报该管官,择土著之行止端方者,取结转报督、抚。如果能辅导土司,六年地方无事,照有司衙门吏攒例,给予八品顶带,不则拿究。事起而飏,坐家属、邻右。庶责成专而奸萌戢”[74]此奏议经云贵总督庆复酌定为“凡所延主文及在署办事书识,将姓名开送管辖衙门,遇有更换,随时申报。如敢簸弄土司,滋扰地方者,立即严拏,照书役无文作弊例从重治罪。其有能秉公安静者,酌量奖励”的具体办法并在云南实行,乾隆十四年又下旨“川陕事同一体,请照此办理”。[75]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土司自由聘用主文的状况,要求土司聘用和更换主文必须报官府备案,并对主文功过的奖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马化正所提主文应从土著中选聘的建议并未被采纳,庆复所酌定奏议中对主文的奖惩力度也较马化正所奏为轻。 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又颁行有关土司聘用延幕的具体律例,从延幕任职资格、土官私聘延幕的处罚和延幕违法行为惩治三方面对土官聘用延幕进行了严格管理。官府从选用延幕环节即加以控制,从源头上消除了有犯罪行为的人担任土官延幕的机会,要求“凡土官延幕,将姓名年籍通知专辖州县,确加查验,人果端谨,实非流棍,加结通报,方准延人”。为确保聘用办法的切实施行,官府对土官私聘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若土官“私聘土幕,不通知州县查验”者,“照违令私罪律罚傣一年”;“若知系犯罪之人,私聘入幕,并延请复纵令犯法者,照职官窝匿罪人例革职。”“对土幕私就,饬令专辖州县严加驱除。如有教诱犯法,视其所犯之轻重,俱照匪徒教诱犯法加等例治罪。若败露潜逃,即行指拿重惩,以示警惕。”[76] (五)停止将遣犯安置于偏远夷民聚集地区 刑部于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议定将免死盗犯“分发云、贵、川、广极边烟瘴地方”,于乾隆二年又议定“嗣后九项遣犯,[77]有妻室子女者佥发宁古塔、黑龙江等处,给与披甲人为奴;如无妻、子之遣犯并其余各项遣犯人民,遵照乾隆元年定例,改发云、贵、川、广,分别极边、烟瘴与烟瘴稍轻地方安插”。因滇、黔两省地处极边且多为新定之地,“苗猓杂处,秉性凶顽,素非安分”,若再与遣发凶徒共居并处,难“保无暗行勾结,妄生事端”,随着遣犯数量的不断增加,夷汉勾结作乱的隐患也在增加,云南巡抚张允随据此在乾隆五年上疏,提出不再将九项内遣犯发往滇、黔两省。[78]这一奏议经刑部议定为九项遣犯“其查无妻室者,如系强盗免死及窝留强盗三人以上之犯,分发云、贵、川、广极边烟瘴地方。其余查无妻室,并别项遣犯之有妻室者,俱发云、贵、川、广烟瘴少轻地方”。[79]张允随将九项内遣犯停发滇、黔省的建议虽未被采纳,但刑部也参考张允随的建议而将九项遣犯根据罪名轻重而分别发遣于不同地方。 但随着大规模汉族移民进入云南边远山区,汉奸危害性也更多地显现出来。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刑部对云南可发放遣犯的地区有了明确限定,议定“曲靖府之宣威州,东川府之会泽县,昭通府之大关同知、鲁甸通判、镇雄、永善、恩安三州县,镇沅府并所属之威远同知、恩乐县,普洱府之思茅同知、宁洱县,顺宁府并所属之缅宁通判,丽江府并所属之中甸同知、维西通判,广南府之宝宁县,开化府之文山县,永昌府之腾越、保山二州县,暨永北府,以上二十二处,均以夷疆咨送刑部律例,馆编为定例之后,凡遇遣犯,概停分发。”[80]因此自乾隆二十三年始,所有遣犯,不论罪名轻重,一律停发云南边远夷民聚集地区,以防止内地遣犯教唆夷民叛乱。 (六)颁行保护夷民田地所有权和利益的措施 云南总督张允随较早指出“夷人别无生业,以田地为命,一旦欲夺其命,保无意外之虞”,[81]奏请通过“严禁豪强首争”以保护弱小夷民的利益,[82]对租佃后企图通过不法手段侵占夷人田地的佃户加以“惩创”,防止众多“外省流民佃种夷田者”再“群相效尤”。