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后院起火!投资亏损,如何给家人一个交待?(谨防新骗局:电话唆使客户退保转买理财等)
(本文转自公众号二鸟说)
人逢喜事精神爽,投资亏损烦事多。近两年,资本市场赚钱难度很大,投资者虽尽心竭力,账户收益依然不乐观,心中郁闷难以排遣。更闹心的是,投资者并不是孤立的个人,背后是亲人、是家庭,投资亏损是个人、也是家庭资产的损失,早晚得对家庭成员有个交代。
承认投资失败,是一件丢面子的事情,大部分投资者一般会选择能瞒就瞒。最后一旦瞒不住,不仅颜面扫地,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家人的难以接受、难以理解和整日埋怨。甚至可能在家庭的压力之下,低位割肉离场,倒在黎明前。
图:部分投资者的尴尬事
由此可见,投资从一开始就需要站在家庭理财的立场上,不仅要做好投资操作方面的功课,还要做好其他看似不相关、但影响重大的事情。比如获得家人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家庭成员的认知,以免投资失利引发后院起火,导致更加不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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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诚互信,构建牢固的后方
随着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家庭理财已经成为每个家庭成员都需要重视的问题。但投资本身是一件风险较大的事情,就像打仗一样,胜败乃是常事,不仅自己要坦然接受投资盈亏,也需要让家人有心理准备。
有些投资者可能会担心家人会责备自己,或者会对自己失去信任。但在这个世界上,家人之间的关系无法完全用对错、是非来衡量。最核心的因素是相互信任,这样才能为投资打造一个坚强的后盾。
当前A股市场在经历长期调整后处于周期底部,大部分投资者都遭受了亏损,对家庭财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作为主要的决策者,需要做一些事情来缓解家人的焦虑,一起来度过艰难的时光。
投资者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第一,缓解家人的担忧情绪,向家人解释亏损的原因,包括自己的原因、市场自身周期的原因,减少盲目的抱怨;第二,审视资金的安排,是否动用了过多的家庭资产进行投资,是否有借钱、贷款投资,这些行为本身就不合理的,要主动承认错误。第三,需要放低姿态,多为家庭付出,比如多照看孩子、多做家务等,也算是将功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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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舟共济,建立家庭投资决策体系
家人是我们最亲密的人,注定有很多事情要一起经历、很多困难要一起度过,家庭理财自然也应该如此,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理解和支持,是投资迈向成功的重要前提。
首先,将家庭理财作为整个家庭成员的事情,建立群策群力的决策体系,防止一意孤行,尤其要在投资目标和风险暴露上和家人取得共识。比如投资者很容易在极端火热的行情中迷失自我,盲目追高,这时候非常需要家人来进行风险提醒和劝阻。
其次,将家庭资产进行统一规划。盘点存量资产和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制定不同种类资金的用途,严格限定用于投资的资金量,保证不会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开支。比如投资者很容易过于自信,想实现一夜暴富、财富自由,投入过多资金、甚至不惜借贷,忘掉了基本的家庭责任,一旦投资失利,严重影响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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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激励,一起面对起起落落
市场有周期性,家庭理财的收益也会随之有起有落。如果家人都能够对此有所认知,赚钱了更好,如果亏钱了,也不会陷入相互埋怨,最好是能够实现相互鼓励和正向激励。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出现亏损有时也难以避免,并且并不一定完全是因为理财决策错误。比如在泥沙俱下的市场中,几乎所有行业、板块都会陷入调整,很多积极主动的操作不见得马上会有回报,就算有少数逆势上行的赛道,也常常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
在艰难的时候,家人们更需要一起度过艰难的时光,等待黎明的到来,以免在相互的埋怨和争吵中,做出割肉离场、永不投资等过于极端的决定,这样很可能倒在黎明前。比如2010年以来,A股市场经历了三轮大的调整,前两次都在调整后迎来了不错的行情,目前第三轮调整正接近尾声,家人之间需要相互鼓励、共同坚持。
图:沪深300日K线走势图
来源:Wind,截至202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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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主次,工作第一,理财第二
家庭理财是一场“马拉松”长跑,目标是家庭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只是锦上添花,其前提是家庭资产的持续积累,需要将工作赚钱放在第一位。
现实中不乏一些全职投资的投资者,但这毕竟是少数,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家庭资产并不丰厚,需要通过工作进行财富积累。如果不顾家庭条件,轻易的放弃工作、全职投资,很容易导致不良的连锁反应。
比如市场有自身的牛熊周期,A股是典型的“牛短熊长”,如果在2019年和2020年的结构性牛市中辞职专做投资,会有一些不错的收益。但是2021年以来的调整,可能会让收益得而复失,甚至使本金亏损。全职投资将会度日如年,不能为家庭带来任何的收入,本想做好家庭理财,结果成了不务正业。
更重要的是,全职投资的时候,如何正确的利用时间,也是一个难题。有些投资者本身没有正确的投资理念,将过多的时间用于盯盘、用于短期的追涨杀跌,其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最终心态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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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路难走,家和万事兴!
