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律咨询公司能否依律师诉讼代理标准收费?
未命名
2024年12月14日 07:08 3
柔莎
以下文章来源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韶关中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民法典公益宣传片
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后,
张某找到韶关某法律咨询公司,
聘其帮助处理相关诉讼业务,
但张某事后却被该公司要求
支付高昂的法律服务费。
2019年3月底,张某委托韶关某法律咨询公司为其进行法律服务代理时,与之签订《法律服务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如张某获得的赔偿款超过15万元,超过部分将作为法律服务费支付给该法律咨询公司。
随后,该法律咨询公司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安排工作人员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助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给张某27万余元。在收到赔偿款后,法律咨询公司要求张某按约向其支付12万元代理费,但张某细想,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按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的条件,无权按上述合同主张代理费,并拒绝支付。双方就此协商未果,诉至武江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咨询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其经营范围为“提供解答法律询问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等”。该法律咨询公司从事的仅是法律询问服务,却按律师诉讼代理业务标准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的收取服务代理费条款属无效条款,该法律咨询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张某支付服务代理费,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该法律咨询公司为张某的赔偿事宜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该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1万元。
法官介绍,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中指出,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另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中也明确指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于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有利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而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盈利,且其在受委托范围、办案权利等方面均与律师代理存在较大差异,故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服务时也应谨慎考虑,注意区分此中区别。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法律咨询公司能否依律师诉讼代理标准收费?》
阅读原文
相关文章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