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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

未命名 2024年12月14日 00:58 2 玲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2020年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及时消除疫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应对、依法防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群防群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鼠疫疫情的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区、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肺鼠疫病例在呼和浩特市或者包头市政府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3)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肺鼠疫病例在除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以外的盟市政府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3)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1)距盟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周边25km范围内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 (2)腺鼠疫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1.5.5  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 (1)从宿主动物或媒介蚤类中检出鼠疫菌; (2)宿主动物或媒介蚤类中核酸检测阳性,同时抗原检测阳性; (3)按照《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 16883—1997)》的规定,通过间接血凝试验查出阳性抗体,并达到动物鼠疫现疫流行的判定标准; (4)在疫源检索过程中,在非已知的鼠疫疫源地检出间接血凝试验抗体阳性血清。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鼠疫防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鼠疫防控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2.1.1  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席担任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兼任,成员由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对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必要时,指挥部可集中办公。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外事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医保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爱卫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 2.1.2  盟市和旗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 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政府分管卫生健康、林草、公安、交通运输等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 2.2  职责分工 2.2.1  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落实防控资金和协调物资保障,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疫情防控策略;确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组建自治区级各类防控专家组,为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全区鼠疫疫情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按照鼠疫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置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积极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协助职能部门做好鼠疫应急处置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疫情的关注及协助接待国际组织的考察事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关于鼠疫疫情处置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疫区卫生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依法发布鼠疫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鼠疫控制工作发展规划;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向疫区提供用于紧急疫情处理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自治区教育厅:对在校学生、教职工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自治区科技厅:加强鼠疫防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对鼠疫防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力度。 自治区公安厅: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做好鼠疫防控及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自治区民政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自治区内具备生产资质的工业企业,生产防疫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及消杀用品等物资,自治区内产能不能满足需求时,及时协调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新建或转产,保障全区物资储备和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需求;配合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做好通讯保障。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做好鼠疫疫区家畜的动物鼠疫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农区采取灭鼠措施,降低鼠密度。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草原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游客的鼠疫防治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和普及鼠疫防控“三不三报”,切实提高以上人群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鼠疫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有人间鼠疫疫情发生时,要落实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做好疫情报告、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鼠疫宿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有关畜产品经营者做好自律管理。 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鼠疫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对草原地区采取灭鼠措施,降低鼠密度。 自治区医保局:制定鼠疫疫情防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完成营区内的鼠疫疫情处置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自治区爱卫会:负责开展城市的保护性灭鼠灭蚤工作,发动群众广泛开展清洁家园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做好城乡垃圾治理及厕所、污水的处理工作。 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鼠疫防控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专项募捐和人道救助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备、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2  盟市和旗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参照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认真做好鼠疫防控应急有关工作。 2.2.3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相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责按照2.2.1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鼠疫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鼠疫应急预案;落实防控资金,组织开展对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等;组织开展鼠疫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防控物资储备;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2.2.