[83] 针对汉奸以欺诈盘剥手段侵占夷民田地的情况,道光年间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夷民利益和田地所有权的措施,主要是允许夷民赎回为抵债而典卖的田地、命令民人退还强占的夷地和禁止汉民继续承买夷地。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颁行了处理“汉苗交涉田土事件”的具体措施,下令对汉苗之间的田土交涉“查明实系盘剥准折,利过于本者,令苗人照原借之数赎回;其出价承买,如田浮于值,以汉民应得田土若干,划分执业,余田断还苗民耕种,俟备价取赎时,全归原户”。[84]道光十二年在处理广东和广西两省瑶匪滋事的善后事宜中,要求“民人侵占猺业者,查明退还”,[85]瑶民田地“从前售卖民人者,听其照旧执业,契限己满,仍准猺户备价收赎。嗣后猺人产业,只准与猺人互相买卖,不准民人契买,违者田产断归猺人执管,不追原价”。[86]道光十三年在川省越嶲厅夷乱平息后,为防止再生边衅而实行清划地界的办法,将该地汉民所种夷地“强占者勒令退给,佃种者饬予赎还。如垦荒己久,搭棚造屋,己成村落,未便迁移,应即断为汉界,毋许汉民再行进占”。[87]云贵总督阮元在道光十四年提出了四条流民租种苗田章程:“一,外省流民私佃苗田,应严明立禁。一,客户勾引流民,续入苗寨,应严行究办。一,近苗客户,不得续行当买苗产。一,续来流民,预宜盘诘递送,稽查游棍,以安苗境。”[88] 为禁止汉奸在田地交易案件中的争讼和包讼行为,道光帝也下令广西和广东两省“一切猺人词讼及民猺互控词讼,均责令就近审讯”,以防止书吏勒索和汉奸包讼;[89]云贵两省的“田土案件,如有汉人霸占苗业及夷苗诬控平民,务当公平听断,治以应得之罪,毋得任听胥役诈索,客民唆讼,以杜侵越而靖边陲”。[90] 四、结语 汉奸问题的发展演变反映了清代西南边疆地区汉夷地位的变化,由以前的夷强汉弱变为汉强夷弱,并相应导致清政府治边的重点由改土归流前的治土人转为整治汉奸。虽然清朝统治者为治理汉奸制定和施行了一系列相关措施和律法,但汉奸问题在雍、乾、嘉、道四朝一直延续,长期禁而不绝,这种状况与清代统治者的治边思想是密切相关的。清代统治者继承了中国传统的“守中治边”和“守法四夷”的治边思想,在边疆蛮夷地区主要实行羁縻治策,羁縻治策下重稳定轻发展的思想使得清朝统治者不可能实行彻底的根治汉奸之策。 随着汉族移民大量进入西南省份,各地腹里和城镇中心的土地基本己被开垦完毕,后续进入的移民开始向山区和边远地区转移,改土归流也为汉族移民进入边远地区提供了条件。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人民生活的根本依靠。汉族移民的大量进入造成了汉族移民与当地夷民之间争夺有限土地资源的矛盾和斗争。边疆地区的长期封闭状态造成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文化素质低,对外界了解较少。改土归流中对土司和夷民的镇压也增加了夷民对官府的畏惧心理,使得进入边疆地区的一些汉人有机会通过争讼、高利贷和欺诈等手段侵占少数民族人民的土地而引发夷民的动乱。 为了维护边疆稳定,汉族移民改变边疆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的行为多被清朝皇帝定为汉奸行为。从维护边疆稳定的立场出发,清政府没有因势利导的发挥汉族移民进入边远地区的积极作用,而是实行将汉夷分离的隔绝治策。为了杜绝汉奸而禁止汉民进入夷界和与夷民贸易的做法,使得边远地区经济落后和人民文化水平低的状况无法得到改变。 汉奸危害的持续与清政府在西南边疆实行的保守文教政策密切相关。虽然清政府在西南地区兴办学校和义学,但涉及面仍较小,作用有限,大量的苗猓均属“蠢然无知”,使汉人更容易对其欺骗和教唆。清政府中的一些督抚大臣己经看到了在夷人地区发展教育是根除汉奸的关键,广东按察使潘思榘在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提出在黎族地方设义学,“择本地贡生生员中、品学兼优之士教之,资以膏火。此同时有识字成诵者,量加奖劝,能文章应试者,许考试。则黎人薰沐教泽,愈知安分守法,土棍汉奸,末由欺诈”。[91]湖南巡抚开泰也在乾隆十四年提出“建学延师,设法奖励”是安定苗疆的关键治策。