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不要傻傻分不清(以案释法丨看案例,懂套路,防范非法集资!)
近年来,各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吸引了广大投资者。但有时,约定的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很有可能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究竟该如何正确辨析?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7日,吴某向蒋某发微信称:“国庆要收15天的货,清30天,一共45天。利润20%你可以去准备一下,这次行情相当好,我已经铺好路了”......
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通过手机网络游戏相识,吴某向蒋某提出其正在做游戏道具的交易,利润可观,但其缺乏资金,遂向蒋某提出借取部分资金,双方约定“保本+盈利”,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吴某银行账户共计转款50万元,后吴某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全部借款,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兴庆区法院。兴庆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图源网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法律关系的认定。原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建立了名义为“投资理财”的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约定有“保底条款”,即原告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可获得固定“保本+盈利”回报,该约定与委托理财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投资性质相违背。故本案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综合双方款项交付方式及约定,更符合民间借贷出借人享有固定收益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法官说法
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委托理财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委托人的理财收益与投资风险挂钩,如果双方约定投资人不承担投资过程中任何资金亏损风险,该约定是违背投资理论的,那么双方的合同关系实际就是民间借贷。
委托亲友进行理财时,理财风险并不会因熟人关系而有所减少,反而友谊的小船因利益纠葛“说翻就翻”。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渠道、项目审慎考察,保持对高额回报的警惕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年/ 第257期,第541篇
供稿:厚小瑾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不要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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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集资群众往往损失惨重。在全社会抵制非法集资的同时,非法集资的手段也在不断地变换花样,相关部门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梳理,整理出了十大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
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向社会公开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
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
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至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
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
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
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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