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职责 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做好动物鼠疫的监测工作,发现动物间疫情后,及时进行预警,并对疫点及时进行处理;当发生人间疫情后,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情况。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按程序上报实验室检测结果。 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鼠疫菌的最终复判、人间鼠疫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复核。 2.2.5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负责人间鼠疫的监测、发现、报告,开展标本采集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做好院内感染的防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鼠疫患者的筛查、报告、隔离、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鼠疫的集中救治;做好本机构医务人员相关诊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落实消毒、医院感染管理和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置;做好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做好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 2.2.6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鼠疫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7  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的职责 按照2.2.1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鼠疫专家咨询组 2.3.1  鼠疫专家咨询组组成 当发生人间疫情,启动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时,须成立鼠疫专家咨询组。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家担任自治区鼠疫专家咨询组组长。成员由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牧厅、林草局、爱卫会办公室,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第四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及高等院校等相关专家组成。当发生动物鼠疫疫情时,视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专家组。 2.3.2  鼠疫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组依据疫情情况向鼠疫应急指挥部提出鼠疫防控及应急处置的各项意见和建议,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3  监测与预警 3.1  鼠疫监测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旗县(市、区)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1  监测体系 建立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制定《全区鼠疫监测方案》。各鼠疫疫源及监测地区按照《全区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设国家级鼠疫监测点的地区,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3.1.2  监测经费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鼠疫疫情监测所必要的经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测工作日常运行经费。 3.2  鼠疫预警发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监测点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分型、预警级别、警示事件、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2.1  预警发布单位 按照国家、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鼠疫疫情预警的分级,及时发布和调整预警信息。Ⅰ级预警:国家卫生健康委;Ⅱ级预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Ⅲ级预警:盟市卫生健康委;Ⅳ级预警: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 3.2.2  预警分级 Ⅰ级预警: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时启动Ⅰ级预警。 Ⅱ级预警:发生较大鼠疫疫情(Ⅲ级)时启动Ⅱ级预警。 Ⅲ级预警:发生一般鼠疫疫情(Ⅳ级)时启动Ⅲ级预警。 Ⅳ级预警:发生动物鼠疫疫情(Ⅴ级)时启动Ⅳ级预警。 3.2.3  发布对象 Ⅰ级预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发布对象。 Ⅱ级预警: (1)向全区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省级联防组织和毗邻省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见附件);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Ⅲ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盟市所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盟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疫情发生地盟市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盟市间联防组织和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Ⅳ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2)向旗县(市、区)间联防组织或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3)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4)同时报送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3.2.4  发布时间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 3.2.5  发布形式 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  疫情发现、确诊和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区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4.1.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  人间病例发现、确诊和报告 4.2.1  病例的发现 在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鼠疫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应注意询问发病前是否去过鼠疫疫区,是否曾接触过病死鼠或其他野生动物,有无剥食野兔、旱獭等情况。凡诊断不明,且有下列症状之一的病人,均作为疑似鼠疫病人报告: (1)高热且意识不清的病人; (2)无外伤感染淋巴结肿大且伴剧烈疼痛和高热的病人; (3)高热并伴有咳嗽、胸痛、咳血的病人; (4)高热并伴有皮肤水泡或溃疡的病人。 4.2.1.1  在鼠疫疫区、历史疫区、疑似鼠疫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病程极短,急剧死亡者,应作为急死病人上报。 4.2.1.2  医疗机构负责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相关检测。 4.2.2  病例确认 所有鼠疫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需经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经专家组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4.2.3  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后,立即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在判定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直至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4.3  动物鼠疫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4.3.1  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鼠疫菌株复判与鉴定,根据情况可以授权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承担辖区内核酸阳性标本及血清阳性标本的复判。 4.3.2  动物间疫情的报告 监测点监测到动物鼠疫发生后,立即上报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城镇须在6小时内,在苏木乡镇、嘎查村须在1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应急处理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旗县(市、区)、盟市和自治区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1.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或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由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布Ⅳ级预警。 5.1.2  及时规范进行疫情处理。原则上,根据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的疫源地类型、流行强度,与城镇、居民点、交通要道、重要地区、旅游景点等的距离,以及宿主动物的生态特点等,因地制宜确定处理范围,并按要求对疫点迅速开展灭鼠、灭蚤处理,达到无鼠、无洞、无蚤的标准。 5.1.3  加大动物间鼠疫监测力度。