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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刑”何时能彻底废止

未命名 2024年12月11日 17:01 3 柔莎
日前,在湖南某集团公司足球场上,武警荷枪实弹,约6000名娄底市民被组织围观一场特别的“运动”——公审公判。“把犯罪嫌疑人押上来!”主持人在麦克风前宣告。32名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和刚被判盗窃罪的20名罪犯被押上了足球场看台,站成一排,而后被押上汽车游街示众——请不要误会,这不是电影或电视中的镜头,而是《南方周末》报道的一篇新闻的开头部分。看了此情此景,让人一头雾水,顿生不知今夕何夕之感。 眼下搞公审公判的并非个例。就在娄底市刚刚搞完公捕和公审的第三天,湘潭市为了迎接湖南省运动会,对53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审公判示众。7月7日,武汉市某派出所在街道贴大字报公布嫖客和卖淫女的名字等个人信息。据新闻资料显示,2010年,还有山东青岛、陕西临潼、四川阆中等地进行了公审公判。 为什么要搞公审公判?这是沿用极左思想泛滥年代的习惯做法。某些人有那么一种观念,认为公审公判可以震慑犯罪。其实,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这种思维定式早该打破了,这种陈旧的观念早该摈弃了。有多名法律学者指出,公捕公判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是法外之刑——“羞辱刑”。 我国改革开放后,早在1983年的《刑法》中就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由此推论,逮捕人与审判人更不应该示众。国家司法高层和法律界态度鲜明,对“羞辱刑”行为一直持否定态度。他们言之有理:一是这种“羞辱刑”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犯。犯罪嫌疑人也是人,其人格权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二是违背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先行定罪”的司法准则。道理很简单,未经法院判决,其他部门便先行定罪,恣意越俎代庖,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与严肃性,岂不乱了套?三是容易导致程序违法。警方有时为了等公捕公判,把嫌疑人越期羁押,甚至把已经逮捕过的人拉出来再逮捕一次,这岂不是把执法当成儿戏了? 至于公捕公判可以震慑一下那些屡教不改的坏人云云,那只是极左思想泛滥年代的一句流行话,能否震慑犯罪倒很难说,不过我认为,可能会起反作用。人要脸,树要皮,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公审公判游街示众,便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对社会和改造会产生抵触情绪。而其家属子女及亲戚会因此蒙羞而长时间抬不起头来。无辜的家属子女也便会因此遭到社会的歧视,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 宽则得众。我们正在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法制建设也日臻完善,执法也越来越人性化。以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行刑为例,多年来一直是枪决,而近年来,绝大多数已改为注射了。这折射了执法的人性化,也说明我们对社会对未来越来越充满希望和自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现实社会真的到了彻底摈弃“羞辱刑”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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