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法院关于开展2024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集中受理工作的通告
柯城法院柯城法院关于开展2024年度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集中受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诚信债务人有机会重获“新生”,实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诚信债务人信用修复之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柯城法院决定开展2024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集中受理工作,集中受理时间:2024年04月26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柯城法院有尚未了结的被执行案件,具有浙江省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柯城法院辖区,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柯城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柯城法院有尚未了结的被执行案件,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柯城法院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柯城法院申请进行债务集中清理。
二、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现场签名: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
(二)财产状况申报;
(三)债权人清册;
(四)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
(五)诚信承诺书;
(六)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债务人应当在申请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财产、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申报;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应当一并申报。
四、自柯城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机动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五、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
(二)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
(三)出席债权人会议、听证会,接受债权人的质询;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
(五)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住所地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报告;
(六)遵守相关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七)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于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六、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或协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三)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
(四)其他的妨害行为。
原标题:《柯城法院关于开展2024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集中受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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