以疫点为中心继续扩大检索范围,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对所获得材料“应检尽检”,提升实验室检验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升检验质量。 5.1.4  开展灭鼠灭蚤工作。林草、农牧部门以及爱国卫生机构要组织做好草原、农区、城市的保护性灭鼠灭蚤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控优势,动员草场、土地承包人、城乡居民等群众积极参与,专群结合,扩大灭鼠灭蚤范围,增加频度和深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做好灭鼠前后的鼠密度和鼠害调查,为科学灭鼠和效果评价提供依据。疫源地范围内各野外施工地、工矿企业、旅游景点及军事区域,在相关业务的指导下做好责任范围及周边的灭鼠灭蚤工作。 5.1.5  开展鼠疫疫情风险评估。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开展本地区发生人间鼠疫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密切关注鼠疫疫情动态,重点关注疫源地内大型野外施工项目,并提出相应防控措施。 5.1.6  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加大鼠疫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宣传“三不三报”。鼠疫疫源地及其毗邻地区要重点强化对农牧民、野外作业人员、游客等群体的健康行为干预,切实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5.1.7  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鼠疫防治相关知识的培训,重点培训人间鼠疫的识别、诊断治疗、疫情报告、应急预案实施、院内感染控制等知识,提高医务人员鼠疫的防治意识和诊疗能力,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就地治疗。 5.1.8  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病人排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管理,建立鼠疫患者排查和报告责任制,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采取就地隔离措施,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严禁私自留诊或拒诊。 5.1.9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开展本地区发生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疫情风险评估工作,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2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2.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或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般疫情(Ⅳ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由盟市卫生健康委发布Ⅲ级预警。旗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2.2  全力救治患者。坚持“就近、就地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将患者用负压救护车转至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鼠疫诊疗方案》开展救治,提高收治率,降低病死率。 5.2.3  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医疗机构要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预防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规范预检分诊,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病房)的院感控制。对鼠疫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鼠疫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5.2.4  及时开展疫点疫区处理。严格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进行疫点疫区处理。原则上以鼠疫患者、疑似患者或鼠疫尸体所在住所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划定为隔离圈,如一个庭院、一栋房子等。牧区可将一顶帐篷或相连的几顶帐篷划为隔离圈。患者(或尸体)发生在城镇社区时,可将其中一栋楼房或患者(或尸体)所在的一个独立单元划定为隔离圈。病患转运后,开展对隔离圈的消毒处置等工作,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指导。 5.2.5  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鼠疫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当按照《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登记,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盟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开展传染源的追溯调查。 5.2.6  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发热、咳嗽、咳血、淋巴结肿大等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9天。 5.2.7  预防性投药。对于鼠疫患者的直接接触者、被疫区跳蚤叮咬者、接触染疫动物分泌物和血液者以及实验室操作发生失误时,可进行鼠疫预防性治疗。 5.2.8  全面管控野生动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外,一律禁止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加强野外巡护看守工作。从严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的隔离、清洁、卫生消毒、监测检疫和疫病防范等工作,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密切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5.2.9  加强嘎查村(社区)管控。发挥嘎查村(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以下综合性防控措施: (1)组织动员。嘎查村(社区)要建立鼠疫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干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嘎查村(社区)、自然村(居民小区)、家庭实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鼠疫防控知识宣传,重点宣传“三不三报”,使群众充分了解鼠疫防控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出行(尤其是野外),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 (3)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咳嗽、胸痛、高热、淋巴结肿大(疼痛)等症状的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疑似鼠疫病人到定点医院就诊。 (4)环境卫生治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嘎查村(社区)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蚤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5)物资准备。嘎查村(社区)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灭鼠灭蚤药、体温计、消毒用品等。 5.2.10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5.1.9做好动物间鼠疫防控等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3.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较大疫情(Ⅲ级)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Ⅱ级预警。盟市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3.2  依法进行疫区封锁。对划定为疫区的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等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5.3.3  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1)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火车、汽车、飞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因地制宜进行通风、消毒,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鼠疫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输入和输出。 (2)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加强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管理,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5.3.4  加强摸排和管控重点人群。切实防止鼠疫疫情的输入和扩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综合手段,加强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挨门逐户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地域全覆盖、无死角,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10天内有疫点及周边地区旅行史,或到过动物鼠疫疫点的居民,要追踪到人、登记造册、上门观察,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3.5  加强重点单位、场所疫情防控。