这些建议均遭到了乾隆皇帝驳斥,乾隆提出“各省苗民番蛮,均属化外,当因其俗,以不治治之”,反对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教育,认为“苗蛮正宜使其不知书文,惟地方官防御不严,致汉奸窜入其地,教之生非,于是有戕其同类,侵及边境之举。今若更令诵习诗书,凿其智巧,是非教之使为汉奸乎”。据此而认为解决汉奸问题的关键“唯在封疆大吏,知内外之辨,适轻重之宜,规其远大,示以威信。勿徇属员之请而冒昧生事,勿因细微之过而责望太深,固我疆围,绥怀异域,如是而己”。[92]可见乾隆皇帝仍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视为异域,认为边疆的作用主要是“固我疆围”,只需实行“治又相对不治”的绥怀政策即可,不必如内地一样深入统治和发展。而且发展教育只会让夷民因有知识而成为汉奸,所以只要通过实行严格的查禁汉奸政策来维持边疆的潘篱作用即可。清政府情愿让土司继续聘用延幕,而不愿通过发展教育培养土司自己办理文移事务的能力正是其文教保守政策的一个鲜明例证。 乾隆皇帝对边疆地区施行的羁縻政策在清代帝王中是具有代表性的,根据《清实录》所载,嘉庆时期未再有以在苗猓地区发展教育为解决汉奸问题对策的奏议,道光年间也只在广西贺县猺匪之乱平息后,根据“猺人性多愚拙,易于煽惑”的情况,“著就各沖设立义塾,于附近绅矜中择延品端学正之士,以四子等书训课猺童”,“数年之后,果能读书向义,酌量奏明,设立猺童学额”。[93]可见道光皇帝虽同意在贺县设立义学,但对设立义学产生的效果仍是持谨慎态度。 清政府将禁止汉民私入夷地作为治理汉奸的主要对策,为维护边疆的稳定而不愿彻底清厘汉奸。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金川之役后,乾隆在分析汉奸的危害时指出“凡诸蛮启衅,多由伊等煽诱而成”,但又担心彻底清查汉奸使土司惊惧,汉奸为求生而更多滋事,因而反对地方官想借机廓清汉奸的行动,认为“番酋无所知识,不免闻风疑惧。而汉奸往来日多,己成锢习,一旦俾无所容,亦必借藉端挑构,恐三五年后又复不宁。是以除奸而反以长奸。欲息事而反以滋事”,所以防范汉奸的对策应是在番地“严其疆域,或稽其出入。随时留心设法整理,于休养抚字之中寓防微杜渐之意,使番民相安,萌蘖不作,斯为国家久远之计也。”[94] 边疆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少数民族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是解决汉奸问题的根本对策。清代统治者实行的解决汉奸问题的政策实为舍本逐末,统治者为追求边疆的稳定而推行的愚民政策使得“汉奸”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禁止汉民私入夷地和禁止汉夷贸易的政策,虽然有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和维护边疆稳定的作用,却也使西南边疆地区更封闭落后。 在鸦片战争爆发后,中外矛盾的激化使国内矛盾退居次要地位,“汉奸”一词的指称也发生了重要变化,由主要指称通过违法手段危害少数民族利益的汉人和危害国家利益的中国人转为指称出卖国家利益的中国人,但矛盾的转移并不等于矛盾的消除和解决,也不表明西南地区汉夷对立关系的结束。以史为鉴,清政府解决汉奸问题的得失对当今民族关系的处理也有一定借鉴作用。 按:作者黄梅,女,云南砚山人,文山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西南边疆史。原文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2期。图片来源,网络。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 责任编辑:刘碧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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