中国有句老话“家和万事兴”,因为家庭始终是每一个人最温暖的港湾。在投资时,获得家人的理解和支持,看似和投资不相关,却非常重要。
投资是一件预见性较低、难度较高的事情,盈亏直接关系到家庭资产的增减、家庭生活质量的高低,从家庭理财的高度出发,争取家人的理解和支持,注意征求家人的意见,才能够在市场的波动中稳住阵脚,一起进行中长期的投资和布局,穿越牛熊,让投资理财真正的为家庭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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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电话叫你“退保”?都是骗子
来源:新快报
“您好,我是某理财公司的客户专员,现有一款理财产品,收益比你投保的保险产品高出好几倍,建议您退保后购买,还可获得一笔补偿金。”随着全民理财潮的兴起,不法分子近期在“退保”上做起了文章。分析人士指出,包括近来猖狂的“电销陷阱”在内,“退保”相关骗局抓住了消费者“贪小便宜易上当”特点。“退保大多会有损失,消费者要擦亮眼睛辨别真假,更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退保”骗局 1
唆使客户退保转买理财,称收益更高
据报道,张女士5年前在某险企投保了一款年金分红险,年缴费用2万元,5年来共缴了10万元。年前的某天,张女士收到名为“远地资产”公司的来信,称该年金险的实际收益与承诺不符,不少人已中途退保,并转购另一款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信中还指出“退保没有任何损失。”
张女士了解到,该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高达11%。“我们公司是国家电网下面的一个三产公司,产品募集资金投向国家电网特高压项目,属于专门融资,每个月会给相应利息。”该公司的业务员对张女士说,若出现任何风险,都由某商业银行进行兜底。
随后,张女士致电险企客服表示要退保,但客服提醒她中途退保不划算,“10万元的本金要损失2万元。”产生怀疑的张女士进一步联系了业务员提到的商业银行,该银行表示,“远地资产”公司不是该行的授信客户,在金融产品上没有与该公司有任何合作。
类似事情还发生在白领李先生身上。“此前我买过一款理财型保险产品,之后就收到号称是理财公司的电话,先说我投保的产品受到投诉导致收益出现问题,现在保险公司委托他们对客户进行补偿,要我先带好身份证和银行卡去退保,然后再去他们公司现场领取补偿金。”李先生表示,该理财公司经常来电,但每次给的地址却不一样,至今已不下10个。“后来我打电话咨询保险公司,发现没有这回事。”
实际上,这类“退保买理财”案例并不单一。近日,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上海金融办”)根据信访投诉渠道发现,上海市涉嫌“退保理财”活动的企业就有34家。
提醒
作案套路三步走
据上海金融办了解,这类投资理财公司是因获客渠道受挤压,便采用诱骗保险客户退保转购理财产品的手法骗取理财资金。
保监会和广东保监局在春节前发布的《防范“退保理财”骗局的风险提示》指出,这类骗局的操作手法分“三步走”。首先,不法分子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宣称自己是相关监管部门或某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次,他们称消费者持有的保险产品“收益低”,同时以“保单收益升级补偿”或“赠送礼品或旅游券”等名义推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之后,他们便诱导消费者退保或将保单质押贷款后,来购买“理财产品”。
“实际上,这类业务员之前多是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人员,他们去了小贷或理财公司后,就把客户名单偷偷带过去。”某不具名的保险人士对新快报记者表示,这类骗局的话术,主要卖点在于“某款理财产品比之前的保险产品好,现在退保不仅可优先购买,并且退保不会导致任何损失。”据报道,这类公司为获得消费者信任,甚至还租用与保险公司同楼的办公室。
为此,某险企近日专门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该险企发现个别公司及人员虚构事实,唆使该险企客户退保转而购买第三方理财产品或原始股。“我司从未与任何第三方公司合作或委托为客户办理‘退保售后服务’或提供‘产品解决方案’等。请务必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退保”骗局 2
称A公司出事,唆使客户退保转买B公司产品
上述保险人士举例说,“电销陷阱”分两种套路。一是A险企电销人员去了B险企做代理人,就给其曾服务过的A险企客户打电话,称A公司现在出了问题被调查,保监会安排B公司进行后续产品服务,由此唆使客户把A公司产品退保,转买B公司产品。
二是电销人员以“回馈或赠送”为由,唆使客户接受新产品,然后帮客户退掉老产品同时投保新产品。“尤其是上了年龄的客户会不明就里或因贪小便宜上当。等到账户里的钱被扣去才发现,但已经晚了。”上述保险人士直言,电销录音会保存在公司内部,按照以往监管调查情况来看,基本上是100%有问题,“查一百个录音,就一百个都有问题。”
提醒
广东保监局2月发布电销消费警示
广东保监局在“2017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中指出,销售误导问题是该局2017年受理调查最多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其118件的受理调查件数,在全年148件的总调查案件中占比高达79.73%。同时,广东保监局还指出,销售误导主要有夸大收益、隐瞒合同重要事项、虚假宣传等表现。
针对此,广东保监局于今年2月初发布《谨防电销“陷阱”,明白理性消费》,指出“保险电话销售的误导问题较为突出”,消费者要谨防“夸大收益”(如“比银行存款、市面所有理财产品收益率都高”)、“夸大保障范围”(如“这份保险从头到脚、从里到外无所不保,其他保险可以不买了”)、“虚假宣传”(如“这款产品特地为你内部申请,市面上买不到,通知到的客户全都买了”)等陷阱。
“消费者莫轻易‘退保转购理财产品’,也勿轻信‘天上掉馅饼’的高收益。”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对新快报记者指出,任何理财产品都具有一定风险,消费者不要盲目听从口头介绍或承诺,在合同文件上签名也要“三思后行”,“只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TIPS
退保损失有多大?
所谓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解除保单合同关系。退保的损失程度如何?则与产品性质和退保时间有关。
如果是消费型产品,如短期意外险等产品,退保不能得到任何退保金。即是说,这类产品的退保,亏损是100%。
如果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人身险产品,如长期重疾或两全产品,其退保损失程度则与退保时间有关。比如,若在犹豫期内(如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的15天内)退保,险企扣除工本费后,会退回投保人所缴的全部保费,这类损失基本很小。