医院、企业、学校、车站、机场、码头、商场、超市、养老机构、福利机构以及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和场所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严格通风、消毒和健康监测,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 5.3.6  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疾控、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灭鼠灭蚤、消毒等工作。自治区和盟市要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处置、患者救治、院感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要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地区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5.3.7  强化物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动态掌握物资需求和生产、流通、库存运输及资源保障,组织各类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做好生产保障;要做好应急运输力和通行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要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服从国务院应对鼠疫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调度,优先满足防控一线(含口岸防控一线)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5.3.8  强化费用保障。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确诊和疑似鼠疫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5.3.9  强化疫情报告。各地区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解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 5.3.10  全力救治患者。按照“就近、就地治疗”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患者用负压救护车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救治,把全区的专家集中起来实行“一人一案一班”,有效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同时,组建一线专家组,直接参与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必要时请北京等地专家支援。组建备用专家组,加强培训,随时准备参加疫情防控。根据疫情进展,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由盟市确定多家医疗机构作为后备医院,做好接诊患者的准备。关心医务人员,实行最严格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5.3.11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5.1.9及5.2.3-5.2.9条款做好动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预防性投药、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处置等工作。 5.4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4.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大疫情(Ⅱ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4.2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建议和疫情处置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必要时,请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给予紧急支援。 5.4.3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5.4.4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控策略,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 5.4.5  强化疫区管理。启动疫区封锁,依法对划定的疫区实行严格的封锁措施,按规范做好疫区处置,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所有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暂时停产、停工,学校、幼儿园停课。涉及防控所需和居民生活必需品要在严格有效防护下生产和运营。 5.4.6  全力救治患者。在5.3.10条款的基础上,根据疫情进展,启动定点后备医院,将备用专家组扩编到一线专家组,深入到各地区处置疫情和救治患者。强化医务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患者救治、院感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全员能上岗、人人能应急。发挥专家组的作用,随时开展会诊会商。 5.4.7  确保重要物资供应。要坚决服从疫情防控物资全区统一管理和调拨,打破地区分割,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及时调配。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囤积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要指定部门统一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物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采取强有力措施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争取实现满负荷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大产能、增加供给。高度重视“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建设,迅速组织粮油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尽快复工复产,确保粮食、肉食、蔬菜等必需生活物资充足供应。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超、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一时间处置恐慌性抢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 5.4.8  强化运力调度。科学分析研判疫情形势和防控需要,注意避免交通管制过当举措。按照“一断三不断”(“一断”是阻断疫情传播的渠道,人员交通原则上停止;“三不断”是指公路交通不断、应急绿色通道不断、群众生活物资交通不断)和“三不一优先”(不停产、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原则,加强各类运力调度,合理统筹做好交通管控和疏导,确保医疗防护和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物资运输畅通。 5.4.9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舆论引导,紧盯疫情防控重要节点,宣传防控工作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解疑释惑渠道,澄清不实传言,消除恐慌情绪,宣传感人事迹,树立正面典型,坚定全社会的决心和信心。各级政法部门要及时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涉疫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迅速有效疏导化解,防止矛盾风险汇聚叠加。加大对药店、商场及机场、车站等重点场所的巡逻防控力度,严防各类重大案事件发生。全力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依法严厉予以打击。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4.10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5.1.9、5.2.2-5.2.9以及5.3.2-5.3.10条款做好动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预防性投药、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等工作。 5.5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应急响应并发布Ⅰ级预警后,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迅速开展和认真落实各项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6   严防病例向外输出 在鼠疫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十二不准”措施,坚决杜绝鼠疫患者远距离转移,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具体情形如下: (1)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淋巴结肿胀(疼痛)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 (2)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急起高热、白细胞剧增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3)不准有不明原因急性淋巴结炎、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4)不准有不明原因重度毒血症、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5)不准有不明原因咳嗽、胸痛、咳痰带血、咯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6)不准有不明原因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不准有不明原因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8)不准有不明原因皮肤剧痛性红色丘疹,形成血性水疱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9)不准有不明原因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浑浊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0)不准有发病前10天到过动物鼠疫流行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1)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来自鼠疫疫区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2)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具有(1)-(9)临床特征的病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  