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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中小学生,河北省最新通知!

未命名 2024年12月12日 21:38 1 影莉

3月31日

河北省教育厅发布

《关于做好2023年

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位学生和家长朋友们

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确保2023年全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安全、平稳、顺利举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202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202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由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成,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道德与法治(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2023年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道德与法治、历史两门学科)、体育,总分630分。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分值和组织方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道德与法治45分(其中民族团结进步教育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道德与法治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道德、法律和国情的教学内容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教育部组织编写的中小学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中华民族大团结(供初中使用)》(戢广南主编,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形式。根据各学科课程特点,分类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形式。各科考试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其中,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非选择题要求考生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上。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抄袭或相互借阅教科书。

(3)考试时间。河北省202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

(4)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的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工学校使用同一套试卷。

2.体育考试满分30分

考试办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中的附件10进行。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于2023年5月底前进行。

二、严格规范升学考试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

(一)严肃成绩发布纪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成绩发布的有关要求,不得向初中学校提供成绩;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各县(市、区)及所属初中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不得以中考成绩对各县(市、区)及初中学校进行排名排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各县(市、区)及初中学校进行中考表彰奖励;不得以中考成绩为标准奖惩局长、校长、教师等。初中学校不得宣传中考分数、中考排名、中考“状元”、中考升学率等,不得在校内外任何位置摆放、悬挂、张贴关于中考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不得在学校官网等网站发布本校中考分数、中考排名、中考“状元”、中考升学率等信息。

(二)认真规范新闻报道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协调当地宣传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网络媒体,增强中考政策宣传的主动性,加强对考生的信息服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

三、保障特殊群体平等考试升学权利

(一)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权利

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保障随迁子女平等考试升学权利

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妥善做好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随迁子女中考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或户籍地平等参加中考和升学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全面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中小学考试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需要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省中考收费政策,严禁以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冀教基〔2021〕20号)等文件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要求或默许学生提前毕业离校。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文件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冀公办发〔2018〕97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冀应急〔2019〕30号)、《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23〕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不得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通过学校官网、校园公示栏、当地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市将本地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于6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四)严格报名资格审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中考报名条件,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报考地户籍或初中学籍(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在校生和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学生不得报考。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对照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户籍、学籍、学历等信息及其他报考资格材料,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严禁同一考生多处报名。

(五)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各项配套制度

各市要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

为维护广大考生利益,雄安新区2023年中考考务工作保持原有体制不变,继续在保定市教育局和保定市教育考试院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8〕24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通知》(冀教基〔2022〕12号)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23年3月31日

日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

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意见的通告

一起来看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本着便于执行和部门间政策协调一致的原则,我委对《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细化。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价格处),邮编050051。

传真请发至:(0311)88600011(工作时间内),88600045(值班时间)。

电子邮件请发至:hbsfwjgcjy@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取得办学许可、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发改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制定培训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培训机构在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行政、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条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学科类校外培训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外培训收费政策和培训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对收费政策开展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培训费标准分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两类。线上培训不分班型,线下培训按班型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

培训课时费以标准课程时长为单位核定。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第六条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课件研发)、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严格审核成本。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

第七条培训费按标准课时计收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第八条参加培训的学生因故申请退学,培训费退费按照双方依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相关退费规定执行。

第九条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培训机构要于每年6月底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及上一年度收入 、成本、利润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培训机构要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高中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XXX日起执行。

唐山你好 (tangshan_n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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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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