实际上,退保后所拿回的退保金也叫保单现金价值,其具体额度计算为:已缴保费-险企管理费-佣金-风险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因此,若在合同存续期内正常退保,则投保时间越短,退保的损失就越大。
以某重疾险产品为例,30岁男性消费者投保50万元保额,分20年缴,年缴保费5870元。其首年现金价值只有585元,随后便缓慢上升。但现金价值要达到累计保费11.74万元水平,要在第27年(11.99万元),而达到最高水平,则在第46年(14.88万元)。
可以看到,即使不考虑险企管理费和代理人佣金,该消费者在前27年退保,都会发生亏损。并且越早退保,亏损幅度越大。“唆使客户退保的,基本都是耍流氓。”上述保险人士指出,年金险、重疾或寿险等产品属于长期保障型产品,“只要退保都会有损失,尤其是前几年退保,几乎没拿到几个钱。所以,不顾你损失让你退保的人,他们的目的就可想而知了。”
另外,该保险人士还指出,退保除了货币损失外,还存在风险空档期。从退保后到投保新产品之间的空档期,若发生风险,并没有保险产品可进行经济补偿。
在理财业务发展中,满足客户流动性需求一直是商业银行重点关注的问题。实践中的解决方案包括为客户设置提前赎回权和开办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融资两种。其中前者受到赎回权行使条件与流动性需求匹配性限制,适用空间有限;后者既可弥补前者的不足,也扩大了银行融资担保品范围,发挥了理财产品价值,为银行所力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毕竟是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质押登记和公示困难重重,优先受偿权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导致贷款损失,急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以有效防范。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潜藏的风险隐患
(一)相关法律依据模棱两可,理财产品质押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从法理上讲,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具备两大实质要件,一是须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二是须为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显而易见,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可纳入权利质押范畴。但依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设立方式和内容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这成为理财产品质押最大的法律障碍。
(二)缺乏合法有效的公示方法,理财产品质押效力大打折扣。根据物权基础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现行规定,权利质押的设定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协议同意外,还需要履行一定的公示手续,且公示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目前权利质押的法定公示方式有两种,即交付权利凭证或向有关部门进行质押登记。从现实中各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来看,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是理财合同,而理财合同不同于存单、有价证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凭证”,将其交付贷款银行并无实际意义。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近年来新兴的金融产品,再加上各银行的理财产品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没有与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登记机构。因此,即使理财产品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其在公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无法满足《物权法》对于质押的公示要求。
(三)优先受偿权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司法机关的资金冻结和扣划。优先受偿权和对抗效力是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质权设置的重要目的。没有优先受偿权和对抗效力,质权的行使就如同虚设,也违背质权设立的初衷。因而理财产品质权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而这一点在目前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
(四)理财产品价值具有浮动性,极易导致质物贬损。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其中非保证收益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这两种理财产品的本金部分是固定的,理财产品的价值相对稳定,可以覆盖所担保的贷款债权,市场风险尚属可控。但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而言,该类理财产品资金通常投向高风险领域,理财产品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市场波动幅度相对较大,一旦市场行情突然下挫,可能导致理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不足以担保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尽管《物权法》第 216条规定了质权保全权,但窘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合法性进行规定,所以银行的质物保全权无法应用于理财产品,其债权也必然面临担保不足的风险,极易形成贷款损失。
防控贷款风险之策
(一)完善法律规制,为理财产品质押提供有效依据。我国《物权法》除列举了六大类可质押的权利之外,还授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可以在《物权法》的授权之下,制定新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用于设立质权,并明确理财产品质押的公示方式和质押登记部门。或者将我国《物权法》权利质押的列举性规定改为概括性规定,以利于适应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而产生越来越多类型的需求。