鼠疫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 7.1.1  按照本预案要求,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盟市卫生健康委或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和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由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或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7.1.2  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军事、航天基地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做出确认应急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7.2  鼠疫应急响应的终止 人间鼠疫疫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 动物鼠疫疫区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在牧区发现疫鼠、疫蚤时,处理范围应以疫点为中心,进行彻底灭蚤灭鼠,将预警作为前置条件,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盟市级专业机构验收后达到无鼠、无洞、无蚤的标准。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终止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7.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动物间鼠疫疫情(Ⅴ级),由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3.2  评估主要内容 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人才培养,深化内部改革,提升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尽快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为鼠疫防控工作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持。 加强旗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提升鼠疫野外监测实验室能力,所有旗县级鼠防专业机构要具备开展核酸检测能力,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检测设备和人员技术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同时要不断强化实验室管理制度规章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 由于鼠疫防控工作的重点在偏僻、贫困地区,工作苦任务重。鼠疫属于高致病烈性传染病,鼠防人员又面临生物安全的高度威胁,各地区应保证鼠疫防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同时在职称聘任上予以倾斜。 8.2  加强动物间及人间鼠疫监测 完善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极开展动物间鼠疫监测工作。逐步推广应用无人机开展疫源地踏查,开展鼠疫核酸检测等新技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门、急诊及发热门诊的管理,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人间鼠疫监测的“哨点”作用,加强发热患者排查和报告,提高医务人员识别鼠疫患者的意识和能力。 8.3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规范鼠疫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防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技术储备,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各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4  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鼠疫疫情的应急准备,提高救治能力。各地区鼠疫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开展鼠疫病原快速筛查的能力,完善临床救治应对机制,规范院内感染防护流程,改造和建设负压病房和负压实验室,配备一定设施设备,使其具备高水平的综合救治能力和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真正做到鼠疫病例就近、就地治疗。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建立发热患者排查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与医务人员签订责任状,逐层压实责任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 8.5  强化医防结合的工作机制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要建立鼠疫医防结合的紧密协作模式,加强疾控、医疗与卫生监督机构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疾控机构要及时将预警信息发布至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开展鼠疫防治相关知识与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作为,开展人间鼠疫主动监测。要设置本单位人间鼠疫监测员,搭建与疾控机构的互联互通桥梁,实时掌握该地区动物间鼠疫疫情动态,发现疑似鼠疫病例时要按规定及时通报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要给予人间鼠疫监测员一定的绩效奖励。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鼠疫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细落实。 8.6  强化各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完善重大疾病防治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职能,并按职责职能主动研究鼠疫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与本单位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8.7  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以嘎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全面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将鼠疫防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单位,做到精准到旗县(市、区)、管理到嘎查村(社区)、落实到户(单元),同时落实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8.8  加强健康宣传教育 加大鼠疫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鼠疫防治知识知晓率。积极开展舆情监测,及时组织专家对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澄清网上不实信息,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对疫源地区居民和流动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宣传“三不三报”(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报告病死老鼠、旱獭,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8.9  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持续加强执法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四级监督执法机构,明确职能职责,配足监督执法人员,配齐监督执法设备,加强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8.10  实施表彰奖励 疫情处理结束后,应对鼠疫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9  附  则 9.1  预案的制定修订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并根据鼠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9.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执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省级间鼠疫联防单位       附件 内蒙古省级间鼠疫联防单位 一、北方九省(市、区)鼠疫联防 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 二、五省(区)长爪沙鼠鼠疫联防 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三、四省(区)达乌尔黄鼠鼠疫联防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 四、八省(区)旱獭疫源地鼠疫联防 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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