在短期内无法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类推适用《物权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应收账款。在现阶段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理财产品质押的制度安排可解燃眉之急,这样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缓释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具有实际意义。
(二)落实登记公示,确保质押效力。由于目前理财产品质押没有明确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银行往往采取在自己网站上建立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系统。这种做法即便是在理论上也行不通——自身的质权由自己来公示。其实,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也对登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解决理财产品质押公示方法不明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同时,选择人民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登记机关具有可行性,因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开发的创新金融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理应统一安排质押登记公示,方便公众查询。通过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理财产品的质押登记手续,可增大理财产品质押被司法机关认可的可能性,更大程度上保障质权人利益。
(三)重视贷前调查和评估,审慎设定质押率。一是严控客户准入门槛。银行要仔细核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关注其偿付能力。对借款人主营收入、偿付信用等情况严格进行调查核实,选择实力较强、资质良好、具有真实资金用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作为债务人。
二是审慎选择出质标的。银行应严格界定可供质押的理财产品种类和范围,优先选择财产价值比较稳定的理财产品来办理质押业务,如保本型和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对于那些风险较高、收益不确定的理财产品不宜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三是根据理财产品类型合理设定质押率。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风险极小,可以设定较高的质押率。非保本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通常投向股票市场、结构性产品甚至海外金融市场,产品价值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为确保在产品价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覆盖贷款债权,贷款银行应当对理财资金投向进行具体研究,合理评估其中的各类风险,计算出违约或损失概率,并据此设定相应的质押率。
四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期限不宜过长,一般应控制在一年以内,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理财产品价值存在着不确定性,过长的贷款周期会使银行的质权风险加大;二是对出质人来说,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更多是用来解决一时资金之需,无需太长时间。
(四)强化贷后管理,建立质物价值追踪机制和强制平仓制度,提升安全系数。一是设立监管专户,控制资金流向。明确银行对理财账户的监管权,将借款人认购理财产品的理财专户设定为理财产品资金回款账户和信贷业务的保证金账户,加强对该理财专户的监督管理,对理财产品回款账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采取冻结措施,对理财产品账户进行冻结处理;约定银行可以行使抵销权,有权直接划收账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二是建立质物价值追踪机制。理财产品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其随着市场波动而变化,银行应密切关注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出质理财产品价值变动情况。尤其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应建立理财产品净值跟踪机制,并在质押合同中设定警戒线。当出质理财产品价值出现较大降幅导致无法覆盖其担保的贷款额度时,银行应当对质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并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担保物或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是建立强制平仓制度。同股票一样,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价值波动风险,需要在质押率基础上设定平仓线以保全质权。一旦达到平仓线,贷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出质理财产品,并将终止后清算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四是运用合同约定,掌握收贷主动权。银行可与客户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理财产品的到期日先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银行有权以清算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晚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将清算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到期债务。通过灵活运用合同条款,掌握收贷主动权,切实保障银行贷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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